大学高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

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

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

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校级层面经济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合同)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八)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九)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关合同事务。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X学院”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通用条款对本单位的约束利害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xx市xx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管理办法的改革,标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开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安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聘用 1 / 4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详细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⑸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 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2 / 4

合同管理办法格式

合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公司参股、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A101.001-200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Q/GDCF A202.002-2003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范围内各种经济活动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4.2 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合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组织评审及提交公司领导签订合同等。 4.3 工程部或生产准备部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合同中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及物资的验收标准等。 4.4 计划部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4.5 财务部可参与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 4.6 综合管理部(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济合同条款等进行审计。 4.7 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或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与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划部、物资部以及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合同的范围: 5.1.1 物资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购销合同;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2 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 ——审计事务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 ——后勤管理合同; ——绿化维护合同;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 月30 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 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 按流程审批,通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处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民办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民办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I) :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 (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办法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 <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 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⑴: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 (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I、T (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 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 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 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 — 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 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 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经过试用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维护长庆事业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长庆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对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合同:测井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1.3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事业部的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1市场部为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事业部合同管理工作。 2.2合同管理职责是: 2.2.1统一管理事业部合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事业部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2.2.2制定和修改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2.3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合同的合法性; 2.2.4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审查合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审查合同结算; 2.2.5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鉴证、公证,处理合同纠纷; 2.2.6主持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 2.2.7主持事业部招标工作和负责事业部投标事宜; 2.2.8对事业部代理人进行资格许可管理,组织业务培训,颁发《签订合同资格证书》; 2.2.9对事业部承办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签订合同资格证书》进行年度考核注册; 2.2.10统一管理和正确使用“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长庆1)(长庆2)”、“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事业部合同审查章”、《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评审会签记录》(CQCJ/JL7.2-03)、《合同结算通知单》和合同示范文本; 2.2.11健全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资料; 2.2.12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3.职能部门业务审查范围 3.1市场部审查范围及适用合同: 3.1.1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有计划、是否有资金预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Examples of technical 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前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代理合同形式。本文档根据代理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标题】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分类号】 Axxxxxxx9802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xxxxxxx 【实施日期】 xxxxxxx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科学技术 【文号】 【名称】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题注】(198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及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国家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 、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技、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 同管理工作。 订立技术合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我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所签定的以中国海洋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共建联合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是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主管科技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章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统计各类执行合同的数字填写和审核报表; (三)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视情况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五)负责到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立项;

高校大学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 (一)岗位类别 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 (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 第四条签约人资格 (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 (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

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经费、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 (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修改意见,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 (五)重大采购合同需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重大采购合同范围另行规定。 (六)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签署。其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 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 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 周岁以上,原则上男周 55 岁、女45 周岁以下。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合同工用工管理 (一)聘用程序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 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 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 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 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 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

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四)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人事处推荐的学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五)合同工一般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宿舍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交学校房管部门审批。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按学校定价由有关部门向合同工收取。 (六)用工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合同工学习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七)用工单位指定1 名单位领导分管合同工管理与计生工作,每年12 月初组织考核本单位合同工。 (八)年事假累积超30 天的,不予年度考核;年旷工累计 10 天或连续旷工5 天以上(含5 天)的,做开除处理。 (九)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周至少休息1 天。 (十)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 不得跨年度计算。若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负。 (十一)用工单位指定1 名专职人员做好合同工日常管理工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文号】西交科〔2013〕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中明确计划需要合作(外协)的同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为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外协)合同审查,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外协)合同。 第五条科研院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外协)合同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并对合作(外协)单位的资质认定、履行任务能力、科研经费账户是否单列以及与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承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材料; 2. 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工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协议 书工管理试行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市**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 [1][2][3][4]下一页 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聘用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 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 第十一条 上一页[1][2][3][4]下一页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绩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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