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学位论文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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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3-16条)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4—28条,意见第18—22、24条)

[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①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②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条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B区法院和C 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

1.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相关知识点]

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之比较

比较内容涉外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

适用案件不同

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

合同纠纷

选择法院不同与争议案件有联系的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协议形式

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均可明示协议

不同

2.法定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20、2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1)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作废

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规定2: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9条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第20条)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第21条)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意见第22条) *(5)[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8)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

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还专门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78、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三)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30、31、32、33条)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0)。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第31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航运有关)(民诉法第33条)

★★★(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19条,意见第28、29条)

《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 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1.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29条)

2.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民诉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点]

涉外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均具有管辖权(民诉法22条)。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可见,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考点] 共同管辖情况的处理

六、裁定管辖

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1. 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6条)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结合《民诉意见》第34、35条——管辖中的恒定原则

★★2. 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6、37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民诉法第39条)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转移。包括:

(1)自下而上的转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2)自上而下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 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法38)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3条)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4条)

1.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案件范围、协议法院范围、协议的方式

2.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意见305)

三、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5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6条)

涉外专属管辖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两点区别:

1.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同。

2.专属管辖的法院不同。国内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节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而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我国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诉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确定管辖应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数量相当少,主要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之外,还要对审判活动中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具有司法立法职能,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数量最少。除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具体而言: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2、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主要是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存在诸多不便时,某些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诉讼是指:(1)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

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相关的诉讼如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的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等。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采用特殊的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9类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后果发生地。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凡是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既不允许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效力优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同于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在于:首先,选择管辖的前提是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的范围限于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协议管辖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法院。其次,选择管辖同其他普通管辖一样,只要当事人一方起诉即可引起管辖后果,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合意为前提,当事人一方违背约定起诉,另一方可依据管辖权协议主张管辖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诉讼发生之前订立书面协议。

3、协议选择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五处人民法院,超出范围的约定无效。

4、当事人的约定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身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应当审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能立案受理。如果审查时没有发现,在立案受理后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就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接受。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在管辖问题上争执不休,影响案件的及时受理。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审判人员必须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或者由于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无法在本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该院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七、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问题的复杂性有时会使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对管辖权的争议。为使当事人能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保证人民法院的正确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由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提出,即原告和被告。在实践中,提出异议的通常为被告。

2、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 (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7.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8.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9.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非全部属于中级法院,只有下列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主管与管辖习题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顾后的括号内) 1.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有()。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C.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管辖。 A.铁路运输法院B.侵权行为地法院 C.铁路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D.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4.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后,移送B县人民法院。B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 A.再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服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C.将该案退给A县人民法院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住所地法院B.原告住所地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D.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 6.甲市化肥厂与乙市农资公司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农资公司先向乙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法院受理后,向甲市化肥厂发出应诉通知。甲市化肥厂对乙市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A.法庭辩论结束前B.庭审准备阶段 C.提交答辩状期间D.随时 7.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有管辖权。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B.各该人民法院 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各该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 8.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9.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B.乙市张、薛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 C.丙市薛某服刑地法院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常州市某单位职工苏某,在合肥市有私房3间。苏某有二子,长子在北京工作,次子在上海工作。苏某去世后,二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合肥市人民法院B.常州市人民法院 C.北京基层人民法院D.上海基层人民法院 2.上海市X X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X X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1996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1997年11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65890998.html,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受理、管辖、送达等相关制度,特别是针对修改前管辖制度内外法的不统一、送达制度不尽完善导致出现“送达难”问题、审查起诉中被告不明确致使审理程序难以推进、当事人起诉权保护不尽严格引发对法院“立案难”的诟病等,进行了制度修改和有效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立案制度程序公正,维护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 一、深刻认识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程序公正价值 1、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管辖权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了应诉管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赋予人民法院管辖以正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 2、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起诉程序中增加了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原则规定,并对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等作了进一步要求。方便受诉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诉,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坚决杜绝某些法院出台与法律不符的内部指导意见等形式列举诸多不予立案的情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明确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的规定,推进审判程序的 有序高效进行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无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时有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尝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对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严格依法执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新规定 (一)用好协议管辖制度、规范应诉管辖制度和管辖移转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管辖诉讼权利 1、关于协议管辖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8年新增)(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即为当事人有关管辖权的约定,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甲乙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如果双方真的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假定发生纠纷后甲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A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假定甲拟起诉,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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