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考试题空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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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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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共25题,共50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共分章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4.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5.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供应符合国家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

6.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抢修和的责任。

7.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8.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单位燃气用户建立健全,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的培训。

9.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实施作业。

10.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等保护装置和,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11.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并定期组织。

1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相关标准,设立,对燃气气瓶内的实行计、退、倒残制度,。

13.充装后的燃气气瓶出站前必须有经营企业的燃气、、。

1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签订供用气合同应当使用示范文本。15.管道燃气用户用途或者、、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1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17.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

18.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仪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向部门申请调解。

19.经检定的燃气计量仪表,其内的,由用户支付检定费用;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由检定费用,并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20.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

21.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等部门发现不合格的燃气气瓶,。

二、判断(共20题,共20分)

1.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4.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5.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6.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可暂缓通知燃气用户。()

7.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8.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9.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10.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11.燃气用户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仪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仪表和在仪表后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仪表前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14.燃气计量仪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1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企业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17.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18.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等重要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燃气设施或者涂改、覆盖警示标志。()

19.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燃气泄漏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20.燃气贮存、输配必须使用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气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三、选择(共10题,共10分)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60日

2.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A. 24小时

B. 48小时

C. 36小时

3.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A.3个

B.7个

C.15个

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A. 1000元以下

B. 3000元以下

C. 5000元以下

5.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对个人处();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不承担责任

6.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内答复。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A.一日 B。三日 C 五日 D。七日

7.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在恢复供气前()小时通知用户。

A.十二小时 B。一小时 C。六小时 D。二十四小时

8.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A.每年至少一次B。每年二次C。每季度一次 D。每两年一次

9.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B.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D.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A.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B.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C.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D.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简答(2题共20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的九种行为”?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的七种行为”?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基础知识试题(答案)

燃气基础知识、安全试卷 (答题时间:90分钟)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1分。)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于2010年_______月_____日国务院第__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3、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为:居民_______元/ N m3,商业_______元/ N m3,汽车加气______元/ N m3。 4. CNG是_____________英文缩写,天然气经加气站由压缩机加压后,压力达到____________MPa,在经过深度脱水,充装进高压瓶组槽车储存,通过公路运输方式,把压缩天然气运送至使用城市,再进入城市管网,向居民用户、公共建筑用户和工业企业用户供应天然气。 5、检查储罐外壁是否有出汗、结霜现象,可以判断储罐的_________的情况。 6、门站的任务是接受____________长输管线,________高压钢瓶组成或_________的来气源,在站内进行过滤、调压、计算后,送入城市输配_________或直接送入________、根据气量情况和长输管线特点,一般门站内还设有加臭装置及清管球接受装置。 7、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________和_________。 8、便于用液态运输和储存,天然气温度在一大气压为__________℃时液化,体积缩减为气态的1/625 。液化天然气(LNG)密度420~460kg/m3,气态的为626.5g/m3。 9、天然气是埋藏在地下的古生物经过亿万年的高温和高压等作用而形成的可燃气。主要成份是__________,天然气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的特性,和空气混合后,温度达到550oC左右就会燃烧;天然气爆炸极限___________,天然气比空气________,容易_______,不易_________,天然气热效率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性能好,一吨天然气为1390 m3,是21世纪的最佳能源。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一般家用燃气计量表选用()。 A、容积式流量计 B、罗茨式计量表 C、超声波流量计 D、模式计量表 2、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 )来寻找漏气点。 A、用火试 B、肥皂水 C、闻气味 3、LNG是()的代称。 A 液化石油气 B 天然气 C 液化天然气 D 压缩天然气 E 人工煤气 4、安全放散阀校验周期为()。 A、1年 B、2年 C、3年5、地下燃气管道埋设在人行道下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 ) 。 A. 0.6M B.0.8M C. 1M 6、天然气充分燃烧后产生() A、H 2 O和CO B H 2 和CO 2 C、H 2 和CO D、、H 2 O和CO 2 7、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内敷设燃气设施要求室内净高不小于()米。 A. 1.8 B. 2.0 C. 2.2 D. 2.5 8、在天然气罐区可使用()的工具。 A、铁质 B、钢质 C、铜质 D、抹水的钢质 9、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天然气加臭剂是()。 A.硫化氢 B.乙硫醇 C.四氢噻吩 D.专用硫化物臭剂 10、对高压设备停车卸压说法正确的是()。 A.卸压要缓慢,压力卸至微弱正压 B.卸压要快,压力卸至同大气压力 C.卸压要缓慢,压力卸至微弱负压 D.卸压要快,边卸压边拆设备 三、多选题(共3题,每题3分,错选、多选不得分,漏选得1分。共9分。) 1.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管理缺陷 D、自然灾害 2. 燃烧三要素() A、可燃物质 B、空气 C、助燃物质 D、温度 E、火源 3、天然气按形成条件不同可分为() A、气田气; B、油田伴生气; C、人工煤气; D、凝析气田气; E、矿井气 四、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 LNG泄漏着火后,用消防水可以直接喷射LNG灭火。() 2. 我市天然气居民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每户2350元。() 3. 煤炭、石油、天然气都是可再生的能源。()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公司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 五、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什么是天然气?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标准版本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于用户来说,就是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文件、形式及资料,我们对入户安全检查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在之前与用户签订的用气安全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对于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即多长时间安检一次。参照国内主流城镇燃气公司的做法,建议采取对每个燃气用户进行每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于安检时查出需要入户整改的处理办法。介于我公司燃气用户部分存在私接乱改的现象,我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需带上提前由公司统一制定

的整改通知单。在现场同用户明确,自安检之日起,限定几个工作日内(据实际情况而定)前往公司交整改项的施工费用,并且要求当地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入户整改。 三、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的应对方法。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我公司安检人员需在用户家门前贴到访不遇通知单,可以留下安检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对用户进行预约安检的工作。 四、安检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安检人员在入户时携带两联的入户安检确认单,该确认单中需明确定出各个入户安检项。确认单每户分为两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一联留用户,另一联带回公司存根。还需要带上入户安检记录表,将整单元和整栋楼放在一张记录表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要佩戴安检证,须贴照片、盖所属公司红章。只有逐步完善以上工作,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试题答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测试题 部门岗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共分8 章54 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规划。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与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6.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8、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10、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与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1.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2.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与更新改造的责任。 13.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4、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与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与有关方面的意见。 16、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17、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与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18、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训。 19、任何单位与个人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0、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2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2、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天然气答题

考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 分) 1 . 我国法定的计量单位中,压力单位的主单位是什么? ■ 兆帕 A. * ■ 千帕 B . ■C. 帕斯卡 D. 毫帕 2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按其表面质量可分为镀锌管(俗称白铁管)和非镀锌管(俗称黑铁管),镀锌管较 非镀锌管约重多少? A. 1% ?8% B . 3% ?6% C. 6% ?10% D. 1% ?3%

超压保护 B . 调节 C. 节流 D. 防止倒流 A. 可以发生爆炸 B . 不一定爆炸 C. '定爆炸 D. 不能爆炸 A. 点火 脱火 c. 回火

D. 着火 A. 5 %?10 % B . 10 %?15 % C. 1 %?5 % D. 1.8 ?9.8 % A. 10 Q B . 100 Q C. 1 Q D. 10k Q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8 .我国目前最深的井深是多少米? A. 12260 B . 8882 C. 8588 D. 8408 A. 水的密度 B . 空气密度 C. 氧气密度 D. 同温同压下空气的密度 A. 重力

弹性力 C. 力 D. 引力 A. 测量值与真实值(或标准值) B . 真实值与标准值 C. 测量值与测量值 D. 标准值与标准值 A. 闸阀 B . 球阀 C.

止回阀 安全阀 A. 站场设施 B . 工艺流程 C. 站址选择 D. 设备规格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14 .爆炸与燃烧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什么变化? A. 温度 B . 压力 C. 破坏力 D. 声音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城镇燃气管理的条例试题答案.doc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测试题 部门 一、填空题过,自 2011 岗位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年3月1日起施行。 姓名 2010 年10 月 分数 19 日国务院第129 次常务会议通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共分8 章54 条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规划。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6.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8.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10.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1.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2.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 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13.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4.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 时调整。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 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16.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17.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18.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0.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 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21.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 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保护措施。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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