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甫全《现代课程与教学论学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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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学生成长

6.1复习笔记

一、学生概述

(一)学生观

1.学生观

(1)微观层次

学生观可以是教师对个别学生的基本认识和看法。

(2)宏观层次

学生观是在一定时期,人们基于一定的教育理想、教育思想和教育主张而形成的对学生认知、态度和行为上的集中的认识和看法。

2.学生的概念

学生一般指在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中学习的儿童、少年和青年。按学习的阶段分,有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及研究生等。也有用来泛指一切受教育的人。

(1)广义上

学生泛指在家庭里、社会上和教育机构中受教育的人。

(2)狭义上

学生专指在大中小学、幼儿园等正规学校机构里专门从事学习活动的人。

3.现代学生观的内涵

现代学生观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是发展的人,就意味着教师要坚信人是可以教育的,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生,

应从着眼于并切实有利于学生的发展的角度来设计课程与实施教学活动,应自觉研究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2)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独特的人,意味着学生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心世界、精神生活和内在感受,有着不同于成人的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把学生视为具有丰富内心世界和独特个性的个体,是现代学生观的重要方面。

(3)学生是学习主体

学生是学习主体,有着丰富的教学认识论意蕴。教学认识的核心是知识学习,学生在知识学习中客观上具有主体性。树立学生是学习主体的观念,并在教学活动中充分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现代教学的客观要求,是教学活动优化的重要条件。

(4)学生是权责主体

学生既是法律上的权责主体,也是道德上的权责主体。在法治社会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因而,学生是一个法律上的权责主体。学生在教育伦理体系中也享有一定的伦理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伦理责任,因而是伦理上的权责主体。

(二)学习观

1.学习的概念

(1)广义概念

学习包括动物和人的学习,指的是有机体通过效仿及练习而获得的潜在能力的较为持久的变化过程及结果。

(2)狭义概念

学习专指学校里的学习,是学生在教师组织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系统掌握知识技

能和发展道德品质,从而促进经验与行为获得比较持久的变化和提升的活动。

2.现代学习观的内涵

(1)整体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认为,学生是知、情、意、行等诸方面都有发展需求的整体人。学习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认知过程,学生也绝不是通过学习仅仅发展认知智力。学习应是一个认识展开、情感投入、意志持续和社会价值观认同等交融一体的完整过程。

(2)动态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主张,学生是知、情、意、行等诸方面的发展及其需求处于动态中的人。学生的学习不是简单的学习,而是一个既发生时空变化又持续不断地发生身心变化的学习过程。

(3)主体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指出,学生是知、情、意、行等诸方面发展中具有能动性的人。内在而言,学生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天性,取向于自我需求的学习是学生基本的和自然的权利。外在而言,学生的自我学习需要教师的指导和同伴的支持,由于学生的学习权利是在自己的手上,教师应该做的和只能做的就是优化学生学习的环境。

(4)内在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认为,学生是知、情、意、行等诸方面发展具有内在需求的人。学习不是单纯的看不见和摸不着的思维体操,也不是纯粹的外显行为表现。学习过程中,学生的认知发展、态度取向、情感变化乃至方式运用不是一时的行为训练和观察就可以判明无误的。

(5)体验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指出,学生是知、情、意、行等诸方面发展的具有体验和感悟的人。体验学习强调学生精神世界的参与,承认学生自身的意义建构和价值生成。在体验性学习中,学生

要用自己的身体和心灵去亲自感悟。

(6)探究学习观

现代学习观主张,学生是为着知、情、意、行等诸方面发展而时刻准备探究的人。探究性学习是针对原先教育教学条件下,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的状况而提出的。这是为了强调探究性学习现在应该强化它在人类学习方式中的位置和作用,以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实现课堂教学从“过于强调教”向“教学相长”的方向转化。

(7)建构学习观

学生是为着知、情、意、行等诸方面发展而建构自我与世界的人。这是一种基于知识立场的学习观,但强调知识是一种学习者的主观建构。学习者是积极、主动并有意义地面对和接纳外界的各种刺激,解决各种问题,形成自己独特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世界,从而适应并改造世界。学习就是一个学习者积极、主动参与知识经验及其意义的建构过程。

(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力

《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学生拥有公民权,承担相应义务

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享有由国家宪法、民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相应承担公民的义务。

(2)学生享有受教育权,承担相应义务

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因其年龄和身份等方面的因素,是社会关系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此相应享有特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学生赋权增能

1.赋权模式

(1)感觉性赋权

感觉性赋权是指个体或群体经历被赋权的过程,但仅仅是感觉上被赋权。

(2)行使性赋权

行使性赋权是指个体或群体经历了行使权力的过程,是一种主动而实效的赋权。

(3)情境化赋权

情境化赋权则指人们从赋权与其他事件的关系层面去解释赋权,着重强调权力的背景及相互关系。

2.学生赋权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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