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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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碰撞、倾覆;

(八)盗窃、抢劫、抢夺;

(九)自燃、烘焙;

(十)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

(十一)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

(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工程机械设备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

(四)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五)保险标的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八)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侧翻造成的损失;

(十)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一)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

(十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十五)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

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

(二)按工程机械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五条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年费率计算。投保短期保险的,按保险期间和短期费率表规定计收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的一切安全生产规章和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程序,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索赔申请、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保险标的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自身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标的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保险标的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自身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标的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面突然塌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设备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标的同类型新设备(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全部损失:指保险设备整体损毁,或保险设备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设备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直接损毁:保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123456789101112(月)

按年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 (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 (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烟熏; (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领取 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发生上述身故事件,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一半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第六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碰撞、倾覆 (七)盗窃、抢劫、抢夺; (八)自燃、烘焙; (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 (十)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 (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 (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 (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工程机械设备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 (四)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五)保险标的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八)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侧翻造成的损失;' (十)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一)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 (十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pdf

大类 中类 小类职业类别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负责人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外勤)2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负责人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内勤)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外勤) 2 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外勤)2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外勤)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子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苗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园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食用菌生产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热带作物栽培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药喷撒工4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收割机械操作工3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学研究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作物植保员2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沼气工4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节能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太阳能利用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驾驶操作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修理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服务经纪人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园艺产品加工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棉花加工工3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热带作物初制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植物原料制取工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团体年金(万能型)计划书

第一部分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 1.1.1 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产品作为计划载体,养老保险计划的计划模式、资金来源、出资方式、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权益归属规则、领取方式等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养老保险计划的平稳、合法运营。1.1.2 公平合理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对不同类别员工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福利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平均水平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岗位、职位、贡献度等因素给予标准的浮动。 1.1.3 有效激励原则来 企业补充养老必须体现激励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大多数员工应给予具备市场竞争力且替代率充足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整体水平略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水平,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特别标准和补偿,从而提高员工的离职机会成本,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1.1.4 平稳过渡原则 建立以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养老保险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贵公司原有各种形式养老保险计划的情况,妥善处理新老员工福利平衡问题,对公司中的新、中、老员工用不同方式纳入养老保险计划,实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1.1.5 统一管理原则(适用于统括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管理要符合贵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特点,采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部对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调节,从制度上服从和推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为每一位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可分设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以记录企业和员工个人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交纳的相应资金额度。 ?个人账户资金的职能是通过储蓄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滑消费,筹资方式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可有效避免“以新养老”模式下的再分配职能对储蓄职能的挤压,避免造成资金积累不足,有利于资金通过有效的投资实现增值,从而保证员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持续和稳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doc 60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服务网点环境建设规范 (2) 第一节服务网点的分类 (2) 第二节服务网点建设总体要求 (4) 第三节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5) 第三章基本服务礼仪 (9) 第一节仪容 (9) 第二节着装 (9) 第三节仪态 (10) 第四节工作环境 (11) 第五节常用礼节 (11) 第六节交流礼仪 (15) 第七节电话礼仪 (16) 第八节接待礼仪 (17) 第四章网点服务规范 (18) 第一节服务岗位 (19) 第二节网点日常管理 (21) 第三节服务行为 (25) 第五章销售服务规范 (31) 第一节职业道德 (31) 第二节销售行为 (32) 第六章承保服务规范 (34) 第一节职业道德 (34) 第二节承保各环节服务 (35) 第七章理赔服务规范 (37) 第一节职业道德 (37) 第二节理赔各环节服务 (38) 第八章投诉服务规范 (45)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定义 (45) 第二节职业道德 (45) 第三节投诉处理服务 (46) 第四节典型投诉处理 (49) 第九章内部服务规范 (52) 第一节服务原则 (52) 第二节业务处理 (53) 第三节办公事务 (54) 第十章服务禁语 (54) 第一节通用禁语 (55) 第二节销售服务禁语 (56) 第三节承保服务禁语 (56) 第四节接报案服务禁语 (57) 第五节查勘服务禁语 (57) 第六节定损服务禁语 (58) 第七节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59) 第八节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59) 第九节内部服务禁语 (5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2.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应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3.各级机构人员工作期间应以“维护公司利益、高效开展工作”为原则,强化内部服务意识,主动沟通协调,换位思考,不推诿、不拖沓,提升内部服务效率。 4.各级机构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户服务承诺,以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 5.各级机构人员在内外部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循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接待客户咨询,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受理本级机构、下级机构咨询,解答上级机构询问过程中,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尽最大可能为客户/同事排忧解难,做到第一受理人对问题跟踪处理,不敷衍、推诿,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确属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引导客户/同事到具有相应处理权限的同事处办理,并负责获得接办同事“事项已办理完毕”的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松鹤养老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松鹤养老保险 [承保年龄]6个月至64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年交2种,分期交费的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和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5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利益]1、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所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今价值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所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3、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依约定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4、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每届满10年,保险人另给付敬老祝寿保险金,首次给付标准为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50%,以后每次的给付标准在前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保险单载明金额的50% 增加。 [投保示例]30岁投保10000元保额,分十五年缴清

保险费,每年交2487元,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95岁,共可领回127305元:1、55周岁后每年领取养老金1000元,至95岁共领取40000元;2、每届满十年领取一次敬老祝寿保险金,即65岁领取5000元、75岁10000元、85岁15000元、95岁20000元。3、95岁后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487元*15年=37305元。4、假设被保险人在55岁前不幸身故,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更多。 [产品特色]1、缴费方式灵活,领取年龄自定。2、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保障步步高升,身价只涨不跌。3、养老金领取无限期,每十年另给付一次祝寿金。4、祝寿金每十年递增“保额的50%”。5、一人持单两代受益,保费返还,用“利息”换取“养老金”。6、借款权益解决客户燃眉之急。 以上简介仅供参考,一切权益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代码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代码表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 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职业类别01000101公务员、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机关、团体、公司000102维修工、司机(外勤)2 000103其他工作人员1 1101010101种植业者4 农牧业农业010102养殖业者4 010103果农4 010104苗圃工4 010105农业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 010106农业技师4 010107农业工人4 010108农业机械操作或维修人员4 010109农业实验人员4 010110农副特产品加工人员4 010111热带作物生产人员4 010112长短工4 010113农具商4 102010201畜牧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 畜牧业010202圈牧人员4 010203放牧人员4 010204兽医4 010205动物疫病防治人员4 010206实验动物饲养人员4 010207草业生产人员4 010208家禽、家畜等饲养人员4 010209其他畜牧业生产人员4 010210畜牧管理人员(亲自作业)4 010211昆虫(蜜蜂)饲养人员4 010212宠物健康护理员4 2201020101渔场管理人员(不亲自作业)1渔业内陆渔业020102渔场管理人员(亲自作业)3 020103养殖工人(内陆)3 020104养殖工人(沿海)3

020105捕鱼人(内陆)3 020107水产实验人员(室内)1 020108捕鱼人(沿海)6 020109水产品加工人员3 020110水族馆经营者3 202020201海洋渔船船员特别费率海上渔业(备注1) (备注2)020202近海渔业特别费率 船长等管理人员特别费率 工程师特别费率 大副、二副、三副特别费率 甲板手特别费率 捕鱼人特别费率 厨师特别费率 雷达操作员特别费率 020203远洋渔业特别费率 船长等管理人员特别费率 工程师特别费率 大副、二副、三副特别费率 甲板手特别费率 捕鱼人特别费率 厨师特别费率 雷达操作员特别费率3301030101山林管理员2 木材森林 业造林业030102山地造林工人4 030103森林防火员6 030104平地育苗人员1 030105实验室育苗栽培人员1 302030201生产行政管理员2 砍伐业030202伐木工人6 030203运材车辆司机及押运人员6 030204起重机操作工人6 030205装运工人6 030206领班4 030207木材工厂现场工作人员4 303030301一般工作人员4木材加工业030302技术人员4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版)资料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695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 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及规划

一.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从事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认真履行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依托公司优势,发挥专业特长,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强大的股东实力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截至2009年底总资产达到1.55万亿,占全行业境内总资产的37%。已经连续八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2010年位居第118位,同时入选“品牌价值”全球500强,是中国唯一入选的保险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全球市值最大的寿险公司,拥有15000多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80多万名各类销售人员,年保费收入近3000亿元。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1.4万亿元。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借助中国人寿卓著的品牌实力和强大的资源优势,公司一定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做优。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公司总部设有15个部门。现有员工全部为大学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66%。绝大多数员工从事过寿险和年金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在全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了35家营业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快捷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 先进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 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的业务处理模式,汲取社会保障和金融领域业务管理精华,吸收中国人寿在寿险、养老保险和投资管理领域长期积累的应用系统建设经验,建立了基于多层应用体系架构、以“管理集中,服务延伸”为特色的企业年金管理系统。该系统功能齐全、扩展性强、适应性好、安全稳定,具备操作方便快捷、管理科学严谨、风险控制出色等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柜面、传真、短信、邮件、95519呼叫中心、网上信息披露和查询等多渠道、个性化服务,可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持久、安全、高效运作。 出色的受托管理能力 公司具有丰富的精算经验和领先的精算能力,自主研发了国内首个专业养老金精算咨询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精算咨询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企业年金计划,满足企业的个性化、多样化、差异化需求。公司以专业的受托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完善的受托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科学的监管机制为基础,以严密的风险控制为保障,从受托年金资产的安全、高效管理出发,制定符合市场、贴近企业的资产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附件 1.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个部分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 第三条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挖掘、铲土、起重、装卸、升降、搅拌、压路等工程作业的机械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施工场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洪水、暴雨、暴风、龙卷风、地面突然坍塌、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对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水箱、水管自然爆裂; (三)保险标的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冷却剂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四)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毁损或灭失,但与保险标的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五)燃料、触煤、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或灭失; (六)因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雇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工程机械的瑕疵、缺陷或其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八)工程机械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标的新机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保险标的新机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的新机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保险标的价格。 本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是指新机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第十条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重置同厂牌、同型号、同性能、同负载的或相类似的新机器、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后,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的原始单据,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必要的帐薄、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操作资格证或培训

工程机械保险索赔指引

日益火爆的工程机械市场带动了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中工程机械保险业就是受其影响较大的一个。由于工程机械的施工环境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其施工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并且风险度难以全面预测,因此用户在购机过程中对工程机械的投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挖掘机为例,在矿山、林区、建筑工地及路桥等施工场所几乎都能看见它的身影,在其施工作业时,经常会发生因碰撞、倾覆、被落石砸中,甚至落水及坠山等事故,在这些事故中,有很多都只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以此补偿设备损坏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用户的利益。但目前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内投保的险种众多,例如工程机械设备保险、财产险及车险,再加上各色名目的附加条款,这些种类繁多的保险条款专业性比较强,又冗长拗口,通常非保险行业的认识很难理解其真实含义,往往无所适从。尽管如此,作为工程机械行业的保险经纪人,我们从多年协助用户索赔的服务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保险索赔的共通环节,工程机械保险通常分为对工程机械本身的保障和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亡的保障。这两个险种索赔的侧重不同,本文主要针对因风险事故导致工程机械设备受损的案件情况,向用户说明索赔流程中一些关键环节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有助于用户索赔,维护用户权益。 保险索赔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目前在工程机械销售中,如果用户通过融资租赁或是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设备,那么购买保险是通过信审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由银行、融资公司或代理商为用户代买保险,且保险期限与融资期限一致。也就是说用户在购机过程中一般也同时随机器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费通常由客户在缴纳购机款的同时一并支付。 在提车后,用户需要向销售经理核实所购保险,并应该向相关保险联系人询问保单的大体保障范围,知道哪些类型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另外用户应妥善管理保单,记住保险电话。 意外事故发生后,用户应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保险电话,并抢救受损设备,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保留好事故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发地点的环境危险,随时可能导致机械设备进一步受损,用户则需要立即将设备转移到安全的地点。与此同时,有用户也可以将事故告知自己的销售经理,在销售经理的协助下处理保险。 在电话报案时,用户应简洁明了的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尽量不要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例如描述一起碰撞事故,用户应该说“我在某地点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碰撞”而非“我刚才刹车没刹住撞上了,可能是因为我没有加刹车油的缘故”,用户须知在报案电话中使用的语言不当,很可能是造成后期保险遭拒赔的原因,故而准确地描述保险事故非常重要。 在电话保险之后,保险公司会与用户约定去现场查勘的时间。用户可以事先告知销售经理时间地点,并约定协助查勘。目前工程机械保险市场上,普通做法是保险公司委托公估人到现场查勘时,会与客户核实保单信息、将事故现场拍照、了解事故经过及清点登记受损财产等,整个过程最终会制作成一个查勘记录,用户在查勘中应予以配合,积极协助,最后还需要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查勘之后数日内,公估人会根据查勘记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损失的情况如何。根据损失部位和程度,公估人会给出初步的修复意见,公估人好而用户据此进行协商,最终的设备维修方案需要用户与查勘人员协商确定,包括具体哪些受损部件需要维修,报价如何等等,用户的每一步维修方案都应预先告知保险公司并经其确认。另外,用户切记,一定保留一切维修单证,比如发票及报价单等。 设备修复后,用户应尽快将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所有票据和资料一起邮寄给公估人并确认其收到。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有个认识误区,我们很多用户认为机器已经修复了,理赔款迟早都会领取,从而在提供票据的时候反而懈怠了,最终因自身的拖延可能导致票据和资料收集步齐全,最终因自身的拖延可能导致票据或资料不齐全,影响或者耽误了后期的保险赔款领取工作。须知我们之前办案查勘定损修复这些工作都是为了顺利领取赔款,提交票据资料是最后关键的一步,希望我们的用户能尽快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提交完票据和资料之后,保险案件便可以进入赔付阶段。 可能引起的拒赔的几个因素 在索赔流程之外,笔者总结了其他几个可能引起拒赔的要点。 (1)保险地址:某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中所载明的保险财产地址为限定区域(例如某省份)。也就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操作员因操作保险标的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操作员本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操作员的伤亡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或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发生事故; (二)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投保操作员人数×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工程机械设备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按核定人数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没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若被保险人与操作员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其协商方案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七条如引起与本附加险赔偿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有关赔偿向操作员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标的操作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亡赔偿比例表(详见附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伤亡赔偿金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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