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
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必经稽查局检查程序。
三、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由征收人
员签署意见;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缴销发票领购簿及全部发票后,由发票发售人员签署意见;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非定期定额户实施注销清查,待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由登记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
件如果为“注册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注册”或“临时”字样。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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