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第六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八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纳租金(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按照标准厂房

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并备案。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

第九条企业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标准厂房租赁申请表》一式叁份。

第十条项目预审: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入驻通知书》。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

(一)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物业管理公司陪同企业选择标准厂房,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参与入驻企业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批。

(四)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入驻实行手续代办制度,由标准厂房业主协调参与帮助办理,消防部门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四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下同);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9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第三层租金为7元/月/平方米,第四层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每三年上调10%。

(二)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现行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依据),每三年上调15%。

(三)其他费用:用水、用电价按照工业用水、用电价格为依据。水、电价格浮动以相关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租金的管理

标准厂房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租赁面积按月累计每半年收取一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人民政府同意减免租金的企业,对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物业管理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优惠奖励政策

(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贵州省、安顺市和“产业大招商”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二)本管理办法出台前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的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对产值、税收、就业等相关指标考核后按原管理办法兑现有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租金期间满需续租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擅自缩减厂房租用面积,租赁期届满后,需续租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入驻的企业,原则上不减免标准厂房租金。与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合同》的、需入驻园区标准厂房或需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执行。

(四)入驻职工宿舍的有关人员需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部的管理,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否则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回职工宿舍另作安排。

(五)其它事宜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为准。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十七条标准厂房的内外部设施实施管理原则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九条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和宣传方案向报管委会报备,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职工宿舍管理

第二十一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管理人员住房3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按6人/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选址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年)内原则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管理人员住房1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按6人/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过渡期届满后需及时腾出职工宿舍交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如不能按时腾出职工宿舍确需继续住宿的,需续签《职工宿舍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租金收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布依族苗族自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对第二十二条所述“过渡期”内的企业,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过渡期届满后续租的,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每日按所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入驻企业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职工

宿舍及附属设施,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进场,在三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事项的。

(三)入驻企业不服从本办法管理,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履行租用厂房管理维护和门前三包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厂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后勤第二集团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在集团员工宿舍居住的所有员工。 三、申请标准 1、集团一线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六人间。 2、主管级别及其以上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两人间。 3、经理级别及其以上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单人间。 四、职责 1、行政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与公共区域卫生。 五、配备、设施 1、宿舍管理员一名,负责宿舍管理及公共区域卫生。 2、宿舍配备床、桌子、储物柜、空调、空调遥控器、灯具、暖气、宽带等。 六、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行政部安排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行政部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由宿舍管理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 点确认后签字,方可授权门卡。 5、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五日迁离宿 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舍管理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 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七、日常管理 1、每个宿舍应推选舍长1名,负责处理宿舍内各项事务,安排与督导每天 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宿舍成员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舍长的工作,共同做 好本宿舍的管理。 2、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宿舍墙壁、门窗、床架上 乱贴乱画;员工应爱护室内及公共区域的卫生,自觉打扫卫生;不得随 意在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个人物品应整理整齐,保持室内整 洁。 3、宿舍内所有公共财物,员工必须爱护,不得随意搬移,不得损坏和拆改, 否则,照价赔偿,如没有责任人,由该宿舍人员平均分摊费用。 4、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注意防火、防盗,出 入应关好电源及门窗,注意可疑人员出入,如有可疑人员或情况,拨打 110报警。 5、各自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和钱财。不得有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6、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物品,禁止在宿舍 内做饭,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不得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如火 药、易燃易爆等物品)。 7、洗手间和厕所均为共用,使用后应保持清洁,注意关好水龙头。禁止随 意倾倒剩菜剩饭、茶叶、垃圾等,容易造成下水堵塞,一经发现,将予 以罚款或取消住宿资格等。

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水平,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确保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合规纳税,有效防范和管控税务风险,切实降低公司税负,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铁三局财务〔2018〕296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规范电务公司机关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的涉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有效管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和履行社会责任。 (二)建立纳税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三)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有效开展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四)建立完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第四条税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应在落实集团公司统一税务管理筹划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自身税务管理工作。 (三)效益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四)预见性原则。公司应将税收成本作为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的一项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税务事前筹划和评审制度。 第五条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办法,设立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税务管理职能职责,规范税务管理业务流程,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开展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与沟通机制,完善税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实施自查自纠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责、统筹实施” 的原则。公司税务管理应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细化日常经营涉税管理、特殊涉税事项管理具体要求,有效开展各项税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解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自查整改工作;负责监控和考核所属单位税负水平;负责本单位日常各项税费的计算、审核、申报、缴纳、核算、报告、分析及发票管理、印章管理、台账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备案管理、档案管理、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二)战略规划部:负责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涉税事项提示,对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事项中与相应涉税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负责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涉及纳税分析、评价事项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及标准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及标准 本员工宿舍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住宿员工。所有员工和宿舍来访人员,在宿舍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及标准 为使员工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根据公司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入住 1. 本公司员工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否在公司宿舍居住,但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给本公司员工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2. 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 公司宿舍每间房每月的水电、煤气费由员工平摊,房租、卫生管理费由公司负责。 二、宿舍规定 1.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配钥匙,若离职后出现被盗情况仍需配合调查。 2. 出门应随手关好门窗,住处无人时应锁好门锁,注意提防盗贼。 3. 严禁损坏公共物品,破坏公共设施。

4. 严禁私藏公共物品,贮存有毒、易燃、易爆、凶器、武器及其它违禁物品。 5.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6. 严禁自行改装电源插座、更改线路电制。 7. 严禁拉帮结派、挑衅、起哄闹事。 8. 注意作息时间,晚上24:00之前应及时返回住处休息,因事不能按时返回住处时,请电话告知室友。 9. 保持住处安静,请不要在住处打闹、高声喧哗、摔东西,晚上23:00以后应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同住室友及邻居。 三、卫生值日 1. 公司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宿舍长由住宿舍的员工推举并报公司同意后产生,宿舍长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监督卫生值日员工作,检查房间设施, 申报日常维修, 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安排入职人员床位, 清点离职人员物品,组织宿舍定期卫生大扫除等。 2. 宿舍内的卫生值日安排,由宿舍长制定后形成文档,在宿舍张贴一份。 3. 宿舍全体人员按照宿舍长安排的值日表轮流充当卫生值日员,卫生值日员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和保洁,提醒各员工按要求整理个人床铺、物品,力求整齐划一。 四、物品管理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完整)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员工住宿的安全、文明、整洁,使住宿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对象:全体住宿人员. 3内容 3.1员工申请住宿的条件 3.1.1公司在职员工 3.1.2长驻地不在本市,住地较远,确因工作需要者 3.1.3非传染病者 3.1.4员工退宿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住宿资格; 3.1.5夫妻房适用于(副)主管级(含)以上职位,且夫妻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 3.2申请住宿之规定 3.2.1公司之聘用期员工原则上必须住宿。 3.2.2在本地有亲戚之聘用期员工,在经部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可申请外宿。(必须 要有公司部门经理签署之外宿申请及保证书) 3.2.3尚处在本公司试用期期内,可申请外宿。 3.2.4原外宿员工要求住宿者须填写《住宿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核后,由后勤单位 安排宿舍,如遇宿舍有限时需等待安排。 3.2.5分配原则:本公司员工正式任用办妥报到手续后,向部门提出住宿申请,由部 门依性别、职等进行分配。 3.3申请退宿之规定: 3.3.1申请搬离宿舍者,需填写《退宿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核后交由后勤单位办理, 退宿人员需将其使用之宿舍物品、橱柜等清洁干净,并退还公司;遗失及损坏之

物品(如钥匙、橱柜等)需依规定进行照价赔款。 3.3.2退宿人员所携出物品需开具《宿舍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物品经过管 理员或保安人员检查,方可携出厂区。 3.3.3医生认定患有危害集体生活的病情,需依要求办理退宿手续。 3.3.4本公司提供的宿舍,申请入住以员工尚在本公司工作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 括自动辞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宿舍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 于离职手续办理前迁离宿舍楼,并交还宿舍物品,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及其它费用,被开除人员应立即搬离宿舍楼。 3.4宿舍楼纪律及规定: 3.4.1公司宿舍实行如下住宿分配及扣费标准 3.4.2住宿人员进驻当天应对所分配之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桌椅、玻璃、卫浴设备、门 窗、床铺、下水道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反馈给宿舍管理人员备案登记,否则本 公司认为交与住宿人员使用之设备为完好。后如设施损坏,应向管理员反映,后勤 将会对设施之损坏情况进行判定,如属故意损坏或非正常使用损坏,责任人应当照 价赔偿;如未找到当事人,该室所有员工须分摊赔偿。马桶及管道堵塞而生产的疏 通费用由个人或该室全体成员承担。 3.4.3宿舍一经分配即不得擅自更换,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时,须向部门主管申请,经 后勤单位签核方可调换。若违反规定者,记警告一次。 3.4.4爱护一切公共物品及设施,按公司规定使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而无法追究到

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和规定

宿舍管理条例和规定 为了给员工创造舒适的住宿环境,确保员工宿舍的安全、整洁、和谐和秩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和规定。 一、在员工宿舍住宿者均为在职员工,员工宿舍的管理由店总(长)负责,宿舍内各项工作的落实与监督由宿舍管理员和寝室长共同负责。 二、员工在住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若员工离职,住宿权自行终止,该员工应在三日内迁离宿舍。退宿时须经宿舍管理员签字同意后,才能离开。 三、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例规定: A、作息要求: 1、凡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取消该员工住宿资格。若员工离职后,须在三日内搬离宿舍,否则将收取10元/日的住宿费; 2、宿员工须按指定的房间、铺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移动或侵占他人利益。若不在宿舍居住达7日以上者,宿舍管理员有权将其床位收回,该员工的行李暂时由寝室长保管; 3、住宿员工最迟应于24:00前返回宿舍(加班者除外),对到时归宿者宿管和寝室长有权不让进入宿舍; 4、住宿员工须在晚24:30熄灯就寝,休息时间(24:00后)不得在寝室、楼道内大声喧闹或制造噪声。熄灯后上厕所者、洗浴者或迟回者不得妨碍他人休息。休息时间若发现有员工后在宿舍内制造噪声、酗酒闹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时,将对当事人给予20元/次的处罚;若宿管、寝室长未及时劝阻,则负连带责任,处以5元/次处罚。 B、环境卫生要求: 宿舍卫生环境要靠大家共同维护,住宿员工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干净,卫生纸应扔入纸娄内,不得在蹲便、便池、下水管内乱扔杂物或剩饭;

2、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倒杂物,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违者将对该寝室住宿人员处以5元/人/次的罚款; 3、各寝室的生活垃圾不得乱扔,不得将垃圾抛出窗外,垃圾应装袋后自行扔到该小区的垃圾场内; 4、每周店总(长)、厨师长、主管等将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责任人、寝室长同罚,处以5元/次的罚款。 C、水、电管理: 1、住宿员工要做到随手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具体用电时间:夏季早6:00关灯,晚19:30开灯,晚24:30关灯;冬季早7:30关灯,晚17:30开灯,晚24:30关灯。发现浪费时将对责任人处以10元/次的罚款,如查不出责任人,则对该寝室人员处以5元/人的处罚; 2、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工程部专人负责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违者予以50元/次的罚款; 3、由于员工个人私接电源、插座引起火灾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当事人50元/次的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罚。 D、物品摆放: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钉,违者对责任人予以5元/次的处罚; 2、个人物品必须摆放有序,被褥叠放整齐,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室内应保持通风,防止疾病漫延; 3、公用物品除按规定摆放外,住宿员工必须爱护,如属自然损坏,寝室长要及时上报店长;属人为破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每次20元的罚款; 4、住宿员工要保持高度的防火、防盗意识,个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各自负责;若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和店总(长)。 E、财产维护: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标准)

湖南舒适口腔医院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障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入住宿舍基本要求: 1、入职员工由行政后勤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凭人事的入职流程表到员工宿舍入住。 2、所有住宿人员住进或迁出之前,必须到公司行政后勤部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宿舍行政后勤统一安排 钥匙等物品的领取及退回手续,行政后勤人员必须保证备存公司所有员工宿舍大门及各房门的钥匙,以便管理及检查工作的需要。 3、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在离职3天之内搬离宿舍,由行政后勤部收回宿舍钥匙并在离职流程表上签字后 至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4、已入住员工退宿舍必须提前3天到行政后勤部注销。 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 1、未经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如再次发现,处以200元罚款,直至劝退。 2、公司员工若提供钥匙及私配给非公司人员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外,另罚款300元,若有失窃,追究其 法律责任。 3、员工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4、每月不定期检查,不允许占用床位不住者,若每月在正常上班期间(休假日不包括在内)检查出三次 空床现象,取消住宿资格。 5、自觉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及房屋结构布局,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6、公司宿舍仅限本公司员工住宿,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留(寄)宿外来人员,对来司探亲或介绍应聘人员 必须向行政后勤申请批准后方可住宿,宿舍严禁男女混居,外出留宿时要告知室长。 7、未经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偷盗他人财物之行为,直接开除并 交公安机关处理。 8、保持高度防火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煤气关,注意节 约用水,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015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2015 核心内容:2015年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该法主要包括税务设立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目前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2014年修改,2015年正式实施的。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法规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住宿员工。 第三条责任部门: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报修,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相关手续 第四条员工申请住宿条件及方式: 4.1 公司员工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至办公室申请住宿。 4.2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4.2.1患有传染病者。 4.2.2有不良嗜好者。 4.3 不得携眷住宿。 4.4 需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退宿:员工离职 (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时,应于离职3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公司强制迁出;员工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员工宿舍住宿,应至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立即办理宿舍相关物品移交手续,并于3日内在人将个人物品搬离员工宿舍。 第三章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七条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骂架或有不良行为。 第八条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并装接额定功率大于400W电器;人员离开务必检查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 第九条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产及设施,如造成损坏,由办公室酌情处理,由责任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罚。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1.目的: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职责 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办税指南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各住宿舍员工共同遵守。 一、住宿申请程序 住宿人员申请宿舍之前先到行政部登记备案,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后方可入住。 二、住宿须知 1、宿舍床位统一由行政部安排,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 2、集体宿舍床位只限本人使用,住宿人员不得将床位转租或出借给其他人 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宿舍水电费由公司承担一部份,各宿舍员工 分摊其宿舍的另一部份。其他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4、公司宿舍不允许留宿舍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先到行政部报备,等 行政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入住。 5、自觉爱护公物,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物品住宿舍人员有义务维护其 完好,如发现恶意破坏者,维修费用由其个人全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6、已入住员工需退宿的,须提前3天到行政部注销备案,否则按在住员工 一样交纳各种费用。 7、住宿员工离职必须在离职2天内搬离宿舍,到行政部交回钥匙方可办理 离职手续。 三、管理规定: 1、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违禁品等。一经发现,未收 所有物品,视者视情节严重处于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公司予于除名。 3、使用电视、电脑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4、员工自己的财务自己保管,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宿舍内,否则出现丢 失的后果自负。 5、严禁在宿舍内从事赌博、嫖娼、宣传迷信等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违者 视情节严重处于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公司予于除名。 四、宿舍公共卫生管理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生活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2、所住的员工必须配合舍长的安排搞好每日所住宿舍的清洁卫生。 3、宿舍外公共环境卫生由所有人员按值日表轮流打扫。 五、住宿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情节严重呈报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的; 2.有偷窥、偷窃行为的; 3.在宿舍赌博、打架、酗酒的; 4.经常妨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 5.蓄意破坏公物的。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请住宿人员自觉遵守! 惠州市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3日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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