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

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

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

(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队)推荐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二)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通航分道中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线)。

第五条分边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

(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二规定的上、下行分边航路行驶。

(二)船舶在分边航路内应尽可能靠该航路所在的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横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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