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2016.1.12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2016.1.12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2016.1.12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6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

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

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2日印发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蠡县兴和巴士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安全员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安全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安全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l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公司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公司。 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公司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 规则。 (2)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8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本办法取得校车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 校车发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分步实施,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大校车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原则) 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各级政府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车安全理念) 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或幼儿园、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幼儿园校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幼儿园校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小月亮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小月亮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交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接送幼儿途中遇到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幼儿园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三、车辆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四、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五、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幼儿园操场。 2、除早、晚接送幼儿外,司机不得将校车驶出幼儿园,否则后果自负。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政策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 __第2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xx-01-13 16:03 山东省人民 __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1日 __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xx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 __《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

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校校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实行用车审批制度。 二、学校校车主要用于学校的行政事务、教职工因公外出及师生的应急使用。 三、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 四、校车由学校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司机要认真执行“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和履行“司机职责”。 五、学校司机要注重车辆的保养与维修,保证用车安全。 六、学校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违章违规行车造成的非正常性支出学校不予报销。 七、学校校车因公务发生交通事故及被罚款,要根据司机、乘车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不同比例的经济损失。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负责;公车私用的,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学校校车的维护、修理,由司机向总务处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送检维修,之后凭修理厂正规维修清单及发票报销。 九、车辆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 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 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 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金林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道路交通 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现在,就来看看 以下三篇文章吧!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 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 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 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 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 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 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 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 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 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 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20200522224659)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制定我校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切实加交通安全大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我校教学秩序稳定和 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以“宣传教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配合交通部门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和非客运车辆接送学 生,集中整治学生乘车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有效预防和避免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 全意识,接送学生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消除学生乘车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学生乘车的重大交通事故,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积极探索和建立我校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长效工 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1、学校定期召开班子例会,由校长带领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 定学校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安排分管校长同政教处、 总务处等部门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家长下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安全值班 职责,积极探索和建立我校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2、重点整治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接送学生车辆超速、 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未年检车、故障车、报废车、农用车、小三轮等证件不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搭载学生等 交通违法行为。 3、重点整治路段。校门口、十字路口。 4、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年级上一堂学生上 下学交通安全教育课、安排一期出交通安全教育专栏、校园广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进行警示教育,对全校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注重信息发布与报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 有记录、有总结、有成效。 四、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车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首先学校领导要充 分认识这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第208号颁布, 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 1、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明确以后校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要联合交警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校车行车日志制度 1、车辆安全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车辆管理文件之一,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记载。 2、行车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反映出车辆行驶、停靠、作业、修理的基本情况。 3、从幼儿下车上学到幼儿上车离校,幼儿园必须有值班人员在岗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并认真填写校车行车日志; 4、行车日志的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5、当班驾驶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按时如实登记车辆每日运行情况日志,对所记内容全面负责,交班时应当签字。 6、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停驶时应在行车日志中注明。 7、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将相关行车日志妥善保管,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随车人员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车辆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应及时记载。 8、园长应当定期查阅行车日志记载情况,对各栏目的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

校车维修养护制度 一、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勤检査、勤清洁。如有异常,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2.车辆需要维修,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园长审査后定出修理计划,方可进厂修理。 3.车辆修理必须由修理工填写详细的需修机件清单及修理费价目表,车辆修好后,由该车司机和安全员共同鉴定方可出厂。 4.修理费发票必须由该车司机、园长签名,法人审批后可报销。 二、校车维修保养准则 1.学校校车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 2.校车需修时应到车管部门申报修理项目,人员根据申报项目进行校车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校车修理单(单上应有驾驶员、车管人员签章方能有效)后,方能送厂维修。 3.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维修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校车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校车修复后驾驶人应认真检验校车,如修好则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名。 4.校车的维修,应派人随车到修理厂核实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应向学校车管部门申请。

山东省政府213号令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 2015年12月28日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 、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

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 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 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 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 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 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 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 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 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本期指南特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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