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试论格式合同(一)

试论格式合同(一) 论文摘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当今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同时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系列的法律和实际的问题,由于它自身的流弊成为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与发展、价值分析、法律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等方面加以阐述,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总结前人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几种价值,又根据格式合同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加以法律规制,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目的就是使大家明白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并如何运用格式合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利弊规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据统计,在现在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50%以上,成为了目前社会经济主要的合同形式。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贡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要在以后的建设和发展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的和法律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我国能够在21世纪世界经济大潮中浪遏飞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注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单方决定性和非协商性。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 摘要:格式合同纠纷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本文依据《合同法》来阐述实践中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应用。格式条款是指拟定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产行的原因,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益的追求;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由于格式合同有可能侵害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拟订方做了限制,主要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还应按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对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应全面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含意,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凡是免除人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该规定不利于医疗、汽车驾驶培训等特种行业的发展,建议法律作例外规定。对格式合同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一是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三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条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解释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合同法》第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必背知识点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必背知识点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 收入-费用=利润 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具体是 借方还是贷方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会计科目来判定,根据“贷来”) 3、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4、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银行已付企业 未付款=银行对账单存款 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一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 5、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算出的期末余额-账上已经 存有的 6、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一坏账准备 7、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取得价款-初始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取得价款一账面价值 8、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9、计划成本法下实际成本的计算: 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差异(注意题目是问的“库存”的还是“发出”的) 10、发出商品的毛利率法: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X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额X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发出商品的售价金额核算法: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X商品进销差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 的成本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月折旧率 1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1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最后两年直接取平均,此时才要考虑预计净残值。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问答

初级会计师考试80个知识点总结 1、什么是会计? 答:会计是以货币为重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种单位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什么?它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合理设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涉及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 3、会计核算普通原则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核算普通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指引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原则。涉及三个方面,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普通原则、确认和计量普通原则以及作为对以上原则加以修正普通原则。 4、衡量会计信息质量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客观性原则、有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5、确认和计量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6、起修正作用普通原则详细涉及哪些? 答:涉及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7、什么是会计要素?它涉及哪几种方面? 答: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构造和内容根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根据。会计要素重要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 8、什么是资产? 答: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9、资产具备哪些特点? 答:资产具备如下特点:第一,资产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公司所拥有,或者虽然不为公司所拥有,但也是公司所控制;第三,资产都是公司在过去发生交易、

事项中获得。 10、什么是负债? 答:负债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11、负债具备哪些特点?答:负债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负债是由于过去交易、事项引起、公司当前所承担义务。第二,负债将要由公司在将来某个时日加以清偿。第三,为了清偿债务,公司往往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 12、什么是所有者权益? 答: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余额,又称之为净资产。 13、所有者权益具备哪些特点?答:所有者权益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公司不需要偿还其所有者。第二,公司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负债之后才返还给所有者。第三,所有者权益可以分享利润,而负债则不能参加利润分派。 14、什么是收入? 答: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寻常活动中所形成经济利益总流入。 15、收入具备哪些特点?答:收入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收入是从公司寻常活动中产生,如工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收入也许体现为公司资产增长,也也许体现为公司负债减少,也也许同步引起资产增长和负债减少。 第三,收入将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 16、什么是费用? 答: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寻常活动中所发生经济利益流出。 17、费用品有哪些特点?答:费用品有如下特点: 第一,费用是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寻常活动中发生经济利益流出;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第 1 题下列各项中,影响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的有()。 A.当期应交所得税 B.递延所得税收益 C.递延所得税费用 D.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 第 2 题下列各项中,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 A.矿产资源补偿费 B.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 C.公益性捐赠支出 D.诉讼费 正确答案:B,C, 第 3 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调整增加额的有()。 A.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 B.税收滞纳金 C.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 D.国债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B,C, 第 4 题下列各项中,关于结转本年利润的表结法特点的描述,正确的有()。 A.影响了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B.减少了会计工作量 C.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

D.减少了转账环节 正确答案:B,C,D, 第 5 题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净利润变动的有()。 A.以银行存款购入专利权 B.计算结转当期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购入原材料,未付款 D.结转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A,C,D, 第 6 题以下各项中,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的有()。 A.出售无形资产净损益 B.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C.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D.固定资产出售净收益 正确答案:A,B,C,D, 第 21 题下列会计科目中,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的有()。 A. “主营业务收入” B."营业外收入” C. “利润分配” D. “本年利润” 正确答案:A,B,D, 第 22 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分) 题目分类:第一部分分章节练习 > 第六章利润 >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李保全发布时间: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4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36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单选题] 2011 年10 月5 日,甲公司将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出售给乙公司,出售价款为1500 万元,甲公司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2011 年10 月 5 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为2000 万元,已计提折旧1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对其2011 年度营业利润的影响为()万元。 A. 600 B. -500 C. 1500 D. 400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公司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对其2011 年度营业利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1500-账面价值(2000-1100)=600(万元)。 2. [单选题]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债券——面值” 科目,存在差额的,应记入()科目。 A.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B. 投资收益 C. 营业外收入 D. 主营业务收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 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3. [单选题] 大明公司在2017 年8月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5个月,合同收入200000 元,当年实际发生成本120000 元,预计已完工80%,则该企业2017 年度确认收入为()元。 A. 120000

B. 160000 C. 200000 D. 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该2017年度确认收入=200000 X 80%=160000(元)。 4. [单选题]企业接受新投资者投资时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所享有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 A.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B. 其他综合收益 C. 实收资本 D.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企业接受新投资者投资时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按约定计算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科目。 5. [单选题] 甲公司2018年12月1日库存商品借方余额为1200万元,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贷方余额为 30万元,当期销售库存商品结转的成本为400万元,当期完工入库的库存商品成本为500 万元。12月31日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为1290万元,则甲公司2018年12月31日需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万元。0 A. 20 B. 0 C. -20 D. -10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库存商品期末余额=1200-400500=1300(万元),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290万元,需提足的存货跌价准备=1300-1290=1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在未计提(转回)时的余额=30-30 X 400/1200=20(万元),所以甲公司2018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需计提的金额=10-

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一章资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 (二)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 (三)掌握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四)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五)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六)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 (七)掌握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核算 (八)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九)掌握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十)掌握无形资产的核算 (十一)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十二)熟悉无形资产的内容 (十三)熟悉其他资产的核算 (十四)了解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考试内容]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来源不同,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又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又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第一节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一)现金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并遵守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管理。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现金的清查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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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26至45信息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6.下列关于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将现金折扣抵减收入 B.销售企业在取得价款时将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C.购买企业在购入商品时将现金折扣直接抵减应确认的应付账款 D.购买企业在偿付应付账款时将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现金折扣有关知识点。对于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购买企业,购入商品时应当以总的价款计入应付账款,而现金折扣应该在实际发生时冲减财务费用。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现金折扣的内容。该知识点与财考网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模拟试卷一多选题第1题的知识点基本相同。

27.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财务费用的有()。 A.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B.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 C.外币应收账款汇兑损失 D.商业汇票贴现发生的贴现息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手续费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该知识点与财考网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冲刺试卷二单选第18题、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冲刺试卷一的知识点基本相同。 28.下列各项中,权益法下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发生增减变动的有()。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3](p50)因此,自由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合同自由使资源可以在一个有效竞争机制中被配置到使用价值最高的地方中去。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直接指向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价格反映的是商品和服务的稀缺、生产能力以及有效生产的产出。这就表明,合同自由能够激励人们发现新的生产方法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4](p378)因为与政府相比,当事人更关心自己的利益,更为了解自己的需求和欲望。[5](p10)事实上,作为经济人,各个人都在不断努力地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源找到最有利的用途。每个人根据利益驱动机制完全可以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并最终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因为,“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人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p25-27)这是法律保护契约自由的根本原因。 但是,契约自由实现效率必须满足几个重要条件,这包括:第一,没有外部性;第二,没有交易成本;第三,当事人是理性的;第四,当事人具有相同的交易能力;第五,没有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合同自由并不能实现效率,就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第一,关于外部性问题,主要是指当事人行为所引起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导致这种行为过多或者过少。在交易场景,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影响。例如,经销商委托厂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带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通过拒绝强制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保护合同之外第三方的利益。[7](p179)第二,关于交易成本问题。科斯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那么法律规则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不相关的。[8](p1)换言之,如果交易成本可忽略,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不能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是无法避免的事实,无论是缔约过程还是监督合同的履行,都会产生大量的成本。第三,关于当事人的理性问题。完全理性要求他具备一个很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能力,能计算出在所有备选行动方案中,哪个方案可以达到其偏好尺度上的最高点。事实上,当事人的偏好系统可能是不够稳定的,而且其计算能力也是有限的,无法穷尽所有备选方案,更无法准确预知其价值。所以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只是有限理性的。这意味着他们随时都可能犯错,无法充分实现资源的价值。第四,关于当事人具有相同的交易能力。这要求他们之间具有平等交

初级会计实务自己整理全套笔记考试重点

第一章资产 1.特征3个:过去交易事项形成,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 2.库存现金:盘盈—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 盘亏—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 库存现金不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 3.其他货币资金:银汇,银本,信用卡,信用证,外埠存款,存出投资款 5.应收账款:入账价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代垫费 ⑴确认收入应扣除已发生商业折扣,确认入账价值不考虑现金折扣。 ⑵应收账款=扣除商业折扣的收入x(1+17%) ⑶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收入x 2/10,1/20,N/30, 现金折扣(考虑增值税)—入账价值x 2/10,1/20,N/30 ⑷收回金额=入账价值-现金折扣(10天2%,20天1%,30天无) ⑸不会引起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应收不能收回确认坏账损失 6.其他应收款:应收赔款,帮职工垫付款,出租包装物租金,存出保证金,差旅费,备用金 7.应收账款减值:⑴期末应收账款=期初应收(借方)+发生应收(借方)- 发生应收(贷方) ⑵期末坏账准备=期初坏账(贷方)-发生应收(借方)+ 发生应收(贷方) ⑶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x估计比例-期末坏账准备 ⑷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确认坏账—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8.交易性金融资产:⑴入账价值=公允价值 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发生交易费用-投资收益单独确认 ⑵出售确认投资收益=出售的公允价值-初始入账价值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为正数,交易费用为负数 确认投资收益=出售确认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利息-交易费用 9.存货:⑴入账价值=买价+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费 不包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增值税),入库后发生费用,自然灾害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旦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便重复使用,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在我国,它广泛适用于邮电、电信、保险、银行、铁路、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城市用气等相对垄断性的行业。格式条款的特征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由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这是格式条款最普通的形成方式。但也有些格式条款由具有垄断性的当事人,让顾客选出代表相互磋商或向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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