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教字[2005]69号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待遇,按原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脱产在校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在校的非定向类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全额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四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未满两年的,每生每月22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每生每月24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3、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般发放30个月。在校学习时间少于30个月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30个月的,按30个月发放。

(二)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的,每生每月263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每生每月283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的,每生每月303元。

3、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共发放34个月。

4、提前攻读博士的学生,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按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五条几类特殊情况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一)出国研究生

1、出国不满三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

2、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70%;

3、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病休研究生

1、研究生因病休学不满六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因病休学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70%。

(三)违纪研究生

1、研究生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按普通奖学金标准下浮40元,执行时间为一年;

2、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予以退学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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