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书

xxxxxx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书

维修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修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定点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凡政府公务用车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维护及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乙方应按修车单位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的情况进项监督检查。

(2)对维修竣工的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

有权要求返工。

(3)根据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或拿财务管

理手段约束公务车辆到定点维修维护厂进行车辆维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的义务

(1)对维修的经费未落实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

(2)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优惠率结算,优惠率为18.5%。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

第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为一年。

甲方单位名称(章):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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