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建筑企业心底永远的痛!

一、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项目发包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所谓“垫资施工”是指投资者在不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建筑企业能否垫资施工已经成为能否获得工程项目的关键,尽管很多建筑企业在以往的建筑市场上有着较强的施工能力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但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对自己完全有能力施工的工程,往往由于垫资能力的不足,而失去参与机会,这就愈发使建筑企业是否拥有雄厚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成为能否赢得工程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将更对优秀建筑企业因为资金这道门槛而被排斥于建筑市场之外,同时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

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建筑企业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其主要义务是运用自身的人力、施工机械、设备、工机具等建筑资源,来完成某项建筑项目的实际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劳动,物化成一定的成果;而发包方(即开发方)的义务是负责项目的开发、资金的支持、建筑设备、材料的提供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是发包方主要合同义务,是工程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强令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项目发包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认“垫资施工”合法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和不符合

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实践中广泛存在承包方垫资行为的合法性,并对于审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建筑企业的带资施工、以垫资为条件投标的现象由此由“地下”转入地上,予以公开化、合法化。此解释一经颁布,法学理论界、律师界、建筑界,包括司法界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垫资有效”符合国际惯例,也完全迎合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其次其符合《合同法》双方“契约自由”的原则,也并不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冲突,其中《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上述内容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只是一般性规范文件,其内容中关于垫资无效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认定垫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垫资施工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笔者认为最高院《解释》关于垫资合法有效的规定无论从出台背景还是解决问题本质上都没有起到解决双方工程款纠纷的作用,相反只能使发、承包双方的工程欠款矛盾日益加剧。

1、工程项目垫资施工当前建筑市场广泛存在,究其本质是不合理的,建筑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方提供的是一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的

标的只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建筑物本身,发包方迫使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完全是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主体不平等的表现,减轻发包方合同的主要责任,加重了建筑企业的负担,有违于《合同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2、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开展之初,就必须保证自己的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同时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第69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对发包方开工前期的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众所周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在建筑工程总投资中相当大的比列,是建筑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数额构成施工合同的总承包额,国家法律、法规从工程开工之初就严格审核确认发包方建设资金的投资到位情况,目的完全是为了把发包方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和落实作为工程开工的先决条件,加强对发包方建设单位资质的要求,防治“空手套白狼”,日后引发更多的经济纠纷,切实保护其他工程参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形势的迫切要求,于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对于实践中比较过分的垫资行为加以禁止性规制。可以肯定地说,《通知》中关于带资承包的禁止性规定对改善承包方的合同地位,避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实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防止不公平合同的出现,减少因为建设工程垫资引发的后续法律问题,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改变行业陋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预防和减少纠纷。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却以这种非法形式的普遍存在为由,不从本质根源分析,认定垫资施工的合法性,其出发点和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背道而驰的,给目前建筑市场造成了更多纠纷的契机。

3、国际建筑市场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工程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每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背景和与其他制度有着关联性,而不能孤立地分析

对待,国外村在同国内现存的垫资施工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现国外普遍存在的BT、BOT工程承包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工程建筑单位先行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待工程竣工移交时,再由发包方向建筑企业支付整个回购价款的做法,采取此种方式完全是为了帮助业主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分担业主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建设效率高和投资效益等优点。其工程总承包项目内容涉及投资、融资、采购、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予以确立的。工程总承包方与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投融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行为都是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的。同时在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担保机制,从而降低和减少了一系列风险。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日趋走向开放,国外建筑市场的一些先进管理制度我们应该进行借鉴和引进,但要分析其使用背景及配套制度,不能片面地采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解释将垫资施工做合法确认使发包方和建筑企业之间矿日已久的工程欠款纠纷日益加剧,使建筑企业的市场处境更加雪上加霜。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工程款拖欠问题愈演愈烈,加剧了建筑企业的处境,建筑市场的环境可能进一步恶化。工程拖欠款问题产生和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许多建设项目,发包方为自身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机会,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许多发包方已经将其作为“经营之道”竞相采用,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因此,垫资实际上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带资承包、垫资工程往往会形成资金风险,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成为拖欠工程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源头。一方面,由于资金大量被拖欠,许多建筑业企业只好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企业生产举步维艰。这种状况,不仅形成全国巨额“债务链”,使正常的信用观念遭到破坏,潜存着严重的经济风险,而且直接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严重影响着建筑业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严重紧缺,部分建筑业企业长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医药费、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下岗、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没有保证,增加了社会

不安定的因素。工程垫资有可能使本来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雪上加霜,从而出现拖欠工人工资和建筑材料款等现象,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拖延工期和楼盘烂尾等问题。由此而引发的建筑领域的三角债问题可能会愈演愈烈,

四、建筑企业自身,在于建筑企业能够深刻认识工程款垫资的危害,形成自身较强的垫资风险判断和决策能力,坚决杜绝风险垫资。

现在,工程垫资合法化开禁后,建筑工程领域垫资的范围和金额都将可能进一步扩大,发包方更会充分利用垫资这一手段,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在资金趋紧的情况下,更可能明目张胆恶意拖欠工程款,这对本来就处于不利地位的施工企业来说,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之中更加处于被动状态。因此要解决建筑企业承接垫资工程的巨大风险,关键还是在于建筑企业自身,在于建筑企业能够深刻认识工程款垫资的危害,形成自身较强的垫资风险判断和决策能力,坚决杜绝风险垫资。当然,对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对不可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来说,如何防治它的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

1、开拓市场、承接工程是建筑企业生存的第一位工作,但盲目的、过度的、超过自身财务能力的垫资却不足以作为赢得市场的手段,这与市场营销运做求生存、发展的本质相悖离,是一种葬送企业长远发展前景的短视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建筑企业必须根据技术、资金、信誉等综合实力,确定企业合理的市场定位,从源头解决垫资问题。

2、建筑企业在投标阶段,除了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外,还要对业主资信状况、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对信誉不可靠、风险大于效益、技术上无把握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搞好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选择可靠性高、风险隐患少、风险程度低的投标对象。

3、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约定发包方办理支付工程款担保,约束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这对建筑企业垫资工程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对发包方付款条件进行仔细审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垫资比例、支付方式、对垫资方式、使用办法、归还方式、归还期限、垫资利息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作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依法保障施工方将来债权的实现,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规避垫资风险。

4、施工过程中,要对垫资合约的履行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一方面建筑企业自身要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另一方面要关注并研究业主资信状况的进一步变化,了解其资金运作的情况,按时催收工程款,对不能正常还款而业主自身资信状况又是不良趋势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包括必要时予以停工,敦促业主忙履约,挽回或减少损失。

5、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建筑企业如果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可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对发包方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建筑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与结算后,对逾期不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张世星律师,法律、工程双学士学位,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拥有全国资产评估师、国家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证书,北京刘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 措施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程垫资是指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由于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带资承包已成为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项目的重要砝码。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正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垫资现象,并且从不同角度提出防范垫资风险的策略。 垫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1996年《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据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而且按照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建筑市场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垫资的现象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在法律上是不加禁止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支持,但是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21:50 阅读8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问题。此前在处理垫资问题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有的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方式,应认定为无效;有的认为垫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有的现象,也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下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

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及对垫资问题上认识的转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于垫资的约定。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 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一般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垫资及利息予以收缴。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为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为垫资“松绑”的现象,以至于关于垫资的上述规定与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呈现尴尬的南辕北辙畸形特征。上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均不能以垫资为条件参与招投标。一般认为,这就是国家对建筑市场中垫资问题的“禁行令”。但此后的几年间里,该规定却一直面临着无法实践的尴尬局面。二十世纪90年代初,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曾经就工程建设中的垫资施工问题作过一个统计:该公司的垫资工程按照项目个数计算为50%以上;按照施工造价算,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20%左右。近年来业内就此问题

建设工程垫资合同范本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甲:(以下简称甲) 乙:(以下简称乙) 依照《人民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东鼎臣广场 二、工程地点:上分线以东、发展大道以北 三、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总建筑面积约约6万平米。 四、进场时间: 定于 五、承包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的全部 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容: 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天。 八、工程质量: 执行现行的有关施工规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贰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04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 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 %计算; 5、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组织购进,甲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1、本工程先由乙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完成每个月工程量的总价支付其 %。拿到竣工验收报告30天后由甲无息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违约责任,乙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按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 18个月后结清。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乙先付给甲履约保证 金万元,待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对乙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考察结束认可后,甲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在30日返还给乙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责任及义务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8-2-25 10:08:23 丁达鹏律师 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建设工程中的垫资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综合的、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的稳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垫资的效力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所谓的垫资施工(国际上称为带资承包)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其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惯例。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学术界认识颇有分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一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性质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成分,扰乱建筑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认为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中国加入WTO以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有效。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通报了有关建筑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一些具体数字。到2002年底,全国发包人累计拖欠承包人工程款3365亿元,造成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承包商为躲债甚至过年都不敢回家。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承包商垫资行为造成的。 按承包商的说法,不垫资根本就得不到工程。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中垫资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给予明确的认定。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效力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交流。 一、实践中对垫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发展 回顾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垫资问题,垫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国家扩大到集体、个人,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尤其是招投标制度推广,也逐渐使垫资成为承揽工程的条件。 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缓解工程款拖欠,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均不能以垫资为条件参与招投标”,这就是业内所称的关于垫资施工的“禁行令”,当时成为司法上认定垫资合同无效的依据。然而事实上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常常以垫资作为优惠条件,为了绕行这道“禁令”,施工方和建设方都费尽心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这道“禁令”,垫资施工禁而不止。 虽然如此,但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垫资施工是禁止的。 1999年10月《合同法》实施后,成为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相对应的“通知”的效力远不及《合同法》。此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垫资条款的效力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条款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而1996年“通知”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再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垫资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两种观点造成司法实践中相互矛盾的认定。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垫资合同-(标准版)

工程垫资合同 转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转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类别: 1.3工程地址: 1.4工程规模:填土(车上方计)约为万立方米 1. 5.乙方服务范围:协助甲方管理填土工地;代为甲方收购土方;按车上方计价,代为甲方出资向相关单位及个人直接支付码头费、运输费、购买土方费用、土地资源费、发掘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费等。 第二条、承包方式: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填土施工工地,乙方代为甲方出资购买土石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3.1合同开工日期: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2合同工期: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应于开工之日起_______个日历天(含所有节假日在内)完成,完工日期为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3.:乙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条、垫资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通过开户行、户名、账号账户(下称双方认可账户)日常向本合同以外第三方支付的购泥款、码头费、运输费、采掘费、资源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等款项,均属于乙方代为甲方出资的款项(注:“代为出资的款项”在本

合同亦称为“垫资款项”)。具体垫资方式如下: 4.1本合同签订后连续个日历天,乙方向工程项目工地供应砂石土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多次和重复支付款项,其合计金额为首期垫资款项; 4.2从本合同签订后第天起,乙方向工程项工地供应砂石土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每满个日历天数合计一次支付金额,作为一期垫资款项。 第五条、乙方通过双方认可账户出资的款项,由甲方足额归还给乙方。垫资款项的归还方式如下: 5.1垫资款项分期按时归还,循环使用。 5.2本合同签订后第天,甲方向乙方归还首期垫资款,以后每隔天 甲方向乙方归还一期到期垫资款项。 5.3甲方迟延归还垫资款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占用 资金期间的利息给乙方。 5.4甲方迟延归还垫资款项,甲方有权停止垫资。 第六条、工地管理: 6.1甲方声明已合法取得工程项目土方填土的施工承包权,可以委托 乙方代为管理工地。如因甲方施工承包权不实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施工现场,代为采购土方,代为出资向供应土方 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购泥款、码头费、运输费、掘费、资源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等。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工地,收受泥方,按车上方计算方数和计价。 6.3乙方派遣(公民身份号码)为 工地代表,甲方派遣(公民身份号码)工地监督代表。 6.4工地监督代表有权代表甲方监督乙方的管理工作和垫资情况,在 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支付失误、统计错误或重大误解时,有权否决该单项垫资。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和管理服务费的结算办法:甲方与发包方的结算支付方式跟乙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工地,按工地采购土方量(车上方计算土方量)乘以每立方米支付标准计算支付管理服务费给乙方。

工程垫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程垫资是指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由于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带资承包已成为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项目的重要砝码。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有必要正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垫资现象,并且从不同角度提出防范垫资风险的策略。 垫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1996年《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据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而且按照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建筑市场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垫资的现象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在法律上是不加禁止的。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

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以支持。”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承包方垫资行为,并且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上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垫资的态度,其实是有一个潜在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的。最基本的理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也即是国家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主张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具体规定,施工企业是可以垫资的;同时按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施工企业要为自己的垫资行为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垫资的实际风险。 垫资的实际运作风险和防范 虽然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解决了,但是在实践中,企业的具体垫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其它的风险: 1.关于“硬垫”的风险 所谓建筑工程中施工企业的“硬垫”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按照我国有关的金融法规之规定,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浅谈垫资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的危害与对策

浅谈垫资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的危害与对策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压价竟标、垫资施工、以物抵账现象普遍存在,且大有蔓延之势,增强对垫资施工危害性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建筑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垫资施工、实物抵账、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性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和垫资施工,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建单位为了企业生存、职工的生活,只能硬着头皮承揽工程,并以企业资金或以银行贷款先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单位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即使工程竣工后也不能按期结算,给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难,企业信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其危害性也日益突显。 垫资施工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基本建设失控,助长了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引发经济“过热”。垫资施工还造成部分建设项目有计划无资金,施工企业工程拨款无保障。应收工程款的数额越来越大,企业不堪负重。一些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也在资金欠缺的情况下“先盖房,再还钱”,以垫资施工为条件搞建设或房产开发。不仅挤占了国有企业的资金,同时,这些单位清欠难度大,欠款时间长。有些建设单位在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大多以建成的房屋、车辆等实物交付施工企业抵偿所欠的债务。以物抵账后对垫资施工企业来讲,账面上表现出的是收支平衡,但实际上这些实物往往是以高于实际价值抵回,在变现后达不到垫资的数额,盈利是虚,亏损是实,结果是企业的资产在无形中流失。还有个别建设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既无资金也无实物,无力偿还垫资,工程欠款久拖不结,使垫资施工的企业形成坏账、呆账。巨额的应收款项、呆账、死账,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实力,降低了他们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能力,一些实力薄弱的企业陷入了困境。 垫资施工使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直接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使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加大,收益明显减少。施工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大多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及费用或以银行贷款来填补,导致施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及国家税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进一步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治安案件,造成经营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纠纷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治理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的建议 治理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许多工作是施工企业自身难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 作者:日期:10-01-1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

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查。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也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时及其有利的。另外,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其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债权不落实,施工企业诉讼无据,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工程中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浅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88736855.html, 浅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 作者:曾战锋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1期 摘要:垫资施工是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需要,由于工程建设垫资数额巨大,且工程款回收受较多因素制约,因此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存有较大风险。通过对施工企业垫资风险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程项目垫资风险管理的各项应对措施,提出了加强风险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施工项目垫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风险控制 一、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垫资产生的风险分析 (一)为垫资进行融资而产生的风险 施工企业用于项目垫资施工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银行贷款或者借款。这样,施工企业就得承担一定的贷款或借款利息,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施工企业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这对于微利的建筑行业来说,构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更严重的时,如果银行因企业不能按时还款而银行逼债的话,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危险。 (二)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 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加快项目工期进度、或者在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大量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这样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采购价格往往会高于市场价格,造成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 (三)业主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 有时业主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也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施工企业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 (四)因业主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垫资协议书

垫资协议书 垫资协议书范本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垫资协议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垫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借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借资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垫资方申请借款,并请丙方作为担保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资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资专用于乙方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 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更不能随意侵占甲方的所贷款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垫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借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借资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资相当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资期限为_____月(自___月___日到___月___日)

工程垫资协议书范本

工程垫资协议书范本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东方鼎臣广场 二、工程地点:上分线以东、发展大道以北 三、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总建筑面积约约6万平方米。 四、进场时间: 定于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 内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内容:

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天。 八、工程质量: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贰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04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 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 %计算; 5、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方组织购进,甲方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6、乙方材料使用经甲方认可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十一、付款办式:

1、本工程先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完成每个月工程量的总价支付其 %。拿到竣工验收报告30天后由甲方无息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 18个月后结清。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乙方先付给甲方履约保证 金万元,待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方对乙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方考察结束认可后,甲方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方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方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方在30日内返还给乙方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负责及时签证。 2、负责三通一平,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风险管理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风险管理 1 引言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各地开发商也进入了规模化,大型化的投资建设,但是大规模的建设必然牵涉到投资资金链的衔接问题。然而,紧接着国家连续出台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贷款紧缩政策,这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于是垫资施工,成了解决工程进度的一个有效方法。让施工企业先行垫一部分资金,待开发商资金周转后,再付给相应的工程款。这样就把开发商所面临一些风险转嫁到了工程商的身上。本文就垫资工程所形成的一些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风险问题来讨论一些解决的措施。 2 项目背景 天津某区农业博览馆,建设集多功能厅、接待及会议、文化交流、商贸活动的公共建筑综合体。项目占地面积:8901.26㎡。工期要求:一年。工程保修期:两年。该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开始施工时,面临冬季施工。开发商仅支付给施工企业一部分开工费用,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后,投入运营以收入所得支付,两年内付清。 3 项目风险分析 3.1 合同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开发商就垫资施工比例,支付工程款比例以及工程款支付日期等合同条款的约定,还有违约责任的约束条件。如下实例: “甲方:某农业博览馆筹建方乙方:某工程承包商 双方就延期责任的规定:本工程严格按照约定的工期执行。 (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延误工期10天之内(不含10天),乙方每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损失费。 (2)乙方延误工期10天—20天(不含20天),每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六损失费。 (3)乙方延误工期20天—30天(不含30天),每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4)乙方延误工期30天以上,每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的损失费,且乙方无条件撤场。自收到甲方与监理公司撤场通知之日起十天以内,必须撤场完毕。逾期未撤场完毕,按本条款约定双倍承担违约责任。 (5)若乙方赔偿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额追究乙方责任。 (6)若出现较大的图纸变更工期可以顺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六条延期违约责任,全部针对乙方,没有甲方的延期违约责任,这是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存大极大的风险漏洞。如甲方故意延期,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问题。则有理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无疑给垫资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要在审阅合同之初就将双方责任明确清楚,在条款中明确,“如甲方延误工期,应按合同总造价的比例来赔偿乙方,使乙方也可成为受偿的一方”。 3.2 施工单位的融资风险 主要包括一是融资困难造成合同的履约困难,从而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二是企业融资结构的变化造成融资成本的增加,形成项目经营的潜亏。因此要视施工单位承受能力来承接垫资施工项目,在流动资金可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承接低比例垫资的项目,从而减少因融资施工带来的资金风险。 3.3 完工质量风险 完工风险就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完工,完工后无法达到设计运行标准或者无法完工等风险这是项目垫资的主要风险之一。如果遇到了完工风险,对施工企业来讲就会形成“骑虎难下”的局面,其结果是导致融资利息支出的增加,融资资金偿还期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工。因此,事

工程垫资协议范本

工程垫资协议范本 篇一:垫资项目协议书 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 甲方:衡水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推进和保障衡水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度,确保项目前期资金的准备充分,甲方经过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垫资建设项目,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主体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位臵 2、项目建设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方案为准。征地、拆迁补偿安臵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在乙方进场后计入工程承包保证金。工程开工后以建筑承包合同各项约定为准。 二、垫资方式 1、为了加快推进棚改项目的进一步实施,由乙方前期垫资用于拆迁前期保障资金,金额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商定垫付部分一次性打入 1 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承诺收到乙方款项后,项目的建设工程部分交由乙方承包建设,具体承包价格结算以及项目实施,按照建筑承包合同执行。 三、垫资期限

1、甲方承诺本项目自收到乙方款项起,个月内,保证图纸设计完毕,拆迁进场,尽快推进项目建设招投标各项事宜。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顺利推进的,如需相应顺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垫资部分按照银行贷款同等档次计算利息。按月付息,直至招投标阶段结束。 3、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在与其他建筑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乙方持本协议有优先权。 1 四、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日期:年月2 日日 篇二:建设工程垫资合同范本 2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工程垫资有风险,5个细节教你规避风险

工程垫资有风险,5个细节教你规避风险 工程垫资是是指投资者及建设单位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阶段,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 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项目发包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有些建设单位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会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垫资施工的产生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特点的因素。 1、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是造成垫资的主要原因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这就是说,资金不到位就不可能进行工程发包。但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办事,通过隐报瞒报取得工程发包权,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 2、相关部门审批不严、监管不力 根据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资金后,确认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是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 但实际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府未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审批不严,监管不力,致使一些资金未到位、未从根本上达到立项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了审批,助长了建筑市场上的不良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3、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通过发包来转移项目风险 建设投资具有很大的风险,有的开发商利用“宏观调控建设规模”,施工企业任务不足的机会,用垫资的方式来转嫁项目风险。 4、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支付能力差,拖延付款 有的建设单位资金紧张,但又急着上项目,则以各种形式拖延支付,而在合同中又未订有拖延支付如何处理的规定。 5、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使施工单位不得不垫资施工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业队伍庞大,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严重膨胀,导致市场竞争激烈,许多项目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市场僧多粥少的机会,钻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孔子,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而盲目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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