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眼镜国家标准B

装配眼镜国家标准B
装配眼镜国家标准B

装配眼镜国家标准 B13511-1999

高远云

本标准是对GB 13511-1992《配装眼镜》的修订。本标准规定的处方定制矫治眼镜的技术标不再分等分级,采用单一合格的技术指标。装成眼镜中其光学中心水平方向内移量指标,改为际上采用的标明其水平方向光学中心距离,并规定相应允差。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GB 13500-1992《配装眼镜》。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究院、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秀仁王莉茹、孟建国、钟荣世、唐玲玲、陈雄。本标准委托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1

围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根据验光处方定配的眼镜和批量生产装成的老视眼镜。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焦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连续批的检查) GB 10810-1996眼镜镜片GB/T 14214-2003眼镜架3定义本标采用下列定义。 3.1顶售度: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顶焦距的倒数。一个镜片含有两个顶度,在配装眼镜中特指后顶焦度,即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后顶焦距的倒数。顶焦度的表示位为米的倒数(m-1),单位名称为屈光度,由符号D表示。 3.2 瞳距:眼睛正视视轴和平行时瞳孔中心的距离。 3.3 柱镜柚:球-柱镜片上仅含镜屈光力的主子午线。 3.4 光学中心水平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5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水平距离与瞳距的差值。 3.6 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差值。 3.8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镜片

学中心在水平方向与眼瞳的单侧偏差。 3.9 棱镜度:光线通过镜片上某一点所产生的偏离。棱度的表示单位为厘米(cm/m),单位名称为棱镜屈光度,以符号"Δ"表示。光学中心垂直差或水平偏差的换算公式如式(1):P= C ……………………(1)式中:P--棱镜度,Δ;F--顶焦度,D;C--差或互差,cm。 3.10 隙缝:镜片与镜圈之间的空隙。 3.11 锁接管间隙:金属镜圈装上镜片上下锁接管锁紧时尚存的空隙。 3.12 焦损: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所造成的表面损伤。

3.13 翻边: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引起镜圈变形造成镜片边缘外露。 3.14 扭曲:镜架装入镜片不当所产生的变形或镜腿起落不平整。 3.15 镜腿外张角:镜腿张开至自然极限时的置与两铰链轴线连接之间的夹角。 3.16 主镜片:附加有一个或几个子镜片从而成为双光镜片多光镜片的镜片。 3.17 子镜片:利用胶合或溶合的方法添加在主镜片上的附加镜片,或在主片上根据配镜要求具有不同屈光力的附加曲面。 3.18 子镜片顶点:子镜片上边界曲线之水平线的切点,若上边界为直线,则取该直线之中点为顶点。 3.19 双光镜片:具有两上不同视距屈光矫正镜片。 3.20 近瞳距:视近时瞳孔中心的距离。 3.21 棱镜镜片主截面:在与两折射的交线或两折射面延伸后的交线相垂直的平面内的一个截面。 3.22 基底取向:主截面内从顶到基底投影射线的取向。4分类

4.1 按加工性质分为:验光处方定配眼镜;批量生产老视眼镜批量生产装成眼镜的顶焦度范围为0.00 D--+4.00 D。 4.2 按质量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5

求 5.1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必须符合GB/T 142规定的要求。 5.2 眼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 10810规定的要求。 5.3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5.3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表1水平方向顶焦度绝对值0.25-1.00 1.25-2.00 2.25-4.00 4.25-6.00 ≧6.25 光学中心水平允差mm 9.0 6.0 4.0 3.0 2

5.3.2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均不得大于表1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

二分之一。 5.3.3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需标明光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标称值实测数值偏差应小于±1.0mm。 5.3.4 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若配镜者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4 光学中心高度 5.4.1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垂直方向顶焦度绝对值D 0.25--1.00 1.25--2.

2.25--8.00 >8.2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

3.0 ≤2.0 ≤1.0 ≤0.5 注:镜片的光学中心应位镜圈几何中心垂直方向上下3mm的范围内。 5.

4.2 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至5mm处。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

5.5 配装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D ≤0.50 >0.50-1.>1.50-2.50 ≥2.75 轴位偏差(° ±6 ±4 ±3 ±2 5.6 验光处方定配棱镜眼镜其棱镜光力偏差与基底取向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棱镜度Δ 棱镜度偏差Δ 基底取向偏差(≤2.00 ±0.25 ±6 >2.00-10.00 ±0.37 ±4 >10.00 ±0.50 ±2 5.7 批量生产老视镜的两镜片顶焦度互差不得大于0.12D。 5.8 配装眼镜两镜片材料的色泽应基本一致。 5.9 装眼镜的装配质量5.9.1 正顶焦度镜片配装割边后的边缘厚度应不小于1.2mm。5.9.2 配装眼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开头应基本相似且左右对齐,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隙缝。双光眼镜两子镜片的何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得大于0.5mm。5.9.3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不得大于0.5m 5.9.4 配装眼镜的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镀(涂)层剥落及明显擦痕。5.9.5 装眼镜不允许螺纹滑牙及零什缺损。5.9.6 配装眼镜无割边引起的严惩不均匀的应力存在。5.10 装眼镜的整形要求5.10.1 配装眼镜左、右两镜面应保持相对平整。 5.10.3 配装眼镜左、右镜腿外张角为80°-95°,并左右对称。5.10.4 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伏均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

5.10.5 左右身腿倾斜度互差不大于2.5°。6试验方法

6.1 配装眼镜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的试验方法均参照GB/T 14214 6.2 配装眼镜镜片

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的试验法均参照GB 10810。 6.3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位置、轴位、棱镜度、基底取向及顶焦度互差用量检定合格的焦度计测量。 6.4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度、顶点位置及子镜片顶点垂直互差经焦度计标出光学的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双光片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经标出子镜片几何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6.4.1 左、右两镜片顶焦度相异时,按镜片顶焦度绝对值的一侧进行考核。Fh=Fc"sin2θ (2)

Fv=Fc"cos2θ………………(3)式中:Fh--水平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v 垂直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c--柱镜顶焦度,D;θ--柱镜轴与镜圈几何中心线方向的夹角,(°) 6.5 配装眼镜的镜片基准变度用镜片测度表测量。 6.6配装眼镜镜片色泽一致性通过目视检查。 6.7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 6.7.4 配装眼镜的外观及零件缺损视检查。 6.8 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 6.8.1 配装眼镜的两镜面平整、活动托叶对称、两镜腿整和对称及镜架扭曲等均目视检查。 6.8.2 配装眼镜的镜腿外张角用量角器测量。 6.8配装眼镜的应力用应力仪观察。7检验规则7.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验收时,须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为不合格。7.2批量生产老视眼镜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不合格。批量验收采用GB/T 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的规定见表5。表5 柱镜顶焦度绝对值D ≤0.50 >0.50-1.50 >1.50-2.≥2.75 轴位偏差,(° ±6 ±4 ±3 ±2 7.3 对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要求另协定。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应在包装上标明处规格及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8.1.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每副包装上均应标明规格尺寸、顶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以及质量等级、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标记和出厂日期。8.2包装8.2.1 每副眼镜均应袋装。8.2.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按要货数量分盒装或箱装。8.2.3

包装箱上除标明纸盒上的全部内容外,尚须标记"玻璃制品防震"、"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记。

8.3 运输时必须轻放轻卸,严禁碰撞、雨淋。8.4 贮存时应注意通风干燥,防止受潮。

眼镜定配工国家职业标准

已阅[1003]次[2008-12-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眼镜定配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光学加工机械设备,进行眼镜研磨、加工和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资格共分四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形体感、空间感强,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一个月继续教育。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教室、加工制作场所和加工制作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眼镜定配工作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毕(结)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20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本职业等级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两种方式。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两门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者为合格。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核为1:15;技能操作考核为1:5。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核为 120~150 min;技能操作考核为 90~12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1)场所。

l)笔试场所:教室。

2)技能考核场所:加工制作场所。

(2)设备。

l)顶焦度计。

2)定中心仪和定中心板。

3)模板机。

4)半自动仿形磨边机。

5)开槽机。

6)钻孔机。

7)应力仪。

8)烘热器。

9)手工磨边机。

10)厚薄卡钳或厚度仪。

11)校配专用工具。

12)瞳距尺或瞳距仪。

13)其他。

2. 基本要求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2)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履行职责。

(3)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4)刻苦学习,勤奋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5)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主动配合。

(6)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

2.2 基础知识

2.2.1 加工工艺知识

(1)机械基础知识。

(2)眼镜加工工艺知识。

2.2.2 眼镜商品知识

(1)眼镜架概述。

(2)眼镜片概述。

(3)眼镜商品销售知识。

2.2.3 几何光学知识

(1)基本概念。

(2)透镜及成像。

(3)三棱镜。

2.2.4 眼镜光学知识

(1)球、柱透镜、三棱镜的光学特性。

(2)球柱镜片的联合及转换。

(3)有效镜度。

(4)三棱镜效应。

2.2.5 眼科学知识

(1)眼的解剖。

(2)影响视力的常见眼病。

2.2.6 眼屈光学知识

(1)眼屈光系统。

(2)调节与集合。

(3)屈光不正。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

3.2 中级

3.3 高级

3.4 技师

4. 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

4.2 技能操作

框架式眼镜质量要求

1.眼镜架:要符合《GB/T 14214 眼镜架标准》

2.眼镜片:要符合《GB10810 眼镜片标准》

3.装配精度要求:光学中心定位误差

3.1配装眼镜光学中心定位精度的圆周概率误差半径0.5mm,旋转角度偏差±3°。

3.2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模板水平对称允差)2mm。

3.3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垂直互差1mm(超过8.00D小于0.5MM)。

3.3散光轴位偏差±3°。

4.配装眼镜左右镜片顶焦度允差的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0.12D。

5.牢固度要求:

5.1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左右镜片形状一致。

5.2配装眼镜镜片装配后,不松动,片圈间隙<0.1毫米(金属全框镜架锁接块间无明显间隙

5.3配装眼镜镜片装配后,镜片受镜架压力最小(应力仪检测)。

6.外观要求

6.1配装眼镜装配完成后整体外观应加工线条流畅,工整,左右对称。无零件残损,镜片崩边镜架扭曲,表面损伤。

6.2配装眼镜左右镜片材料色泽(侧面观察),表面反射颜色,基本一致。

6.3切割面粗糙度应小于0.2。

7.安全要求

7.1装成眼镜整体不应有尖锐突起及毛刺。

7.2打孔架钉头突出应尽量短,并应安装防护帽。

7.3非全框边眼镜,镜片边缘安全厚度应大于2毫米。

7.4眼镜片边缘锐角应倒角。

8.整形要求

8.1一般要求左右对称,平整,开合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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