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

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

申请书

尊敬的市卫生局领导:

尚志市银河幼儿园在2011年于我市教育局的安排下,进入尚义小学,协同校方承担为其四年的尚义校区的学前教育工作。2014年圆满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后,由尚义附属幼儿园搬迁撤出。现园舍搬迁到尚志市新建路69号。由于多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现特向我市局领导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变更申请。请局领导审核批准。

原园所名称:尚义小学附属幼儿园;变更为:尚志市银河幼儿园原法定代表:孙富强;变更为:李立颖

原地址:尚志镇康安小区;变更为:尚志市新建路69号

以上为申请变更的登记项目,请领导给予核准。

申请单位:尚志市银河幼儿园

法人:李立颖

2014年3月15日

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

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注册申请表及评审表 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长沙市卫生局印制

表1 《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

表2 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申报名册

表3 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注册评审表 填表说明: 1、《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注册申请表及评审表》为每个申请单位一份。其中表1、表2由申请单位填写后送交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表3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一并存栏。其复印件交妇幼保健院(所)保存。 2、请用铅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处注明“无”。 3、表1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栏内“所有制形式”填写“国营”或“民营”(包括集体和个体)。 4、表1中“园(所)卫生保健设施配备及体检工作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或“无”上划√。如有“体重计”和“身高计”,还需注明其式样。空气、餐具等物品的主要消毒方法可选择1-2项划√,如为“其他”,则要将方法作具体说明。 5、申请单位的卫生保健人员不论是否已领取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均应填入表2的“申报人员简况”栏内。 6、卫生保健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的最高学历(本科、大专、中专或高中)证书复印件。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含中专、高中)学历。 7、表2“技术职称(职务)”栏中,应具体填写个人已获得资格证书的卫技类(如主治医师)、教保类(如高级教师)或其他系列(如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如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请注明“无”。 8、表2中“在园(所)内从事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栏,如为专职人员,请在“专职”栏划√。兼职者,则要求在“卫生保健工作”栏填写本人所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内容,如全园(所)卫生保健或儿童膳食管理;“其他兼职工作”栏则需填写具体兼任的职务,如兼任园(所)长、会计或其他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要求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知识问答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什么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哪些方面的具体指导? 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2、托幼机构应按照什么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答: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 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3、卫生保健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4、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内容包括哪些? 答: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晨间或午间检查步骤包括哪些? 答: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 一问:通过询问家长,了解儿童回家后的健康情况,包括精神、食欲、睡眠、大小便等情况,重点询问是否有发热、皮疹、呕吐、咳嗽等症状。 二摸:通过触摸小儿额部及手心,以筛查小儿是否有发热,对可疑发热者应及时隔离测量体温,确定是否发热。 三看:观察小儿精神是否活泼,面色是否正常,有无眼结膜充血、流涕等症状,特别注意皮肤是否有皮疹。 四查:检查小儿口袋中有无不安全物品携带到园内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在检查登记表备注。 6、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几次?发现情况如何处理? 答: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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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班、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 第三条省、市(地、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其分省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卫生组织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县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市区、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内的托幼园所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保健级别评审制度 凡在城镇内开办托幼园所,必须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验一次。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满,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 第六条凡在城镇内申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审批申请书三日内,委派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发给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当向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 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七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实施和管理。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托幼园所工作。 第八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每二年参加一次地级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予以验证盖章。本年度未经验证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从事托幼园所饮食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专业培训。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 一、托幼机构 (1) 二、妇幼保健机构 (3) 三、相关机构 (4)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 一、一日生活安排 (5) 二、儿童膳食 (6) 三、体格锻炼 (9) 四、健康检查 (9) 五、卫生与消毒 (1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5)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6) 八、伤害预防 (17) 九、健康教育 (17) 十、信息收集 (18)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9) 一、卫生评价流程 (19) 二、卫生评价标准 (19) 第四部分附件 (23)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3)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6)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9)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1)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34)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8) 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39)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幼儿园卫生保健证申请书

幼儿园卫生保健证申请书 我园创办于一九九二年,是全区首家私立幼儿园。座落在健力宝南路39号二、三楼,园舍建筑坚固,安全适用,且周围环境无污染,建筑面积,人均占有面积达,园后有的街心花园可供幼儿户外活动。独立门口出入,另有两个走火门口和两个逃生窗,以应付突发事情的发生。 园内设有活动室、保健室、隔离室、园长和教师办公室、厨房、儿童卫生间、教工卫生间,流动水和洗手设施,布局合理。活动室有降温设备,空气通畅采光合理,没有安全隐患。厨房内的设施基本上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配备符合各年龄阶段儿童生活矿物质特点的单椅、桌子。每人一巾一杯,每班一个茶缸全天供应幼儿饮水。 保健室设备配备有:小儿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诊查床、身高坐高计、灯光视力箱、高压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及一些常用药品,并设有隔离室。 有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积极做好各项保健工作,能依时上交有关报表。 对照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标准及评分内容要求,我园属于良好,特申请有关部门对我园进行审查并发给卫生保健合格证,以方便我园的日常工作,无限感谢! 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申请单位:培苗幼儿园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伴着秋天的到来,新的学期开学了,随着天气的逐渐转凉,气候的变化,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幼儿园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学期计划: 一、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卡及免疫证复印件,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做好接种、漏种登记,做好在园幼儿的年度体检,完成全园教职员工的年度体检,女教职员工年度体检、妇检;对于体弱幼儿建立管理档案。 二、做好晨检工作,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制度;天气渐凉,为预防“非典”,晨检增设入园幼儿的体温测量;每天做好带药幼儿的带药记录工作,并按时发药、喂药,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 三、做好秋冬季节的保暖工作,按时帮幼儿脱、添衣服;做好秋冬季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做好秋季的消杀、灭蚊工作,消灭传染病的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杜绝秋季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 四、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心理素质;开展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安排科学、合理的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 一、托幼机构 (1) 二、妇幼保健机构 (4) 三、相关机构 (5)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6) 一、一日生活安排 (6) 二、儿童膳食 (7) 三、体格锻炼 (11) 四、健康检查 (12) 五、卫生与消毒 (16)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9)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20) 八、伤害预防 (21) 九、健康教育 (22) 十、信息收集 (23)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24) 一、卫生评价流程 (24) 二、卫生评价标准 (25) 第四部分附件 (29)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9)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33)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37)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9)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42)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46) 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47)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臵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

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折叠二、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餐、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收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品新鲜。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幼儿园秋季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表格

( 卫生工作计划)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JH-049539 幼儿园秋季卫生保健工作计划Form of kindergarten health care work plan in autumn

幼儿园秋季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表格 新的一学期已开学了,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我园的卫生保健水平,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等习惯,特制订如下计划: 一、以预防为主: 1.晨检:与保教人员密切配合,防止患病儿童或健康带菌(毒)者进入幼儿园,我园按晨检要求进行晨检。晨检要求: 一摸:摸额头有无发烧,颌下淋巴结有无肿大; 二看:看咽部有无充血,口腔有无溃疡、手心有无水疱等,并观察幼儿精神状态以及眼睛、耳廓等; 三问:问在家饮食、睡眠、大小便及体温、咳嗽等健康情况; 四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易感儿童进行检查,同时查幼儿有无携带别针、纽扣、尖针、小刀、剪刀、玩具枪、滚珠、硬币等危险物品入园; 五记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服药幼儿的用药登记 2、加强缺课追踪登记制度,考勤规章制度,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取得联系,每天上午10:30由各班上下班老师电话追踪缺课幼儿,了解幼儿具体情况及原因,如幼儿因发烧、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做好登记,诊断诊治情

况及诊断医院后交到保健室。若园内出现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对患病者进行隔离并通知家长到正规医院诊治,由班上老师跟踪调查诊治情况,并由保健医生上报镇医院或相关部门。 二、卫生保健 1、全园严格遵守消毒工作,将各班级的教室、玩具、茶杯、勺子、擦嘴巾、餐巾、桌椅、地面等物品进行消毒,并及时用消毒液擦洗幼儿能碰到的每一个地方,做好各班清洁卫生和环境卫生,每周二或每周三进行园内一次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一次检查各班毛巾、水杯、是否与班上幼儿姓名相对应,若发现不对应的,当场指出并立即改正,床单被套一月清洗更换一次,及时监督、督促各班更加细致做好、做实常规卫生工作。 2、每天对教室卫生进行检查,每周五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督促教师、保育员做好整个幼儿园的卫生工作,确保幼儿的生活学习环境干净、整洁、健康。 三、儿童营养 1、检查食堂采购食品的质量和食物加工过程中按食品加工规则操作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生熟食品制作及食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到餐餐消毒。采购食品索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索证并签订采购协议。每天的饭菜都保留48个小时留样。并且要健全食堂仓库管理制度,完善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更好的为幼儿服务。 2、每周制定幼儿带量食谱,营养量计算、分析、评价,并进行菜谱调整,按时召开伙委会,制定每月膳食安排计划。检查幼儿进餐情况,掌握菜谱的反馈,保证幼儿每餐的营养充分摄入,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发现问题耐心指导。

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青岛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2002年12月22日 青教字〔2002〕14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举办幼儿班、托儿班(以下简称个体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体托为:公民个人举办的不足三个班的托幼机构。主要以招收三岁以上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幼儿班,以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托儿班。个体托班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民个人举办的个体托,需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个人均不得举办。经登记注册的个体托,每年由审批机关定期复核审验一次。审验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停止办学。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个体托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公民个人举办个体托,由所在区(市)教体局(科教局)的学前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条个体托的房屋必须为独立建筑或居民楼、其他建筑一楼(含平台上一楼)。房屋必须独门独户,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并且向阳、明亮、干燥、安全,结构合理,周围环境良好,符合办学条件、消防规定。室内活动面积每人平均2平方米以上,户外活动场地每人平均4平方米以上。 个体托应配备与招生对象年龄与人数相适宜的必要的设施和玩教具。 第六条个体托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一)个体托举办者必须任负责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园所长任职资格;举

办者和保教工作人员为非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且经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二)个体托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教师资格; (三)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并经过区(市)以上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四)卫生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市级以上幼儿卫生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可兼职); (五)财会人员(可兼职)、炊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个体托保教工作人员与婴幼儿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举办个体托的个人,应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聘任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四)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幼儿班、托儿班的章程和发展目标; (六)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临户主同意举办材料以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举办个体托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八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三日内给予登记,准予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书》,登记内容应包括个体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范围和规模、班额、保教人员情况等等。 经登记的个体托,应按审批部门确定的筹办期限进行工作,筹办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办,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个体托筹办结束后,须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01 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气候特征,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通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对婴幼儿进行生活护理、卫生保健及教育工作。 (二)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生活,基本常规工作的时间安排兼顾个性化,科学照护婴幼儿入托、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穿脱衣服、睡眠、游戏以及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生活环节。照护人员应及时回应和满足每个婴幼儿的不同需要,使婴幼儿在生活过程中获得愉悦感、自主感、满足感和安全感,并在保育过程中进行引导、渗透教育,促使其身心获得良好的发育和发展。 (三)一日生活中室内和户外活动安排均衡,动态及静态游戏活动交替,各环节的衔接顺畅,无需久候。保证婴幼儿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托婴幼儿每日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托育机构应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婴幼儿正餐间隔时间3~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应保证婴幼儿日间睡眠时间,年龄越小,睡眠时间越长,睡眠次数越多,并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和个体需要灵活安排(表1《一日生活时间分配》)。 (五)在安排婴幼儿睡眠前,应引导每个婴幼儿如厕或帮其换尿布。根据天气及室内温度,帮助婴幼儿脱去外衣进行睡眠。引导和鼓励年龄较大的婴幼儿自己尝试有序穿脱衣物;引导婴幼儿自然入睡,对于较难入睡的婴幼儿,应给予适当的安抚,或轻拍,或陪伴;在婴幼儿睡眠过程中,应定时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纠正不良睡姿和习惯,及时发现异常并及时处理。

(六)定时给婴幼儿换尿布,应将给婴幼儿换尿布或帮助如厕作为与婴幼儿进行愉快互动的过程。更换尿布时应耐心、动作轻柔,对尿布上出现排便印迹的婴幼儿,应对其臀部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擦洗。在给婴幼儿换尿布或帮助其如厕前后,应洗手。应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状况,以及注意观察婴幼儿发出的排尿、排便信号或需要,引导其在宝宝便盆上排尿或排便。婴幼儿如厕时,保教人员应陪伴在其身边进行照料,耐心地帮助婴幼儿穿脱裤子、整理衣物。给婴幼儿擦大便或小便时,动作要轻柔、正确。应鼓励较大的婴幼儿主动如厕,适时培养其自理能力。 (七)根据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情况,引导和帮助婴幼儿使用儿童肥皂或洗手液正确洗手,并用各自干净的小毛巾擦干。 (八)加强婴幼儿日常照护,注意防范意外伤害,婴幼儿活动范围应在照护人员的视线范围。在无防护限制条件下,乳儿班、托小班照护人员需要做到在距离孩子一臂内的距离陪伴,避免跌伤等意外发生。 (九)托育机构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保育员每日做好照护记录,并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反馈婴幼儿发展情况。 (十)园长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02 婴幼儿膳食 (一)膳食管理

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5-10-26 10:41:52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生活和体格锻炼、开展健康教育。 (二)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健康检查,按时计划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三)提供满足儿童生长发育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四)做好消毒隔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安全工作。 (五)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第五条广东省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必须符合《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第六条接收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园所必须设立保健室和隔离室,并符合条件要求。接收儿童少于50名的托幼园所可设立简易保健室和隔离床。 第七条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基本条件规定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和营养工作人员。 托幼园所的医(护)师(士)及保健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有关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饮食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申请开办托幼园所的,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不符合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校验一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九条已登记注册的托幼园所,应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按第八条规定程序申报领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十条儿童入托幼园所必须到居住所在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幼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 农村托幼园所的儿童入托体检、工作人员体检可由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承担。 对离托幼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在检疫42天后,经体检证实健康方能重新回托幼园所。 第十一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炊事人员健康管理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执行。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艾滋病、梅毒、活动性肺结核、麻风)、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工作应列为托幼园所等级评审和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质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全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餐、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收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

托幼机构卫生保合格证.docx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 托幼机构名称(盖章): 地址: 电话: 申请时间:年月日 长治高新区卫生处制 托幼机构办园性质 园(所)长姓名法人代表 托幼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园形式:寄宿制、全日制、其他招生规模 园舍总面积㎡室内保健㎡ 面积室 诊断床、治 疗床、药品 柜急救药、 紫外线灯、 医用设备:冰箱、体重 身长测量 计、洗手 池、消毒 柜、消毒液 医用药品 隔离 室外面积㎡ ㎡ 室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流动水(水 最高楼层数儿童厕所 龙头间距) 工作人员数其中保健医生数保育员数 食堂工作人员门卫或司机数 本年度实际招生人数原合格证号 办学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主管妇幼机构 申报材料:(所供材料所有者请划“√”1、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执行情况说明;2、保 健人员配备情况、毕业证书、执行证书、培训证;3、工作人员名单、健康证明书;4、 卫生保健设施清单(含保健室、隔离室、消毒用具、饮水设施等); 5、本年度新入园 儿童花名册、入园健康检查表;6、本园各项卫生保健指标完成情况;7、本年度各月 膳食费收支情况;8、园区平面图、各工作间布局平面图;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食堂卫生许可证;11、自查总结; 主管妇幼机构收到的申请书日期年月日 经手人签名: 主管妇幼保健机构意见:(公章) 经办妇幼保健人员:负责人:年月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卫生处审核科室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卫生处 领导审 核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日 发证日期:年月日 卫生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

托儿所幼儿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改。 受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填报申请审批表;卫生监督所对申请人上报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1个工作日) 初审 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报科室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场地、设施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 合议 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定。(1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 及时告知理由。 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出同意意 见。(1个工作日) 颁证与告知 制作许可文书,通知办理有关手续。(1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序号项目内容 9 项目名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办理部门韶山市卫生局 主办科室卫生监督所 会办科室法监股 垂直层级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三)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申报对象申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机构及个人 适应范围韶山市范围内 许可条件 (一)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四)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五)儿童入园须有合格的《健康检查表》,工作人员须有《健康证明书》方能上岗。 (六)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是否适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申报材料 (一)托儿所、幼儿园收托人数、保教人员配备、园舍布局计划。 (二)所有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注册材料。 (四)《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初审(3日)----现场审查(3日)-----合议(1日)----决定(1日)-----颁证与告知(1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

幼儿园卫生保健月度工作计划表

幼儿园卫生保健月度工作计划表 ★工作计划是行政活动中使用范围很广的重要公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 以下是WTT工作计划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卫生保健月度工作计划表,供大家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计划频道。 为加强我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根据我园的实际情况,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以园务计划为中心,认真实施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制定本年度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幼儿园《3——6岁儿童发展指南》为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加强各班的班级常规管理,不断提高保育、保健工作的质量。 三、主要工作 (一)卫生保健 进一步完善各种卫生保健制度,认真组织全园教职工实施我园园本体系中的有关教育目标,贯穿于一日生活活动中。 1、严格执行新生入园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拒绝接收入园。 2、继续做好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记录工作,认真执行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原则,发现精神、体温异常及时通知家长。 3、做好幼儿体格发育测量及评价工作。 4、坚持一学期两次的常规体检,一年一次测查中大班视力。 5、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疾病防治(麻疹、水痘、风疹、手足口病及甲型流感)及传染病隔离、膳食均衡与营养分析、。 6、积极认真组织好生活老师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保育质量。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小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申办条件 1、小规模幼儿园定义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招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小规模幼儿园可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2、举办者资格 (1) 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 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 联合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资产来源 设立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小规模民办幼儿园。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除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

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经费。 4、场地、园舍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2)小规模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办园规模不少于2个班4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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