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_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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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

1、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某甲撞成重伤。

请问:受害人甲是否有权提起国家赔偿?为什么?

法理分析

受害人甲有权提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行政职责,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防车在火速赶往火灾现场途中,由于行车过快,将一正常行路人某甲撞成重伤,已严重违反行政职责,故消防部门应承担国家赔偿,受害人甲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2、王某是A县公安局警察,因表现突出,加之B县公安局当时工作繁忙,而被借调到B县公安局,在借调期间的一次执行任务中,其违法剥夺某乙的人身自由。现某乙想提出国家赔偿。

请问:此案的被告人是谁?为什么?

法理分析

此案的被告人是B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应是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本案中,A县公安局是甲的所属机关,B县

公安局是其所在单位,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因此,B县公安局是被告。

3、某市朝阳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2001年5月的一天,联防队员甲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人某乙,因某乙拒绝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某甲用木棍将乙殴打致伤。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为什么?

法理分析

此案应由区公安分局承担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治安联防队受区公安分局委托行使治安管理权,在行使职权时,联防队员甲用木棍将行窃嫌疑人乙殴打致伤。故依法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分局承担赔偿义务。

4、王某和邻居李某不和,一日又因小事发生争执,王某认为自己吃了亏,欲寻报复。于是找到在某区公安分局工作的好友刘某,说明意图,让刘某帮助其出出气。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李某公然侮辱他人为由,骗得领导批准,对李某拘留了15天。李某不服,事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请问:该案中谁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否对刘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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