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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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1、明确了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确定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2、加强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同时规定了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的具体措施要求。

3、实施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包括按照业态类别对许可事项进行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确立了区域协作机制,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4、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责任。二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5、健全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进一步完善了全程可追溯制度。

7、加强信用监管,对构成犯罪者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8、创新和丰富了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督执法和应急反应能力。

在监管方式上,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二是细化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部门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从制度上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场。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追溯制度。在丰富执法手段上,一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的行为,条例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罚则。二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了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三是规定了严重违法行为现场公示惩戒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9、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10、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1、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还

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管重点。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正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现。

3、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条例》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按规定主动召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召回。《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4、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

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把原料进货关。为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7、食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出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8、强化标签标识制度。《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体现了标签标识的重要性。

9、建立可追溯制度。(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建立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二)《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并保存完整的档案记录。

10、明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机构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确立企业投诉及事故处理制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规定、第五十一规定。

12、明确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13、明确政府及监管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

14、强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权力。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查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和用具设备等,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5、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卫生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条例》对有关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最高五倍罚款提高到二十倍,最高罚款金额从五万元提高到十万元。《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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