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 __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xx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

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xx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

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

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1998年2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作,由于

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5000元。xx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

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xx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及代提前通知金5000元。仲裁委员会

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上,公司答辩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应予以辞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审理后认为,xx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二万余元,按照公司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规定,李某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某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一中钟先生在工作中虽有失误,

漏检验了部分产品,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钟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二中李某行为导致公司模具损坏,维修费花费二万余元,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定,且规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李某行为系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而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风险提示】多

大的损害属于“重大损害”?一万个人可能有一万种回答,这种案件

交给仲裁员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计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量化“重大损害”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则为“重大损害”,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风险。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雇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

录用条件,如不能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本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需要证明雇员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达到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还要证明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出示给了员工;所谓法定程序就是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大会/职工 __则一般

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并应该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对于规章制度的讨论则更应当制作详细的会议纪要以明确其经过法定程序所制定,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即使该规章制度已经出示给了员工,则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其次用人单位还需要证明雇员的行为是严重的行为,对于达到何种程度为严重,则需要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自由量裁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第三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严重失职;2 营私舞弊;

3 重大损害。何为“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则是由用人单位在员工守则中去规定的。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但以此条法规解聘员工的前提是,单位在内部规章中应有具体的对失职和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而且这些相关处理规章必须经得起仲裁机关的审查和认定。

关于第四款:雇员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产生影响,或者在经过用人单位提出后及时终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建议雇员如果有额外的精力做其他事情的话,可以在不与本单位工

作职责产生影响,并不会导致本单位工作失职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关于第五款:何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应参考《最高 __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相关的规定进行评判。

关于第六款:雇员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能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责任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还包括单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者并处主刑及附加刑,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的人;同时还应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如果被追究行政责任,如拘留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样的规定不属本条范畴,应属于“失职(包括一般涵盖‘矿工’)”的范畴。(参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__判处刑罚的、被 __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 __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不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均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

项。比如可作如下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公司及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2) 公司的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3) 包含公司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4) 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设备及其它办公用具等。员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公司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应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员工仍需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人力资源管理》作者:杨炳辉、田伟丽文字大小:大中小次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由单位承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举证角度出发,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才是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对录用职位条件的设定,主要包括从学历、业务技能、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设定;从劳动者守法守纪、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等主观态度因素进行设定;从身体条件,劳动者有无特殊疾病等因素进行设定(如根据劳办发

[1995]1号,试用期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行业特点方面进行设定。二是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内容及评分原则,确定劳动者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三是诚信调查。用人单位可以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相关的信用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如学历、假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如受过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大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常常根据“劳动者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进行开除,到底什么为“严重违反”,由于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容易引起纠纷,引发纠纷后往往到最后需要法院的认定。但内部规章制度对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十分重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由于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无效,因此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80条

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民主,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特别对涉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规章制度要传达到劳动者,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明确。现在大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后,会以用工单位未传达,或者劳动者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用工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要求劳动者亲笔签名并由用工单位专门保存(对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进行记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严重违反列为合同条款;发给劳动者《员工手册》(保留领用签名,及劳动者已阅读的声明),或在劳动合同中以《员工手册》作为附件,注明劳动者有义务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等。

4.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处罚决定,用人单位要出具 __、对企业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影响的事实依据保留证据。同时查明这一事实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属于 __的情形。

5.规章制度要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或具体岗位特点结合起来,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国家和企业会针对行业特点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职业纪律、专项法律法规的教育,应负有比其它劳动者更大的遵守义务。对石化公司来说,员工上班时间私自动用明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保安岗位来说,盗窃应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驾驶员岗位,在上班时间酒后驾驶应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规章制度应由单位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及岗位的行业特点进行规定,在具体个案中,应按正常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出综合评判。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 __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运用该条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规定(如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名誉利益等),增强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解除的前提是必须是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何界定“严重影响”,应从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造成预期利益的丧失或者造成的间接损失等方面进行判断,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注意的是,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

3.由于职工在外面兼职的越来越多,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对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具体操作中应首先掌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

作证、考勤记录),履行单位的提前告知改正义务,并对改正通知保留书面证据。在职工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根据劳动部 __《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__: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 __判处处罚的、被 __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情节轻微)。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 __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 __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

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 __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根据劳社厅函[xx]367号,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 _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意免予起诉与不起诉的区别,免予起诉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根据劳办发[1996]20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 __、 __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七、其它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根据本条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同意不同意续订,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 __》(部发〔1996〕354号)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辞职申请等,或在书面协议中载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则此时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损害,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

? ? 以上探讨了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其它情况下解除合同时一般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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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者上班逛淘宝被开除

-----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

所以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即非因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欲解除,劳动者必须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且此行为是被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法明确规定属于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小李多次在上班期间登陆淘宝网、浏览视频网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支持,这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根据此案,笔者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HR,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公司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严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多次用电脑聊天,购物,看电影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如劳动者有此情形公司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需经过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将企

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后并让劳动者签收,以此完成企业告知义务。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做到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这样才会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第三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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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简介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性质、分类、内容、形式、法律效力;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履行的原则、变更的条件、终止的条件和解除的分类、条件及经济补偿;学会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的劳动合同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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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课时:10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 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14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选择题

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A)通过,()起施行。 A.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B.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C.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D.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C)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B.用人单位C.劳动者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C)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工会D.职工代表大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D)、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B.公认C.公开D.公平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C)。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C)。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7、用人单位自(A)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D)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B)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可以 B.应当 C.需要 D.无须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C)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1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A);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B);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资料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

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 :《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 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 《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 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 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即劳动报酬。在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双倍劳动的前提下,再向劳动者支

2020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 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19年7月3日) 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劳动合同法题库

劳动合同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A.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B.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C.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D.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答案:A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案:C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工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C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 B.公认 C.公开 D.公平 答案:D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答案:C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答案:C 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答案:A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 B.不应 C.应当 D.不得 答案:D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可以 B.应当 C.需要 D.无须 答案:B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 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起施行。 1) 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2) 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3) 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4) 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 企业 2) 用人单位 3) 劳动者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 董事会 2) 监事会 3) 工会 4) 职工代表大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1) 公道 2) 公认 3) 公开 4) 公平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1) 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2)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 宣布废止 4) 不遵照执行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1) 人身关系 2) 财产关系 3)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4) 经济关系 7、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 用工之日 2) 签订合同之日 3) 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4) 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 可以 2) 不应 3) 应当 4) 不得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可以 2) 应当 3) 需要 4) 无须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十五日 2) 一个月 3) 二个月 4) 三个月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1) 解除 2) 续订 3) 终止 4) 中止 1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 责令改正 3)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4) 给予警告 1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责令改正 3)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4) 给予警告 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1) 解除 2) 续订 3) 终止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 劳动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5259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The latest vers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示范合同)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

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_0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加以了肯定,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l月l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颁布实施了十多年,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也发挥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需用人,促进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原有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不能适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的需要。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比较简单,总共才17条,远远不能适应市经济条件下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等作了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纲要性的,不能对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难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

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相关法律政策

文档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析】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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