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推动我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成果的正规中文属名: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属名为: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Dielectrics and Its Appli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奖励范围为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且标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立项、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专利、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等。重点实验室具体研究内容:

1、工程电介质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方向:典型高分子聚合物电介质中空间电荷表征、行为及其应用的研究;纳米无机/高聚物复合材料的制备、表征和介电与老化性能研究;功能电介质材料和生物电介质介电现象及其应用研究。

2、聚合物绝缘材料与测试技术:聚合物绝缘材料的研究与开发;聚合物绝缘材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聚合物基非线性功能型绝缘材料特性及表征技术研究;聚合物复合材料微观结构、介电性能及外场调控技术研究。

3、高压电力设备绝缘检测与高电压应用技术研究方向:高压电力设备绝缘结构设计;高电压绝缘;电力设备绝缘检测技术;高电压应用技术研究。

第二章科研立项奖励积分

第四条对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及企事业横向委托项目的课题组给予立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级别分类进行,特类项目奖励积分10,A类项目奖励积分5,B类项目奖励积分3,C类项目奖励积分1.5,D类项目奖励积分1,E类项目奖励积分0.5。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按100%计奖、第二完成单位按40%计奖、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按10%计奖。

第五条对于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按科研经费总额度的2 %给予奖励积分。

第三章获奖成果奖励积分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成员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积分50、二等奖奖励积分20;省部级一等奖奖励积分15、二等奖奖励积分8、三等奖奖励积分3。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按100%计奖、第二完成单位按40%计奖、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计奖。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金额最高的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论文奖励积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及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属名重点实验室论文给予奖励(获奖论文需提供原文或复印件),奖励金额为:

1、在世界权威刊物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给予奖励积分25/篇。

2、在Applied Physics Letters 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6/篇;IEEE Transactions、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4/篇;在中国电机工程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2/篇;中国电工技术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1/篇。

3、进入三大国际索引的期刊论文分别奖励:SCI收录影响因子大于8的论文,奖励积分6/篇;SCI收录影响因子大于6的论文,奖励积分4/篇;其它SCI 收录论文,奖励积分2/篇;EI和ISTP奖励积分0.5/篇。以上文章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

4、进入三大国际索引的学术会议论文分别奖励:SCI奖励积分0.5/篇、EI 和ISTP奖励积分0.2/篇。

5、中文核心期刊(以执行年度所能获得最新《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依据)发表的论文奖励积分0.03/篇。

第八条以上论文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按最高额度奖励。论文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相关度分A、B、C、D四类,A类论文按100%计算、B类论文按50%计算、C类论文按30%计算、D类论文按0%计算。获奖论文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收回奖金,同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专著奖励积分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成员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署名为第一作者按100%奖励,署名为第二作者按30%奖励,署名为第三作者按10%奖励(或按作者分工的字数奖励)。

1、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10/部;

2、国家行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6/部;

3、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5/部。

4、全国统编教材,奖励积分5/部。

5、其它教材,奖励积分3/部。

第六章专利奖励积分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成员职务发明获国家专利授权,对取得专利人予以奖励。专利授权奖励标准为:

1、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积分1,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积分0.5;

2、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积分0.3,每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积分0.15;

第七章教学成果奖励积分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成员在教学方面获得的成果,对个人予以奖励:

1、获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积分10、二等奖奖励积分6。

2、获省级精品课奖励积分10、校级精品课奖励积分2。

3、获省优秀教学团队奖励积分20。

第八章学术队伍与人才培养奖励积分

第十二条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者奖励积分10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获得者奖励积分50;国家百千万人才、龙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奖励积分25;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黑龙江省新世纪获得者奖励积分10;黑龙江省优秀创新团队奖励积分25。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教师和科研人员指导的研究生获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励积分30/篇、获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励积分10/篇、黑龙江省优秀

硕士论文奖励积分2/篇。

第九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各项奖励均为每年颁发一次,均以科研经费的方式下达。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重点实验室成员每年12月前将成果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2、召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相关申请予以评审认定;

3、评审结果报送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所奖励的经费仅用于学校财务制度所允许范围内的试验研究费用开支(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化验费、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会议的有关费用、差旅费和奖金等)。获奖者年度奖金支出不能超出10万元;年度奖励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者,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总奖励额度的50%。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日开始试行三年,新奖励办法公布同时废止。本奖励条例由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最新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对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管理活动,特制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涉及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人力、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基于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科研所及高校联合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岗位职责 (1)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成立窗口,指定专门负责技术转移专员,负责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沟通交流、接洽;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主 导公司技术合作对象(如研究型大学、第三方研究机构)评审及对合作对象提供技术资源匹配; 对公司取得技术成果积极向他人撮合许可、转让、合作、折算股份投资。并制定相应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制度。 (2)技术研发部:为加快公司产品迭代,研发部产品经理应根据产品的发展战略,提出详细的技术合作需求,积极参与与高等院校的技术交流,充分利用高校利用学科交叉的创新资源,打破空 间限制,推动与高校专家之间合作;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与研究型大学或第三方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进程,支付相应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技术成果以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 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转化,所形成的收入纳入技术服务收入。 4.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内容 (1)完善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建立校企联名实验室等形式整合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为公司组织大体量、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基础;为加快公司研发产品迭代,完善公司内部研发体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2)构建适宜公司技术创新的技术转移创新体系,通过加大与高校知识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诸多要素的互联互通;依托高校多学科资源交叉优势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从而提供 公司产品竞争力。还能促进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 第七条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高校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研院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 第八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具体由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和受让单位共同协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归集体所有,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教科研奖励制度

教科研奖励制度

西里幼儿园 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一、实施目的 为提高我校教育科研整体水平,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涌现更多的高质量的教科研课题和教育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 1、凡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教学研究成果评比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评比中获一、 二、三等奖的成果。 2、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主编(参与主编)并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3、在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课题或课题获奖成果。 5、在每届市级及以上“教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被评为教科研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6、非文字型研究成果(如教学技能比武、活动设计、实物发明等)不属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三、奖励金额 1.教师申报的教育科研课题被批准立项的,奖励分值:

2、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经相关部门鉴定结题的,奖励分值: 3、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评选获奖的,奖励分值: 4、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每项分值100-300分(视出版社和著作的影响力而定),与人合著成果每项分值100-200分(视合作与分工情况而定);主编(或参与主编)教材每项分值100-300分(视承担编写量而定)。 5、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奖金:一类及以上刊物每篇500分,二类刊物每篇300分。省级刊物每篇200分,市级刊物每篇100分。 四、认定办法 1、奖励认定由学校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各级获奖成果以获奖文件为准,须盖有国家教育部(含所属司、局)、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

成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研发成果的最大化效率运用,组织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交流、应用、推广及报奖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目前初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范围 第二条科技成果的范围 (一)为解决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新技术、新程序、新软件、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有实质性改进或突破的科技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成果。 (六)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成果等; (八)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社会公益性成果。 第三章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程序 (一)科技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归档、报奖、交流、应用及推广等。 (二)科技成果的管理程序:鉴定→登记→归档→推广→报奖。 第四章科技成果保护 第四条科技成果保护应遵循以下内容 (一)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受益等权利。对于公司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公司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 (二)技成果转化中仍要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等对外进行合作的,应签定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风险等,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研发部批准。 (四)所有科技成果都必须办理归档。 第五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 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入股奖励、收益分成。 其中,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谈判费用、专利维护费等)和税金等。 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激励对象是指与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科技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应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应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

-----WORD格式--可编辑--专业资料----- 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所(简称教科所)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受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教科所工作宗旨。遵循“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服务教育教学实践”的原则开展本校的教科研工作。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教科所是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中层管理部门,在校长或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教科所成员由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学校领导组成。以学科组为科研工作基层小组,学科组长为科研小组组长,全员参加。 第六条学校教科研工作接受市教科院、教科所、区教科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学校教科所根据工作需要到高校或科研机构聘请相关的专家或教授作为学校科研顾问,对学校的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教科所聘请校内外具有科研专长的老师作为教科所的“科研指导小组”成员,参与对学校科研课题的立项、教科研成果评选(如教师教育教学案例评选)、教师教科研成绩的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科所的主要职能包括: 1.营建学校的科研氛围,树立教职工“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专业意识;制定本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课题管理办法;开展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过程管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 2.为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提供决策咨询,并会同有关处室或教研组共同研究和制定实施计划。对各学科教学改革计划提供指导、建议,协助各教研组或个人实施计划、总结和推广教改经验。 3.制定教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奖励制度和建立教师教科研业务档案,对学校集体和个人的教科研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及时汇总,形成第一手资料;评定教师年度教科研成绩。 4.负责校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组织实施和鉴定工作。负责或协助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课题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和成果总结工作。负责教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 5.指导组织全校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积极申报区、市、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积极组织、指导、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各级教育科研成果评选。 6.加强与市、区各级教科研部门的联系,负责校际教科研交流工作,组织与兄弟学校的教育科研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的科研交流、对话能力。 7.负责学校教科研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8.提高科研服务意识。努力发展并健全学校教科研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编撰工作。及时向有关课题组提供最新科研动态与情报检索,为教师从事教育科研提供咨询和指导。积极创办与教科研相关的学术论坛,多渠道、全方位提供有关教科研信息,扩大教师视野。 9.加强科研培训,提高教师的研究能力。通过讲座、研讨等形式举办科研培训,不定期地聘请全上海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科研带头人来学校做现场报告,交流经验与想法。依托高校举办各类不同档期的专业进修班,组织教师进行专题考察学习。 10.高质量办好校刊《教育创新研究》。 第三章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校的课题立项立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跟国家、市、区有关科研动态。确立课题必须从日常教育教学实际、理论热点问题思考、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教育部门的科研规划或课题指南、教育期刊的征稿启事或选题要点出发,规范填写“文来中学教育科研项目申报表”,然后,再向上一级单位申报立项;校本课题先上报到教研组组长处,审定后交学校教科所。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第三条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第四条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第五条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①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

归企业所有; ②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占40%; ③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第六条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第七条附则 1、成果收益的奖励制度是年薪制、绩效奖励制度并列的研究人员激励制度,研究人员的成果收益不影响其年薪和绩效奖励的发放。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

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1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及管理制度

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公司文件孟国光签发人:年】司发【2013012号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 一、为了加强企业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企业科研成果的申报、应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交流和奖励,强化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广、特制订本办法。二、凡本公司员工(含试用、实习、特聘、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公司工程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均属公司,属于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执行。科研成果包含的内容为:三、包括但不 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专利、鉴定成果、论文、转让或获奖的成果、著作、研究与咨询报告、调查与试验报告,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管理职责第二章一、公司成立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计算机信息部经理任付组长,客服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全国项目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为成员,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拟定企业科研计划、政策、实施办法以及奖励方案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监督检查各子公司、项.

目部研发项目的进展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推进公司科技成果在本公司的应用。 二、研发中心为公司科研成果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会议、评审、验收、论文编选等)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公司科研成果、技术专利的申报工作;负责各项目任务书、计划、总结、汇报与报表的搜集与汇总;负责科研成果原始文档的收集与整理;组织项目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部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科研发展计划、确定研发项目、与研发中心共同推进公司科技成果在工程上的推广应用,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内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四、企管部负责科研成果奖励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同时结合科研成果研发计划,根据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需要,推荐和上报研发人员名单及位次,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综合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全套原始资料、证书的集中建档、统一管理。 第三章立项和实施 一、科研项目立项范围 1、公司制定的主要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对生产经营影响面大、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3、营销中关键技术难题;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AA大学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AA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AA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AA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七条A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由学校科研院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AA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及考核奖励制度

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及考核奖励制度 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及考核奖励制度 花溪区职业技术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师研究课题的申报组织、结题鉴定工 作。课题日常管理委托各课题组(教研组)实施。 1、各课题组(教研组)组长要按照申报办法及程序,组织好课题组(教研组)成员的教 师个人研究课题申报工作,对所申报的课题进行设计和论证方面的指导、咨询服务。教师的研究课题申报学校教科室备案后应及时督促课题承担者落实研究实施计划,扎实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2、关注过程管理。学校教科室实行联系课题制度、动态服务制度。教科室对一些有研究 基础、有可能出优秀成果的课题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至少有一次面对面的交流。教科室要对部分重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 3、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课题承担者将有关结题成果资料送学校教科室。结题材料主 要是课题研究报告1份或者3000字以上的研究论文1篇和与课题紧密相关的教学设计和教后感各1份。学校教科室组织有关科研骨干集中审阅各课题的结题材料,组织评审。 4、学校对教师课题研究有成效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将优秀成果(论文、案例、随笔、叙事……)推荐到全国、省、市、区参加评奖或推荐投稿给杂志社。 课题组长职责 课题组长是课题组的核心成员,是课题研究的直接组织者、管理者,是课题研究的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课题组成员设计实验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并组织开题会。 二、组织带领实验教师一起参与课题研究,对课题研究的进程了如指掌。并和实验教师一起总结、反思研究过程中的得失,调整研究的策略,和实验教师一起共同努力,不断将课题研究引向深层次。 三、课题组长应密切配合学校主管科研领导的工作。如为学校组织召开开题会、阶段总结会、制定学校科研工作计划等献计献策。 四、每学期期末要组织实验教师对半年来的课题研究工作进行阶段总结并形成报告。 五、对实验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主管科研工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教学提纲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2.1 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2 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2.3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4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2.5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3.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3.2 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3 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3.4 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3.5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其他项目组)共同实施转化; (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3.6 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查和跟踪,其他项目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化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董事会和财务部审核方可生效。 3.7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组织或者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3.8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发挥自主能动性和技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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