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排水工程的定义)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除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以外的其他排水许可证的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公共排水设施保护

方案备案。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第五条(排水监测管理职责分工)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简称“市排水监测站”)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排水监测管理工作。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排水设施用地的保护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和《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与现状管线的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地表径流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第九条(“三同时”政策)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技术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排水工程建设和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三条(办理接驳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六)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

(七)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四条(排水户分类)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常年存栏量达到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头牛的养殖业;

(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

(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五条(排水专用检测井设置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六条(排水专用检测井设计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第十七条(排水户进行预处理的要求)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之一)

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

(一)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

(二)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

第十九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之二)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二)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

(三)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四)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第二十条(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用地规定)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水户监控数据共享)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

重点排水户已按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通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控数据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申请施工排水许可提交的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三)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施工排水许可条件)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

(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要求)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和隔油池。

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

(二)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

(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

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

(四)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

(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

(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行清晰标示。

第二十七条(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放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沉淀池维护和清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

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外运处置。

第二十九条(施工排水许可后监管)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公共排水管网的清理)

工程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施工作业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施工排水接驳设施处理要求)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第三十二条(监测机构资质要求)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水质检测项目和采样要求)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III。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水质检测报告要求)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重点排水户定期检测要求)

重点排水户应当定期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编制水质检测报告。重点排水户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应当每季度检测1次,其它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三十六条(水质检测报告报送规定)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市排水监测站报送水质检测报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

重点排水户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原件和扫描件。

市排水监测站和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测和结果公布)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市水务局移交的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档案资料;(二)重点排水户领取《排水许可证》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市排水监测站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具体要求)

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作业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条(保护方案备案提交材料的要求)

施工作业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的,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建筑红线图;

(三)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

(四)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保护方案备案处理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回执。

施工作业单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材料,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施工作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巡查和通知义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管理单位的巡查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之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数量上下限词语使用规定)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附录II:平流式沉淀池参考样式图

附录III:行业检测项目表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排水工程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 设计流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71.4 建筑给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地表径流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雨污分流改造 (22) 1.7排水泵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30 1.8 污水处理单位? 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2.1 施工? 2.2?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 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除四害工作制度

除四害工作制度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部门关于创建工作、健教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促进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本着科学、全面、可比性原则对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组长:贺盼 副组长:袁龙田 成员:食堂工人 组长总体负责“除四害”学校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 食堂操作组长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灭蟑螂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以治为本”的原则,合理使用环境、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方法,分段实施。 2、广泛开展蟑螂普查普治工作,发现有蟑螂侵害的部位,要认真做

好蟑螂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 3、要把涂挂药物及滞留喷洒作为化学防治的主要手段,有美洲大蟑螂侵害的部位,要采取烟熏的办法,对下水道进行处理,有效地杀灭蟑螂。 (二)、灭鼠工作: 1、大力开展鼠类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防治,继续治理垃圾,硬化路面,堵塞鼠洞,发动师生,消除杂物,铲除鼠类隐藏场所。 2、继续完善灭、防设备,加强对灭鼠设施的管理和应用,抓好防鼠门、挡鼠板、防鼠台三道防线。各类通道和通风的地方加防鼠钢网,从根本上提高各行各业的防鼠能力。 3、认真做好春冬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加强对食堂、厕所、寝室、图书室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鼠密度。 4、以坚持铲除鼠类隐蔽孳生场所为住,设立防鼠设施,采取定期药剂灭鼠。 (三)、灭蚊工作: 1、灭蚊工作要同灭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动手,消灭越冬蚊蝇和第一代蚊蝇。 2、广泛发动师生,开展以翻盆倒罐为主要内容的小型积水容器的控制,及时清排雨水和污水。 3、辖区内有消防缸、消防池的单位,要定时定量投放生物杀幼剂,防止蚊幼孳生。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标准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 评审准入条件 根据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有关规定和《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队伍建设及经营服务管理。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凡申报资质等级评审的会员单位,都必须依照本标准各等级的评审条件、程序提供有关资料,并按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和接受《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的现场考核评定。 1、评审的准入条件 凡申请各等级资质评审的会员单位,必须符合如下准入条件,才能向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申请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书面报告。 (一)甲级 必备条件: 1、必须获得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 2、按照甲级评分标准:自评总分达175分以上。(基础管理85分以上、服务质量90分以上)

3、有本专业有害生物防制施工人员30名以上,并均获得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制工)职业资格证(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及上岗证(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其中,获中级职业资格证(或相应中级资格证)10名以上。 4、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必须由拥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有害生物防制员(高级)职称证书持有者(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担任。 5、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其中,药械仓库面积8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80平方米以上。 6、办公设备齐全。如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生产用运输工具、专业书籍(刊)等。 7、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械设备:烟雾机4台以上,超低容量喷雾器4台以上,机动喷雾器4台以上,手动喷雾器6台以上,且完好率达80%以上。 8、配有相应的密度监测配套设备及药物配制工具:含鼠、蟑、蚊、蝇监测工具;量具、量杯等。 9、承包合同50个以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10、服务对象(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乙级 必备条件: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上海市修正了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ang;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ng;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ang;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

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 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8.除四害管理规定

沭阳县潼阳中学除四害管理规定 为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防制的方针,实行学校组织、全员动手、部门负责、科学指导,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的防制原则。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除四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科室除四害工作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建立、健全除四害专职人员,每年制定年度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除四害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除四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操作人员的除四害工作能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害防病意识和防制水平。 (四)每年统一组织开展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部门创建活动,负责对本部门辖区内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对部门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 除四害标准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灭鼠、蝇、蚊、蟑螂标准》。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分解、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并组织采购和分发除四害药物、器械。 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杀灭四害,以降低四害密度,预防控制疾病。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要协调、督促所有部门参加,指导其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设施、堵塞鼠洞、设置

临时排水方案终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1)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1) 四、管理人员职责 (2) 五、排水排污控制及要求 (2) 六、现场主要排水点 (3) 七、施工现场的布置 (4) 1.桩基施工阶段 (4) 2.土方开挖阶段 (4) 3.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 (5) 4.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5) 5.洗车台 (6) 6.办公区 (6) 八、施工方案 (6) 1.排水沟部署 (6) 2.地下室施工阶段 (6)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7) 4.施工现场沉淀池及集水坑的布置 (7) 5.施工现场排水泵的设置 (8) 九、质量管理措施 (8) 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 附件:临时排水平面图 (9)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长岭路以北(地块编号:CPPQ-A2-1),施工区域三面环山,东侧为规划路,南侧为永顺大道。该工程占地面积约万㎡,总建筑面积约万㎡。本项目由地下车库(-1~-3层)、11栋高层住宅建筑(32层)、13栋别墅建筑以及配套工程组成。 本地块原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南北贯通整个施工场地的排洪渠,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场地东侧设置一条排洪箱涵,施工场地北侧采用临时预埋内径涵管的方式把施工场地内的水引入排洪箱涵内,以便把经过施工现场的排洪渠水排入永顺大道的市政排水管网内。 现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南区支护桩已施工完成,17#、25#、27#结构已封顶,23#楼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21#、22#、24#处于土方开挖阶段。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化手册; 广州市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广州市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施工; 严格按建筑企业污水排放有关规定施工; 严格按广州市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要求施工。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生产、生活用水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等要求,在施工前对临时办公区认真选址,以方便、安全、达标为目标布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集水井及沉淀池,沉淀后

除四害服务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做好除害防治及日常的巩固工作,为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 二、协议有效期: 三、费用(除四害费用已含税金):______¥/月,共______元/个月(人民币圆整)。 四、甲方责任: 1、在承包期内应配合乙方工作,每次投(施)药应派出人陪同,并在完工证上签名验收。 2、负责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保养。 3、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四害孳生地的整治和清理鼠迹、蟑迹、蝇迹。 五、乙方责任: 1、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确保在承包期内所服务的项目控制在达标范围内。 2、进场施放除四害药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一切财物,明确上岗服务,文明作业,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3、每月至少**次全面施放除四害药物,施放时间为***(节假日顺延),并在完工证上登记药物施放位置及其资料。 4、派出穿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的工人进场施放除四害药物。 5、有责任建设和指导甲方防鼠、防蝇设施的安装和做好日常的除四害巩固工作。 6、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投(施)药时需要防护的部位,应向甲方提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药物投放处、喷剂消杀现场均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围闭)。

7、所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国家规定有“三证”或使用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推荐和认定的药物。如引起人蓄中毒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实施除四害时,应将用完后的废农药瓶与农药残留液一起带出小区范围并清理现场。 9、定期更换药品,同一种药品不能连续使用三次。 10、乙方作业前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业主,告知其安全事项,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六、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经过甲方三次提出整改,仍没有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则扣除当月承包服务费的50%。如连续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服务费不予支付。 七、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次月十五日内凭乙方收款发票付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八、每次消杀后的第二天,由甲方、乙方双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计酬(未经双方签名确认的验收表无效),并填写《环境消杀记录与质量检验表》;每月两次消杀后的验收分数加权平均分值为当月付款分数。以百分制计,大于等于95分,全额支付,否则低于94分(含94分),每份扣100元计;低于85分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九、因执行本合同所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签名盖章日起生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4年7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 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 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 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 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 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5%;每间 有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14-9-12 执行日期:2014-11-1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大厦公共设施公摊费计收标准

白云电气科技大厦 公共设施分摊费方案(试行) 业主单位:广州市世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公司办 日期:2015年4月1日 目录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3)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3) 三、公共设施运行总费用的测算(以设备100%运行时进行成本测算) (4)

四、公共设施分摊费单价计算(单位:元/月/ m2): (6) 五、公共设施公摊费的收费标准 (7) 六、周边大厦公摊费对比 (7) 七、大厦租户公摊费测算明细表 (8) 八、大厦公摊执行单价阶梯式费率参照表 (10) 九、大厦设施运营水电费、空调费及分摊费占比率分析表(2014年10-12月份) (10) 十、大厦公摊费用思路组合演示图 (11)

根据业主单位与租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大厦的电梯、卫生间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用电等费用由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的比例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公摊,具体的缴纳方案按照业主/物业公司后续发布的通知执行),白云电气科技大厦(以下简称“大厦“)各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分摊大厦公共水电及空调费用。 2013年大厦刚建成,集团进驻初期,由于有些公共水电的计量仪器未安装好(比如电梯的独立电表等),同时考虑到大厦进驻前期人员不多,消耗也不大,因此未计收分摊费。2014年,前期为了鼓励租户进驻,促进大厦的招商工作,改进2013年的招商困境,因此作为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经综合考虑,公摊费从2015年开始正式计收。 为达到大厦能耗的收支平衡为目的,租户自用的水电费及空调能耗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余所有的公共能耗,都需要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现按《租赁合同》之相关规定及结合大厦实际水电运行数据,对公共区域水、电、空调冷量特制定以下分摊方案: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1.总分摊费=总分摊电费+总分摊水费+总分摊冷量费 2.总分摊电费=总电费-地下停车场电费-天面(LOGO)LED泛光照明用电-用户总量电费 3.总分摊水费=总水费-用户总量水费 4.总分摊冷量费=中央空调总费-用户用量总费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因大厦各楼层区域性质有所区分,现按以下分类计算分摊面积(单位:层/ m2):

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健康 【标准号或文件号】胜油爱卫发[1998]6号 【章名】全文 胜利石油管理局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工作的管理,提高科学除害水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专群结合,因地和因时制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治和消灭四害。 第三条油田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积极履行除四害义务。 第四条全局实行四害密度监测和举报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纳入爱国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第六条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局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局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单位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局爱卫会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除四害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局爱卫会办公室提供四害密度监测资料。 第七条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灭鼠与其它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器械的,须经局卫生防疫站和局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审核,由山东省爱卫会和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未经申报和批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在油田从事经营性消杀药物、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局卫生防疫站监测和局爱卫会批准。 局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局消杀药物、器械的优化、推荐、供应和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消杀药物、器械的采购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杜绝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性灭鼠毒饵(如氟乙酰胺等),灭鼠毒饵要新鲜、低毒,对鼠有良好的嗜口性。禁止剧毒类化学杀虫剂用于卫生害虫防治,任何卫生用杀虫剂中敌敌畏(DDV)含量不得超过0.5%;营销于本地区的卫生用杀虫剂,对本地家蝇或淡色库蚊的击倒中时(KT50)应小于5分钟,24小时死亡率100%。 灭鼠毒饵及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必须标明详细的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安全使用说明、主要成份含量及人畜误食后的解毒和抢救措施,并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油田准销证和质量监测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除四害消杀服务站(队)在同级爱卫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内的消杀工作。 第十条单位对辖区或责任区进行四害消杀工作,可以与同级或上级爱卫会签订合同,委托有偿消杀和服务;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消杀效果。

除四害服务承包协议

除四害服务承包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做好除害防治及日常的巩固工作,为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 二、协议有效期: 三、费用(除四害费用已含税金):¥/月,共元/个月(人民币圆整)。 四、甲方责任: 1、在承包期内应配合乙方工作,每次投(施)药应派出人陪同,并在完工证上签名 验收。 2、负责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保养。 3、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四害孳生地的整治和清理鼠迹、蟑迹、蝇迹。 五、乙方责任: 1、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 关要求,确保在承包期内所服务的项目控制在达标范围内。 2、进场施放除四害药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一切财物,明确上 岗服务,文明作业,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3、每月至少**次全面施放除四害药物,施放时间为***(节假日顺延),并在完工证 上登记药物施放位置及其资料。 4、派出穿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的工人进场施放除四害药物。 5、有责任建设和指导甲方防鼠、防蝇设施的安装和做好日常的除四害巩固工作。 6、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投(施)药时需要防护的部位,应向甲方提出并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药物投放处、喷剂消杀现场均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围闭)。 7、所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国家规定有“三证”或使用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

推荐和认定的药物。如引起人蓄中毒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实施除四害时,应将用完后的废农药瓶与农药残留液一起 带出小区范围并清理现场。 9、定期更换药品,同一种药品不能连续使用三次。 10、乙方作业前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业主,告知其安全事项,并 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六、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经过甲方三次提出整改,仍 没有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则扣除当月承包服务费的50%。如连续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服务费不予支付。 七、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次月十五日内凭乙方收款发票付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同时需 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八、每次消杀后的第二天,由甲方、乙方双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计酬(未经双方签名 确认的验收表无效),并填写《环境消杀记录与质量检验表》;每月两次消杀后的验收分数加权平均分值为当月付款分数。以百分制计,大于等于95分,全额支付,否则低于94分(含94分),每份扣100元计;低于85分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九、因执行本合同所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签名盖章日起生效。 十一、附件:1、灭虫服务工作范围及工作细则 2、除四害施放药物明细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效力与本合同同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人:联系人: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

除四害预防控制制度

2010年除四害预防控制制度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并有分管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组长:付艳凤 副组长:肖金香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除四害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对在除四害工作中积极配合、任务完成出色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教育仍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力量清扫,加倍收取药费和劳务费。 八、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 频阳逸夫小学

2010年2月 频阳小学控烟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配合健康教育促进学校争创活动,创建无烟学校、绿色无污染学校,学校特制订如下控烟工作制度,并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一、成立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控烟监督员: 二、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控烟工作,保障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 2.本校范围内除专设的吸烟室以外其余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大门口设立禁烟提示牌,教学楼、餐厅、体育馆、图书室、会议室、报告厅、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各场所均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控烟检查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提醒与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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