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活动监督制约

公安执法活动监督制约
公安执法活动监督制约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信息源于兼职吧https://www.360docs.net/doc/d69520217.html,。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信访、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

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2007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

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

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1、强化教育,统一干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要牢固树立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2、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要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二要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要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1、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早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及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的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可称执法监督委员会),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

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实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一尴尬角色分离出来。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3、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二要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

作。三要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要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只要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就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完成于2008年10月23日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

2、公安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3、《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公安部《公安法制系统基础业务大纲》

5、《2007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综述》

6、《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7、《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8、《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核细则》

9、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10、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1、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3、《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

原文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69520217.html,/lunwen/1376.html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XXXX 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

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是执法监督的宣传、教育还缺乏一定的力度。公安民警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共识,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二是民警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对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地、认真地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或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稀里糊涂地违纪犯错;三是学习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明显。教育形式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发文、开会、讨论”的层面上,以灌输教育为主,学习没有触及思想实际,思想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学过之后仍然是我行我素。 (三)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 一是“严是爱,松是害”的要求没有落到实处,监督工作不到位。没有寓保护于查处之中,没有发挥纪律的惩戒功能,没有发挥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不同程度地助长了队伍中的一些不良风气;二是缺乏保障机制,不敢大胆监督。当前我市公安机关监督保障氛围、监督保障机制仍显缺乏,很多人怕受到打击报复、怕领导给“穿小鞋”,而不敢理直气壮地监督。 三、加强对基层单位执法监督的途经 首先,执法观念要进一步转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的偏差导致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薄弱。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关键在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民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实现公安工作法制化

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强 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仍存不少问题。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文章拟以某市检察院调研情况为例,为上述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二)侦查环节 主要表现为:1.没有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关于案件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情况;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或不规范,甚至是未实行;3.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有出入;4.第一时间处警处置不力,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案件进行前期处置时,因判断错误,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相关物证的保护,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错过最佳取证时机。5.对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不力,致使一些案件错失固定证据的良机,造成提起公诉困难。另外,还存在一些少数暴力取证情况。

公安执法监督有哪些分类之公安基础知识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QQ 群:259442655 丨关注微信:hljhtjy 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69520217.html,/)整理了行测各模块技巧,以及申论指导、申论热点、公安基础知识等备考类信息提供给广大考生,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官方微信(hljhtjy)。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接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警察招聘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执法监督1)

警察招聘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执法 监督1) (一) 判断题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 ) 3.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 4.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 6.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7.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8.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

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9.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 lO.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 11.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监督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 ( ) 12.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作用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 13.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属于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 14.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 )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 16.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

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 【修改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06.11 【实施日期】1999.06.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0号)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已于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

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

2019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行使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由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合法的程序,是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实现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徐松灿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

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

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 摘要: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必须是一个全流程、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是一个集案(事)件事前预警、源头把关、过程跟踪、环节审核、事后倒查、过错追究一体化的机制;是一个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法制部门和多警种、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化规程;是一个坚持抓早、抓小、抓平时,能够对执法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实用化程序。这个监督模式包括预警监督、源头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结果监督五个组成部分,同时必须具备监督主体合理配置、监督标准量化统一、监督方式科学超前、监督过程透明公正、监督结果运用严谨等必要条件。 关键词:执法监督标准化必要条件模式构想。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的问题,防止产生执法过错,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应包括五个基本要件: 第一是执法预警监督。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当地易发、多发性案(事)件,及时发布执法预警通报,督促基层执法单位抓好防范。具体要求: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突出执法问题、疑难复杂案件和执法经验教训进行分析研

究,供领导决策参考和民警学习借鉴,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二是要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及时提醒执法民警,使执法监督工作由亡羊补牢向防微杜渐转变。三是要全面掌握当地多发性案(事)件特点,及时提醒办案单位和民警注意规范自己特定的执法行为。四是要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分管审判、批捕、公诉、侦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志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个案点评等方式,就如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交流探讨。五是要推行执法单位负责人及执法民警听审制度和应诉制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第二是执法源头监督。要杜绝执法问题的发生,就必须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的新思路。要从执法行为的初始阶段实施监督,紧紧抓住接处警这一源头,从接处警环节进行监督,避免因接处警不规范引发问题。具体方法是将所有的报警、求助、投诉纳入监督范畴,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有效解决接而不出、出而不处、不破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一是要对出警不及时、处警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提醒,并加强指导。二是要将无处置结果的报警、求助、投诉案(事)件以及受而未立的案件进行催办。三是监督部门根据提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办。四是对已经发生的执法问题,监督部门要向责任单位及民警发送限期纠正的通知,责令立即改正。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措施,使源头性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及早纠正。 第三是执法过程监督。一是必须制定详尽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形成接警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徐松灿 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就公安机关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当前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民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部分单位和民警对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足。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招收了大批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造成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不高,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有的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一些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目前,我市公安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约束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正确的执法监督观念、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不足,制约了监督功能的发挥。在从严治警的形势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充分利用监督资源,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监督,源于信任、期望,寓于关心、爱护。法律监督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是国家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从严治警,保障严格执法,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追诉等重要职责,其依法行使职权,既是充分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的需要,也是保障其他国家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正人先正己,治安先治警”。没有一支高素质真本领的公安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执法将无从谈起。而加强新时期公安执法能力建设必须以加强执法监督为切入点,在保证严格公正执法这个核心问题上做文章。要保证正确从严执法,就必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安民警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制约,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题中之义。 可以说,严格公正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但是,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各级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执法环节及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一) 判断题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 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 ) 3.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 责。( ) 4.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 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 6.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 行监督。( ) 7.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 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行政 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8.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 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 9.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 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 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 lO.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 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 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 11.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 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监督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 ( )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题目: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从事公安执法工作之一的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战中,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办案民警处于执法活动的第一线,且往往处于明处,而犯罪分子则处于暗处,在执法值勤活动中时刻面临着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面临着生命危险。在实战中,尤其刑事执法办案,关乎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差之丝毫,谬之千里”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应尽快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词: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 1、在实战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 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民警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二是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民警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三是一些基层民警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安全防范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 2、有些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 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 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建设上看,近几年来,公安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内务条令》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各地公安机关也制定了大量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建立了执法责任制、案件审核监督制、执法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复议、国家赔偿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深层次的执法活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

公安执法监督单项选择题练习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单项选择题练习及答案 1.间接监督是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但可以按照( )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A.个人意愿 B.众人意愿 C.法定条件 D.民主程序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A.省级以上 B.地(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全国 3.(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A.公安部部长 B.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C.公安部党委 D.公安部政治部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 )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A.督察长 B.督察长和副督察长 C.督察机构的主要领导 D.督察委员 5.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由( )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A,督察机构 B.行政首长 C.上级主管部门 D.督察长 6.法制部门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 )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A.人民政府 B.本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 D.同级人大 7.公安行政复议是( )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提出公安行政复议( )

A.警告 B.治安调解 C.传唤 D.口头批评教育 9.公安赔偿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 )承担的赔偿。 A.民警个人 B.造成损害的个人或机关 C.国家 D,被侵害人 10.公安赔偿是( )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A.民事赔偿 B.国家赔偿 C. 行政赔偿 D.刑事赔偿 11.公安执法监督主体具有( ) A.特定性 B,广泛性 C.多样性 D.确定性 12.公安执法监督是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A.公安机关 B.人民警察 C.公安民警 D.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13.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 ) A.是否执法 B.是否热情服务 C.是否使人民群众满意 D.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14.( )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1997年6月20日 B.1998年6月20日 C.1998年5月20日 D.1997年5月20日 15.( )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 A.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B.审判机关监督 C.内部监督 D.社会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一)

[模拟] 公安执法监督(一) 判断题 第1题: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应当单独适用。(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适当的价值,以赔偿金的方法给予赔偿。(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3题: 《国家赔偿法》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害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两个方面,规定了赔偿的内容和计算标准。(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国家赔偿法》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赔偿的内容和计算标准。 第4题: 检察监督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5题: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违法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即可构成国家赔偿。 (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即可构成国家赔偿。 第6题: 公安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7题: 凡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国家一律不承担赔偿 责任。(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8题: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 策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光山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胡建国 基层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最前沿阵地,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实施者和执行者,他们业务素质高低、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声誉,也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以规范,民警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虽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浅谈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当前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处的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对一些卖淫嫖娼、赌博案件抓获后,怕“麻烦”,主要一是怕上级法制部门抽卷检查和监督,对这两类案件不裁决,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保证金“;二是对这两类案件做出较大罚款并处拘留,受“人情网”制约,对两类案件往往是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的所谓“保证金”后对已裁决的拘留不执行,导致部分受处罚人和群众投诉告状。 二、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寻衅滋事、雇凶商人、雇人讨债等案件,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往往抵不住“说情网”的干扰或受单位办案经费不足的困惑,对上述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后又不及时按照法核意见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呈报劳动教养,群众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受害者也是意见纷纷。 三、保而不侦、保而不审现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人、财两保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理之后,就认为此案办理完毕,高枕无忧了,办案人员将案卷放在抽屉里睡大觉,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就万事大吉,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去继续侦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响了整体打击效能,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随意剥夺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树立程序意识,对应当告知嫌疑人或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义务未及时进行告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案件处理有知情权等诸多问题,结果导致案件当事人或嫌疑人家属到处上访告状,或由于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五、调查取证不仔细,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在案件调查时不及时、不仔细,案件证据未及时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受害者到处上访告状,牵涉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物力。主要表现在:一、接处警不及时,错过案件最佳处理时间;二、证据收取、固定不及时,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一些伤害案件,在到达现场时没有在第一时间收取作案工具和记录当事人、证人姓名、联系方式,致使在一定时间后再去调查取证也时过境迁,或由于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提供与原来事实不相符合的证言或干脆不愿作证,给以后案件处理带来相当大的工作被动。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初探?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初探 作者:张博等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摘要】现行警务模式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在权力 分置、机制运行与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监督乏力、功能缺失、监督失信等诸多弊端。借鉴国内外现代监督理念和成熟做法,围绕结果和目标重新配置监督权利体系,植入公众参与的会商会监制度和舆论反补机制、建构内部执法监督外向型监督回应系统和一体化格局,进一步推进内部监督的平等法权、独立治权的改革,促进实体与程序的双向公开,切实激发内部监督在执法规范化、执法公正化建设中的动力和活力,为法治化警务提供坚强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完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设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主体按照一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权行使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法制审查、法律监督和执法评判活动。它是公安机关执法权的一种内部自我调节机制,体现着法治化背景下“国家权力对公安行政执法权的约束”,也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健全执法民主化、增强执法公正化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公民获取法律利益的公正化和追求社会公平的最大化的增益,这种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架构渐渐呈现出诸多弊病,内部执法监督产生了不被信任的危机,被冠以“警中警”标签,也成为公众眼里的公安执法权人格化扩张、监督权人情化衍变的“权力呼啦圈”。 因此,在法治语境下,创造合理、客观、公正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内部执法监督的“法、理合一”的社会效应,是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现实考察 我国公安机关一直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建立了以纪委牵头,联合督察、法制、监察、审计、政工、信访等部门为主体的多头并举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形成了执法工作的横向协作监督、纵向层级监督和全警参与监督等机制。这种执法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的作用不可或缺,并很长的时期内,对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积极作用。以某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内部监督机制的合力监督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在逐年上升,群众的满意度在逐步提升。见表1。 注:数据来自于某省历年内部执法监督情况的概数统计,谨为参考。

浅谈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这几个月的民法学习,联系现今实际在这我也就以我认为为中心浅谈下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做过多的所以然,下面开始我的浅谈吧。 民法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说是古老是因为法国在1789间提出的《人权宣言》中宣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是资本主义的民法开端。到现在止已有一个世纪半的历史。说是年轻是因为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法始于清末,这个变化在我看在也不是清政府积极向上的证据,多少还是迫不得已的。在这清末的民事立法只能说是在萌芽状态,却没有生长在历史的温室下。难免落于夭折的结局。包括现在的我国尚没有一部民法典,民法的舶来文化和我国的刑法比来实在是有点捉襟见肘。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这是孟德斯鸠对民法的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不可否认的说民法是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有区别于道德之外更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从立法目的上讲民法除了规范约束外更重要的是保护作用,为了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把刑法比作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民法无疑是保护人民的无形之盾。 以上是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下面在细化,讲讲这其中的一个子集,也是文章的重心,就是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你会说那上面的那些不都是胡扯嘛。我说不是,只有知道上面的大方向,才能进一步的了解下面的细节,也限定了下面的细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机构,想必其根本主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难发现要是都去究其根本,民法和公安执法的交集便是民字。《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了宗旨接下来就是要如何讲宗旨化为条例,化为行动。邓小平同志所说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非法必究”。也就是说现在的公安法制,就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而创新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依法治警,执行和遵守这些制度的静态和动态的统一。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在执行和完善公安法制的过程中,重视和贯彻民法是一条必经之路。回到之前的全心全意,所谓全心全意,即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也只有使得人民的利益得以保障才能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在这其间,就有了人民,公安和民法这三个角色。如果把整个社会体系比作一场游戏的话那么可以认为人民就是参与者,民法就是游戏规则,那么公安就是确保民法这个游戏规则正确执行的裁判,当然我想公安并不是个独裁。也就是说公安工作是以民法为依据和前提的。 再有一点我想就是民法对公安来讲同样具有权利约束权力,是公安立法和工作所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安工作是以民事权利保障为基础出发点,势必要扭转将公安法则视为“防民”,“制民”武器的错误观念,坚决摒除权力拜物主义现象。民法这方面的作用也毋庸置疑的表现在一些限制性条例,否则权力主体就会任意扩大权力的自由载量范围。再来就是民法尽量减少了权力真空和权力漏洞,因为权力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会成为滥用权力,越权行为的培养液,提供可趁之机。 在公安工作中的大多数接触的是在合法公民,而非所谓的罪犯和社会公敌。所以在公安执法实践中,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民法的适用,比如户籍管理便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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