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法学评析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法学评析

摘要

2016年2月,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一经在网络上爆料,马上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此事件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学的视野,根据官方的调查结果,分析事件中所存在问题,探讨问题的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对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消费欺诈以及健全市场行政监管机制提出建议,并由“天价”一词引发对市场调节价的思考。

关键词: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政监管;市场调节价

一、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回顾

青岛“天价虾”事件平息不久,继之而来的是网上爆料的“天价鱼”事件。2016年2月一名常州游客在哈尔滨市旅游景区附近的松北区北岸野生渔村饭店就餐时,店家提供的是人工养殖的鳇鱼却谎称是野生鳇鱼,被报398元一斤,没有讨价还价之地,店家甚至殴打顾客,强迫顾客买单,由于当地民警执法不规范,最后“被迫结账”。最终导致“事虽息,人不宁”的结果,该顾客回家后在微博上留言表示对高昂价格的极大不满。由于网络信息量大,短短时间内此事件家喻户晓,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当日哈尔滨松北区成立调查组,次日调查组得出草率的结论:北岸野生渔村大堂内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及相关图解,属明码标价;关于鳇鱼价格每斤398元是否违规,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鳇鱼销售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之内,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这样的回应显然是广大网民和市民不能满意的。2月16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天价鱼”事件调查工作,责成市相关部门立即介入指导,要求松北区政府充实加强调查力量,依法、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取证,尽快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政府调查组的深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调查结果显示:“北岸野生渔村”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欺诈消费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属于无证经营;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点菜单上签字系饭店服务员所签;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被打情况属实;民警张某某出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政府部门吊销涉事者“北岸野生渔村”的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额度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存在的监管缺失、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问责。

“天价鱼”事件之所以能被广大民众所知道,仅仅是因为事件中的消费者不满店家过于昂贵的价格,而在网上抱怨。随着相关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暴露出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价格不公的范畴,调查出的真相却是让人大吃一惊,该饭店无证经营一年却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其牌匾与证照不符也无人问津,其经营者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野生”字眼在牌匾和价目表上作虚假宣传

也无人惩处,把人工养殖鳇鱼当成野生鳇鱼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上述问题愈演愈烈,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为何消费领域的“天价”不断?为此本文拟从法学角度,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违法性以及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关防范此类问题发生的对策和建议,探讨政府价格调控机制。

二、分析事件中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现于外部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全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二是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授权范围内、受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三是内容合法,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意思表示真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等;四是程序合法,行政行为既要遵循行政程序的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五是形式合法,例如行政机关要书面答复,行政许可机关要颁发证照等。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就受法律保护,具备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必严。

1、对事件中行政监管缺位的分析

法无明文规定不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政,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作无证经营处理。北岸野生渔村饭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是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号,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该饭店并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延续,仍继续经营,相当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违法经营。然而,无证经营持续一年,却相安无事。立法上,对于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是具有明确规定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都强调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督。履行市场监督职能是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一旦在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却逾期不为的,则构成程序违法,属于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对于事件中该饭店的无照经营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没有依法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及时追究该饭店的违法责任,属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根据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016]8号文件,2016年1月20日至4月30日,在黑龙江全省范围内展开百日维权活动。该活动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个市县以及镇政府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对市场的行政监督,整治违法经营行为,促使经营者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论是在对餐饮服务业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还是在全省开展百日维权活动中,都没有对北岸野生渔村饭店的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见,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的政府部门并

没有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造成行政监管的严重缺位。

2、对事件中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分析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模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做到与老百姓友善沟通,保证行政执法和谐。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要秉公执法,也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执勤。据调查结果显示,该事件中的民警在出警时出现了语言不文明、抽烟等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不具备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有的道德素质,违背了法定义务。因此,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部分,不可忽视。

三、、解决策略

在立法层面上,关于市场的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出现严重的行政监管缺失问题。就哈尔滨的行政监管实施状况而言,早在2004年《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就已经出台,2014年哈尔滨市政府调整相关部门职能,设立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又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就“天价鱼”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哈尔滨市行政机关不但不依法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而且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较低,这样问题并不是只在哈尔滨行政机关身上出现,而是整个中国行政体系的通病。下面就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类似于“天价鱼”事件中的无证经营不追究的行政不作为、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是行政执法当前非常突出的现象。因此,打造一支法律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对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综合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一方面,实行公务岗位的“严进宽出”制度。坚持“逢进必考”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择优录取并且量才定位。公开选择素质高,尤其是法律素质高的人员来保障执法队伍的素质。实行严格的公务员工作考核程序,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坚决给予清理;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严格惩处,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实行持续教育管理。一只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时刻保持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精神的学习活动,树立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权

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位信念,把“八荣八耻”作为日常行为准则,提高每一位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做到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掌握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2、严格行政执法考核,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权责统一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内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利,其行使职权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不合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就是行政部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程序不严格,行政处分力度不大,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懒散。

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情况的检验,关系到行政问责的实施。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有利于督促和约束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考核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评议考核,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用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以及部门间互评的方法,到人民群众中走访调查,设置评价信箱,鼓励老百姓采用匿名信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价,从而深入了解老百姓心中执法人员的形象,全面了解行政执法队伍的情况,便于及时规范行政行为。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合法或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分力度,尤其是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处罚,即使不发生不利后果,也要承担与发生不利后果相同责任,严厉打击尸位素餐的行为。此外,可以参照司法体系关于终身责任制的规定,对一定级别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终身责任制,可以有效规制一些行政官员在位时“一手遮天”的现象,增加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成本,促使行政人员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语

民以食为天,人们外出就餐已经成为享受生活的方式之一,因此,餐饮服务市场不但要保证餐饮消费者吃得安心,也要保证消费者玩得舒心。维持正常的餐饮服务市场经济秩序不仅仅某个市场主体的责任,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个人层面,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者,要自觉遵守市场活动原则,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展开正当的竞争行为;消费者加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主动学习消费知识,理性消费,避免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层面,立法上完善餐饮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执法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司法上,保证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社会层面上,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做到全方位的市场监管,才能避免类似“天价鱼”事件再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健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餐饮服务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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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马加爵事件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马加爵事件 一、案例简介 (一) 马加爵简介 籍贯:广西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人。 1997年考上宾阳中学,为广西重点中学。 家境:四个子女,家境贫困。另有一女考上大学。取名:父亲 为儿取名马加爵,意喻“加官进爵” 智力: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中获二等奖;计划性杀人,化装 乞丐逃追扑等行为表明其智力高。 (二)案件梗概 2004年2月23日在云南大学学生宿舍317房发现四具被害尸体。 2月24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 3月15日罪犯在海南三亚被抓获。 4月22日被判处死刑。 6月17上午9时被枪决。 (三)犯罪起因邵瑞杰:马加爵大学三年半最好的朋友,因为 打牌与马加爵发生口角,批评了马加爵的为人,于是被杀。 马加爵供述:“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们那么 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 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 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 唐学李:没有在邵瑞杰 和马加爵的夺命牌局中争吵,也不曾和马加爵有任何过节。在唐学 李女友看来,二人甚至算是不错的朋友,唐平时喊马加爵“马哥”,

从来没有言语不慎得罪马加爵,只因为他暂时借住在马加爵宿舍里,那两天又总是睡在宿舍不爱出门,妨碍了马加爵的杀人计划,因而 被杀。马加爵亲口承认为什么第一个杀唐:“不是先后的问题,而 是下手的机会来了,他恰好那时在寝室。如果是别人,结果也会一样。” 龚博:和马加爵从来没有冲突,来往不多,同样没有参与马和 邵的牌局,因为过生日没请马加爵,而邵瑞杰又用此事教训马加爵:“就是因为你人品不好,所以龚博过生日都没叫你”因而被马加爵怀恨,惨遭杀害。 杨开红:马加爵正在宿舍里处理杀死邵瑞杰时留下的血迹时, 恰巧来到马加爵的宿舍找人,马加爵担心事情泄露,杀害了杨开红。 二、犯罪心理案例分析 (一)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马加爵犯罪心理的“滋生点” 心 理学认为: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人的犯罪心理的来 源同样是对客观世界消极因素能动反映的结果。马加爵生活的社会 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消极因素,为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从宏观社会环境来讲,尽管整个社会进步在加快,社会更注重 人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差 距加大”现象、“人生存和发展的不平等”现象、社会价值取向的功利 主义现象、社会交往中的“市侩化”现象。这些宏观社会环境中的消 极因素尽管不可能直接对马加爵个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的影响 会通过与马加爵生活息息相关的微观社会环境折射出来。马加爵家 庭的贫困无法为他提供大学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让他时常感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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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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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报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女士主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某向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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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一、案例简介 马加爵,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了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亲戚、朋友以及老师都寄予厚望的好学生,却一手捏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惨案。 “马加爵事件”始末:因为马家境贫寒,过度自卑自闭,性格孤僻又暴躁,与其同学时常发生矛盾,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深深记仇。随着事态的发展,积怨过久,由量变到质变,马加爵的人格逐渐发生扭曲。最后因为一次打牌吵架,马加爵下定决心设计加害于同宿舍的四位同学并于事后畏罪潜逃。 二、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 (1)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 马加爵从小就生活在农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因为家境贫寒,长期过着低人一等的艰苦生活,使他有意识地认为别人在歧视他,看不起他,于是这他便形成了他自卑自闭内向的心理缺陷。加上他性格孤僻并且暴躁易怒,所以形成与人交往不利,常与人结怨的情况。造成了他容易冲动,禁不住一些小刺激的性格。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个贫困的弱势群体只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更多的挫折,有很多愿望不能轻易实现,贫困群体遇到的挫折感,肯定会大于富裕群体,然而这却让马加爵产生了仇视的心理。马加爵曾经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在云南大学,有那么多的贫困生,而从马加爵的供述看,他与交往最密切的有贫困背景的同学都相处不好,因此可以看出杀人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而是他的心理问题造成的。 (2)马加爵犯罪心理特征 1.犯罪人人格的扭曲 从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情况看,他的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 2.犯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扭曲的道德观 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不难看出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自然也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最终同学的责备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犯罪人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是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马加爵案例分析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马加爵犯罪的原因分析和启示 关于马加爵犯罪的原因分析,无论是媒体,网民,还是犯罪学的专家,都不外乎于两种观点,一是因贫穷而杀人,另一是因“做人失败”而杀人。 马加爵究竟是因贫穷而杀人,还是因“做人失败”而杀人?我个人认为,这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犹如同一个硬币的正面和侧面。即使说直接导因是“做人失败”,也不过是在单纯贫穷的基础上多加了一个为人处世的问题而已。为人处世的失败之所以值得重视、值得忧虑,与能不能从贫穷状态下解脱出来直接相关,这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贫穷是马加爵自卑和焦虑的根本原因,做人的成功与失败,免不了要与脱贫致富的目的挂起钩来。 贫穷是重要的深层次原因。他发现自己是贫穷的,认识到要改变家庭的贫困十分不容易,为此自卑、苦闷。否认贫穷对马加爵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只能是自欺欺人。 社交能力差是他不能融入环境的重要因素,是必要条件。因为这一点,才造成了他与同学的隔阂。其实别的同学并没有讥笑他贫穷的意思,连马加爵本人也不认为这几个同学是在讥笑他的贫穷。但马加爵的过分敏感,内心的自卑,由自卑而反弹形成异常的自尊,这却肯定是建立在贫穷的基础上的,至少,这是主要原因。在现在这个世界上,只要腰包是鼓的,还有什么可自卑的?不自卑,又怎么会过分敏感?敏感源于自卑,自卑源于贫穷! 他通过邵瑞杰对他的批评发现,自己不仅仅是贫穷,而且为人处世的社交能力也不行。现在谁不知道社交能力的重要性呢?显然他的意识是:既贫穷又缺乏社交能力,要改变自己的贫穷地位还有什么希望呢? 于是他绝望了。 分析马加爵犯罪的心理学原因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 第一,我们当代大学生和高中生一定要好好想想,你活着是什么意义,生命究竟是什么。其实,人生的意义在于人间有真情,其实每个人活着都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有父母对我们的爱恋和牵挂,有老师对我们的期待,还有周围朋友和我们友好相处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一定要提高做人与处事的水平,克服不愿与他人交往的毛病。要懂得社会生活本身就要求必须与他人协调、与他人合作。当我们与同学或同事之间出现争执和不快时,要度量宽宏,不能自以为是,惟我独尊,极端自私,不知何为自我约束或遵纪守法;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去算计他人,甚至精心策划谋杀过程。 第二,马加爵案件可以揭示出我们学校教育当中的缺陷。我们的教育是不均衡的,只偏重于智力教育,忽视了一个人的其他方面,比如人格教育、情商教育、人生教育,还有道德的、法律的、是非的等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以性格为核心的人格培养与教育。建议在大学生、高中生的课程设置中应该增加“独立人生知识课”、“婚姻恋爱课”、“人际交往知识课”、“大学生学习方法课”等。总之,除专业科学知识外,要增加对年轻人更现实、更实用的人生知识性课程。面临许多未知的,不定的未来因素,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事件反映出的社会现象 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4月生,广西宾阳人 1996年至1997年宾州初中复学,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省重点中学宾州中学。 1997年至1998年班主任家庭保姆,负责家庭杂务。 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由于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 2000年7月由于高考录取的严重不公平性,他未能如愿以偿考取心中的“三航殿堂”——西北工业大学,又没钱复读,屈就云南大学。 2000年至2001年云南大学大一学生。 2001年至2002年云南大学大二学生。 2002年至2003年云南大学大三学生。 2003年至2004年云南大学大四学生。 2004年3月15日为A级杀人犯。[编辑本段]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人引发了轰

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5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同窗非好友。 2月26日广西自治区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当地公安部门正对其进行审讯。 公元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汇总word版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篇一】 标题×××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等。 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vi. 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 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 [2] 任家强,董琳瑛.基于空间统计分析的辽宁省县域经济空间差异研究[J].经济地理,xxxx,(9)1435-143 [3] 胡青峰,张子平.基于Geoda095i区域经济增长率的空间统计分析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7,(2)53-5 [4] 潘竟虎,冯兆东.甘肃省区域经济差异时空格局的ESDA-GIS[J].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45-50.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模拟法庭程序马加爵案例

模拟法庭程序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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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本科 实践报告题目: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南汇分校 姓名:学号: 年级: 09秋专业: 指导教师: 日期:年月日

提纲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二)案例内容概要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三)感想

内容摘要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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