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时效

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时效
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时效

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研究

XXX毕业技术报告 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研究 学生姓名XXX 系部名称XXX系 专业班级XXX班 学号XXXXXXXXX指导教师XXX XXXXXXXXX教务处 二○一一年三月

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研究 学生:XXX指导教师:XXX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计算机软件方面也不例外。但 是计算机软件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怎样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多年的争论。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软件才刚刚起步的国家,加强对软件专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共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什么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什么叫计算机软件专利。 第二部分主要归纳了计算机软件的的几种保护模式,它们的利与弊。 第三部分总结。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保护模式

(目录) 目录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1)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1) 1.软件的作品性 (1) 2.软件的功能性 (1)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 (1)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2) (一)关于著作权法保护 (2) (二)关于专利保护 (3) 三、总结 (4) 参考文献 (4)

(标题、正文) 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研究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1.美国在1980年修改的版权法中的第 101 条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一组旨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此后,又通过联邦法院的判例,把源程序、目标程序、储存在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都归入计算机程序。 2.日本在198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计算机程序是这样定义的:“能使计算机完成某种功能的一组指令”,并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包括为完成程序作品而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方法。”其中,程序语言是指表达程序用的文字、符号或文字和符号的组合。 3.我国 2002 年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 3 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1.软件的作品性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如 Basic、C等语言编写,表现为一些数字、文字和符号的组合,构成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这与传统的文字作品没有显著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 3 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软件的功能性 计算机软件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具有文字作品的属性;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技术方案的功能性。计算机程序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可以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有通过对程序的运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是使用机器语言编制的体现为电脉冲序列的一串二进制数(0 和 1)指令编码,直接用于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使计算机系统能发挥其各项功能,从而获得一定的结果,因而目标程序具有功能性。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同一软件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亦即计算机程序具备源程序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功能性双重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从客观情况来讲,软件的专利保护实际操作上比较麻烦,也就是程序上不像著作权,直接备案登记的,即使,著作权人不登记备案,只要是你自己创作的就当然地取的该创作的著作权的。软件专利保护可以在你有某个完好的创意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了,就算改发明还没有最终成功完成。因为在专利保护上,我国实行先申请制度的,谁申请在先,谁就享有该专利权。从理论上讲,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与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相比,保护力度要大的多。因为对软件本身的保护,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2012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A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C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 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 (5分)C A. 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 B.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 C.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4.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5分)B A. 作品来源国法; B. 权利主张地法; C. 权利登记地法; D. 作者国籍地法 5.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A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6. 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5分)C A. 没有关系; B. 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多选题 1.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 (5分)ABDE A. 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 B. 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 C. 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 D. 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 E. 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 2.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ABC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3.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AC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4. 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5分)ACE A. 版权及相关权; B. 发现权;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二、计算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具有多样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专利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软件具有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是菲律宾。 虽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了国际上通用的模式。其有利之处主要在于:(一)简便易行。软件从其开发成功之日起就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至多履行一下简便的登记手续。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这就省去了繁琐的立法程序。(二)保护及时。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必等待诸如专利审查期那样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这一特点正好与软件作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三)保护广泛。著作权法对作品的

的侵权,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证和救济也很困难。 4、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作思想”。这虽然有利于软件的开发创新,但软件本身是一种极容易复制和改编的作品。因此对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这种法律保护手段也无法控制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可使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制造、使用、转让、许可和销售等方面的独占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用相当强。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在解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法的初期,各国都先后尝试了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的可行性。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看到给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有下列种种难以克服的障碍:(一)专利本身只保护利用自然规律所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张道成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张道成 200903020161 摘要: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软件的安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该文试图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出发,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选择一个适合我国的软件保护模式,将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机制的设立和完善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专利保护 计算机系统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组成,自计算机产生以来,硬件和软件的发展便相辅相成,计算机硬件系统和大多其它设备一样,可用专利法予以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构成的特殊胜,长期以来不受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基础,是计算机系统的灵魂,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软件也逐渐产业化,部分计算机软件逐渐符合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的条件,而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专利保护虽然是可行的,但由于计算机软件作为个新兴技术以及其无形的特性,使我们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上至少目前还面临着困难,对软件采用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加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1.1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性。从定义上看,计算机程序是一个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是为了使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要的一系列逻辑步骤。这是软件开发人员思想与知识的结合,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

品。而且现实中,复制和抄袭程序的表现已经是侵害程序的主要方式。据此,计算机程序具有版权性,可以列入版权法的客体范围。但计算机程序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形式,从内容上看,计算机程序表现为计算机解决某个问题来完成某项功能而设计的数据处理逻辑步骤;从所使用的语言来看,程序使用的则是人工设计的程序语言。从表现来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作品;而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使用工具。也就是说,它具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 1.2 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功能性特征,软件创作者开发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其存在归根结底是一个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的工具。 1.3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计算机软件包括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模型和技术方法等设计信息,软件权利人会希望自己的软件的创造思想不会其他人擅自使用,这种思想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事实上,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 2.1 从立法角度谈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首先,以利益平衡原则为软件专利立法的基点,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立法者与执法者时刻不能忘记的本职。在保护软件技术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应当建立在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基础上,并促进权利与义务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专利保护

网络环境下软件专利保护 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多带来的软件专利的保护问题也尤为突出,互联网以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使得软件的获得更加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软件专利保护的难度,从而也使得软件专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第101节对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作了如下规定: 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和实用的工序、机器、产品, 或合成物, 或任何上述各项新颖和实用的改进, 符合本法规定之前提与条件, 均可取得专利权。根据这一定义, 早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倾向于认为, 软件涉及电脑数学算法不属于美国专利法中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然而, 在Diamond 诉Dier 一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项适用于橡胶成型压模过程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法官的意见是, 计算机程序发明本身如同数学公式, 不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法定主题( subject matter) , 而计算机程序发明一旦与某工序的其他部分融为一体, 那么作为整体的工序并不因此成了不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也就是说, 该软件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解决橡胶产品压模中产生的实际问题, 因此, 构成了一项改进工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提出, 美国国会在制定专利法101 节就含有将其适用于任何太阳底下人造物品这种意图。因此, 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只有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抽象思想三者。这一判决为软件获得专利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开始强调和鼓励计算机程序发明在工业中的运用。在该判例作出之后,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 年6 月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件《对软件以及与电脑相关发明的检验标准》,从此开启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篇章。 1996 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审查指南》。该审查指南对规定“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的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进行了解释。按照该解释,一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只要是一个专业技术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这就意味着美国专利法不再关注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属性,放弃技术要求,淡化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和商业的分类标准。该审查指南公布后,美国对可专利性已经不再进行讨论。关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还专门制定了另外一份文件:《用于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关于美国法典第35 编第103条下的明确的和沟通的驳回规则》。在该文件中强调了对已有的商业原则进行简单的软件化不具有创造性。但由于审查员的跨学科知识水平和在具体审查时所掌握的尺度存在差异,加上商业方法资料库的缺少,很难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因此,目前在美国获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变得非常容易。美国之后日本欧洲也相继引进了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 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的商业公司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互联网以谋求发展, 并成立了许多互联网公司。这些新兴公司的着眼点不再是单纯的硬件或软件系统, 而在于其新创的商业方法, 也就是说产生商业利润的点子, 当然, 单单点子是不够的, 因为各国专利法并不保护思想。但这些点子和各种软、硬件系统结合起来, 成功地为许多互联网公司带来利润之时, 这些公司就开始希望这种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 以免其他公司进行模仿和克隆。这些公司的网站与那些主要是提供网上新闻、评论、各种资料的网站不同。后者一般是靠读者阅读时所带来的广告费用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因此, 其网页材料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足够了。而前者虽然也赚取广告费用, 但它们主要在网上从事商业活动, 比如网上销售软件, 网上购书, 网上拍卖等。对这些公司而言, 它们一方面要求所使用的联系客户终端与服务器的软件要受到版权或专利保护, 更重要的是要求其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这种商业方法能否得到专利保护在各国尚有异议, 美国在较早的Hotel SecurityChecking Co. 诉Lorraine Co. 案中, 提出商业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然而, 在State Street 诉Signature 一案中, 结果并非如此。该案被告(Signature 公司) 拥有名为 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Hub& Spoke Financial Services Configuration 的软件并

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 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 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 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 日算起 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 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 专利的五项规定 实用新型≤ 10yrs 外观 美国发明 在1995/6/8 前申請但在 1995/6/8後 獲准或在 1995/6/8仍 有效的發明 專利專利期 限為以下兩 者較長者:獲 准起算17 年、美國申請 日起算20 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 请日起20年(最多 可延长5年) 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 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 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 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 植物 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 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 Patents(发 明) ≤ 20 yrs 审查制 Innovation Patent(实用 新型) ≤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 Design Registratio ≤ 10yrs审查制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 法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6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采登记制而不发证 德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 台湾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 自登记日起15年 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怎么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怎么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计算机软件不在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中。 我国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通常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构成技术方案即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该申请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科研人员设计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优劣势 与著作权保护相比,通过专利权保护更加优越,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创造性的方法,具有独占性,获得专利权后,其他的相同发明不再受保护,甚至不能使用。 (二)专利权的权利效力更大,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对其软件专利发明的垄断权。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相对合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操作中较困难,这些形成了专利权保护的劣势,表现在: (一)专利法对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在许多方面都难以达到要求。例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绝大多数软件难以通过“三性”审查。

(专利)专利保护多少年,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是10年; 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一、我国关于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基本上没有续期,专利的保护日期不能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等于该专利已经公开成为公众社会都可以使用的专利,将专利贡献给整个社会。这样的做法似乎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具体关于专利过期的处理规定。 二、专利保护期过期怎么处理的看法 专利作为一种核心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或个人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专利制度可以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因此自申请专利起,有关十年二十年的保护已经非常不错,只要我们在这段时间内,最大可能的发挥专利的使用价值,就已收获良多了。所以总的来说,专利续期没有想像中的那么重要。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也是大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任何专利在其被保护期间能充分发挥专利权人对其的支配权已经足够了,在专利保护期后贡献社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 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 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 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兰州交通大学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班级:软件工程1301 姓名:杨健

学号:201311253 指导老师:黎扬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2)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均享有著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究竟以何种法律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著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 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7年05月08日浏览:537 次 每个专利都有自己的保护期间,如果到期的话,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各国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欧洲各国发明专利: 瑞典、葡萄牙、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意大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西班牙、丹麦、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英国等加入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的国家的发明专利: 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计算 北欧诸国如芬兰、挪威等国的发明专利: 保护保护期为17年,自申请日计算 日本发明专利: 1995年7月1日之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自公告日起15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权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15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6年。 美国发明专利: 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 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届满。 区别多种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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