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一、监管体制(一)国务院2003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200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1.卫生部门职责(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1)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

安全管理编号:LX-FS-A18575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 据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 据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监管体制 (一)国务院 20xx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20xx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1. 卫生部门职责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篇: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某某区xx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掌握基本情况 1、区人民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区长负责,召开有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采取由卫生监督三科牵头组织,全所卫生监督员分片包干负责的工作模式;采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全面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行业分布、数量、地址、危害因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等)。为完成此项工作,拟在三月份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二、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通过上街宣传、咨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多种形

式进行宣传,使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有所了解,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拟于下半年举办多期培训班,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专(职)干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系统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督促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厂报、横幅、标语、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宣传、培训活动。 三、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争取在四月份以前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做到有制度、有布置、有措施。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监督。申报时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档案管理。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1、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情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情况;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情况。通过全年的工作,力争在这三个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以使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对策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19-80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 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 600万家,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截至20xx年,全国职业病累计发病64万余例,每年“显性”职业病报告病例达1万5 000人左右,“隐性”职业病人数远远大于“显性”职业病报告病例。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000亿元,不仅造成许多家庭、地区乃至社会的不稳定,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一方面,我国职业危害如此严重;另一方面,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却处于空挡,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安监部门。20xx年,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了界定,而放松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安监、卫生部门均未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工的通知 点击数:765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卫生部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徤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表

————————————————————————————————作者:————————————————————————————————日期: 1

编号: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姓名: 专业: 类别:临床□医技□ 技术职务: 大连辽渔医院

建档日期:2011年1 月 填写说明 1、本表主要供与本院有正式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使用; 2、本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者黑色油性笔填写; 3、建档时间为到本单位工作并转正的时间; 4、学历栏一律按最高学历填写(包括自考、成教等形式获得的学历均可); 5、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时间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时间为准; 6、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从初级(师/士)开始填写; 7、其它资格证书取得情况主要填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证书; 8、工作经历指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包括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所 有工作单位。 9、个人学习经历从医学相关专业的初始学历开始填写;进修只包括一 月以上脱产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不算在此类;

表1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专业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现住地址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专业技术 职称晋升 情况 批 准 时 间 技 术 职 称 批 准 机 关

表2 其它资格证书取得情况(如各种上岗证、母婴保健证等)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取得时间备注 表3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单位技术职务技术职务受聘时间专业 注:技术职务临床医师写见习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各医技科室参照写。表4

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 当前,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血淋淋”的伤亡事故十分重视,而对职业病对职工、企业、社会的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职业病的潜在危害更大,给患者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危害和影响比伤亡事故还要大。 2.未纳入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中无职业卫生指标,因此,各级政府及用人单位未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目标,

职业卫生工作优劣不影响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出现职业卫生工作可抓可不抓的局面。 3.法律法规滞后 《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尽管中编办〔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5〕11号文件规定了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权,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明确了卫生、安监部门的职责,但由于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规章迟迟未出台,基层安监部门无章可循,如职责中规定安监部门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因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办法而无法履行职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有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档案

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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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浙江新安国际医院 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档案 姓名 科室 技术职务 类别□临床□中医 □公卫□口腔 □药剂□医技 建档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主要供与本院有正式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档案使用。 2. 轮转医师封面中科室栏暂不填。 3. 本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 4. 老职工建档时间为2014年1月份,新进人员建档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 时间。 5.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证书时间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时间为准。 6.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从初级(师/士)开始填写。 7. 其他资格证书取得情况主要填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证书。 8. 工作经历指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包括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所有 工作单位。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贴1寸免冠照片)民族籍贯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来院时间 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取得时间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医师)取得时间 其它资格证书取得情况(如各种上岗证等)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取得时间备注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单位技术职务技术职务受聘时间专业 注:技术职务临床医师写见习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各医技科室参照写。 学习进修情况 时间学习方式学习地点学习内容主办单位备注注:学习方式包括进修、短期学习班、培训班(含成人教育、研究生课程班)、外出讲学及参加讲座(院外)。

县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县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县级医院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 1 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

职业卫生管理系统档案

档案编号: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15年度)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第52号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参考文本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和特 征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职业卫生监督行政主体,对 不特定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制 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依据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对用 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以及根据用人单位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活动。职 业卫生监督按工作内容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 危害事故职业卫生监督。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用人单位为了全面履行

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不履行职责行为及时处理的活动。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特征 (一)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特征 1.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必须依据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从属性,没有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职业卫生监督。 2.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争得其同意,即可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监督发〔2005〕31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二)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1绩效管理实践 (1)绩效监控。每个科室每周必须将工作情况、监督单位次数、出动人员次数等内容上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分管所的领导。监督员在完成监督执法工作之后,须通过“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平台”填报监督执法信息卡,分管领导可以随时通过系统查阅各科室和监督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偏差,以保证科室工作按计划进行。 (2)绩效辅导。通过监控信息,前瞻性地发现问题或在问题出现时分管领导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排除障碍和解决问题。多次组织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和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培训,及时辅导帮助科室和个人提高工作技能,从而实现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3)绩效考核。2012年初,通过选拨岗位能手成立内审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各科室2011年《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绩效考核表》,采取资料查阅和现场考核方式,对各科室2011年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总体的考核评估。 (4)绩效反馈。召开2011年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会,对每个科室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正面的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帮助科室正确认识差距和指导改进。 (5)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科室、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对工作突出的科室进行嘉奖,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2问题分析及改进对策

通过实施绩效管理,一方面提高了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员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使得各岗位的职责更加明确,各项工作的开展更有计划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卫生执法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执法文书和案卷质量均有较大提升;另一方面,使政府有关部门更加关心、重视卫生监督建设,也明显地激发了科室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然而,实施绩效管理后,我们也发现以下几项工作尚需着重改进。 2.1考核体系应更规范 虽然已经对绩效考核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大部分指标还是停留在定性基础上,部分指标还是抽象的语言概述,追求全面性而不能突出重点,导致在实际的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考核标准应向具体化、可量化和可操作性方面改进,突出工作重点和权重,尽量避免使用抽象语言或者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科室目标管理书和个人岗位责任书应尽量具体详细,符合科室实际的考核标准。 2.2个人考核应与科室考核相结合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只是把科室作为考核单位,未将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结合起来,缺少对公务员个人的工作考核评价,使个人觉得考核并不是在考核自己,可能会导致对考核过程不关心。所以,将个人考核引入到考核体系中,结合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和廉”等方面内容,建立以科室为考核单位,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挂钩的考核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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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无极人和医院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姓名: 专业: 类别:临床□医技□ 技术职务: 建档日期:年月

填写说明 1、本表主要供与本院有正式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档案使 用;照片贴二寸正面彩色免冠近照。 2、填写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可交打印版),字迹要清楚端正; 3、建档时间为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 4、学历栏一律按最高学历填写(包括自考、成教等形式获得的学历均可); 5、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时间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时间为准; 6、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从初级(师/士)开始填写; 7、其它资格证书取得情况主要填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证书; 8、工作经历指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包括工作满两个月以上的所有工 作单位(转科医师的转科经历也需要填写)。 9、个人学习经历从医学相关专业的初始学历开始填写;进修只包括一 月以上脱产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不算在此类; 10、所有的资格证书、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均需向医务科提交复印件或电子扫描版本存档。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 照片最高学历专业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职务 现住地址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取得时间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取得时间 批准时间技术职称批准机关 专业技术 职称晋升 情况 表2 其它资格证书取得情况(如各种上岗证、母婴保健证等)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取得时间备注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20200514103523)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 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 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 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 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 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 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 立从事 2 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 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 执业注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 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 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 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 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7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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