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很多离婚夫妻协议解决不了孩子抚养问题,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法院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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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

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 ▲一、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对方需要给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原则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学生活需要来定的,一般不超50%月工资收入。 ▲二、如何做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对父母双方的调了解后才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法院会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取证对比双方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这四个方面同时也是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关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说明非常详细)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协议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协议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

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六、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 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

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作者:蔡梅风发布时间:2009-04-2016:01:39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

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 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协议书

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协议书篇一:离婚协议书模板(两个子女通用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女方:,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女儿),儿子(女儿),现因,致使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 儿子(女儿) 由方抚养,儿子(女儿) 由方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一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孩子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自由决定看望男女一方。 二、财产处理 1.存款:; 2.土地/房屋:; 3.车辆:; 4.其它财产:。 三、债务处理 1.; 2.; 3.。 四、其他约定 1.; 2.; 3.; 五、以上协议由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如果男女双方隐瞒事实,今后发生争议或引起法律责任,由隐瞒事实一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篇二:有子女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有子女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区××居×××××××××××××室。 协议人:×××,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区××居×××××××××××××室。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政府登记结婚,于1991年××月××日生一子张子。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付抚养费XX元整,付款方式为女方从银行汇入男方银行卡中(卡号:××××××××),直至儿子满18周岁。孩子大病、学校赞助费等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我国最新单方离婚程序法律规定 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改完后,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

离婚协议书范本(两个子女归一方抚养版本,2020律师专业版)

使用说明: 一、恭喜浏览到这份有价值的文档,感谢您对知识和专业的尊重! 二、本文档为律师从业过程中对部分法律问题的总结和提升应用,有别于其他粗制滥造的法律文本,本律师尽可能将文档所涉及的专业术语通俗化,使合同简约、平实、易懂却不失专业、高效,再次感谢您的选择和使用! 三、本合同适用于大部分条件下日常生活情境参考,如有特殊条件或非一般情形请认真考虑后使用。如有必要,请另行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四、本文档适用于夫妻感情破裂后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形,且夫妻同意生育的两个孩子归一方抚养的,本文能最大限度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如今网上盛行的一些所谓离婚协议范本,粗制滥造,存在重大瑕疵,女性作为弱势方,经常由于文书问题,吃了离婚协议文本的暗亏,到最终闹上法庭的时候,却发现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法执行或法官无法判断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范本都一概具有法律效力;本文档经专业打磨,多方位多角度考虑,能较好的各方的正当法律权益; 六、建议保证书由双方当面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如有两页及两页以上建议骑缝处按手印或每页都按手印; 七、离婚协议作为后续可能的离婚案件中的常用证据,应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八、请记住,免费的文本没有好东西,有价值的文本是收费的! 九、以上说明,敬请认真阅读后使用。 以下为正文

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或长女),名(身份证号:),双方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或次女),名(身份证号:)。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1.2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对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清楚明白;签订协议时,双方智力和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强迫或威胁情形; 1.3双方的债权债务凭据、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证明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或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子女抚养和探望权 2.1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 2.2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元直至十八周岁成年(孩子如有高等教育机会,应支付其至高等教育毕业),在每月5日之前支付至女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等大笔资金支出(每笔费用超出2000元即视为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83757454.html,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

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当夫妻离婚后,如果有孩子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经判决的后,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要在离婚之后照顾子女的方方面面,但是另一方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还是要定期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如果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接下来,小编将会详细讲解一下。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从我国法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监护权。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离婚双方能否共同抚养子女

离婚双方能否共同抚养子女 现在很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很喜欢孩子,也都很想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因为双方的问题导致夫妻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此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否可以进行共同抚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的做法,在生活实践中是被广泛采纳的,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抚养权主要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的权利对象,通常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就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进行协议,当协议不成时,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当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时,则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权,有义务支付抚养和教育等费用。 父或母一方抚养子女的方式既可以由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父母轮流抚养以及父母共同抚养的方式,则大多都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调解形式处理,因为抚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若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则父母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均不承担,那么相应的权利人也就无法维护其应享有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衍生出许多不和谐因素,所以,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父母双方都要慎重,应先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尊重客观事实,理性看待问题,子女无论由谁抚养,父母都应当承担起照顾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另外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照顾的一方,通过协商和谐处理纠纷,解决实际问题。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一、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换而言之,就任何情形下的离婚都要达到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意见一致的除外,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理念。 《婚姻法》规定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只要夫妻一方或双发出现了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准予离婚法定事由的理解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不仅赋予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1、重婚,不但违反《婚姻法》,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须要说明的是:重婚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因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先刑后民”,人民法院

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同时因重婚罪也属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以及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等情形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种重婚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第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当下婚姻登记已经联网,婚姻登记的重婚情形相对少见一些。 第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因其隐秘性且重婚行为的证据不易收集,此种情形重婚实践中最多,当然无过错方往往也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保障权益,收集证据需要做全方位细致的工作,例如邻居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村居委会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信件,聊天记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上述第二种情形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部分社会大众的情感上对”出轨与同居“的理解有时并不符合司法实践,例如与其他人非婚生子(男女皆有),在笔者查阅过的司法判例中通常不会认定为同居,因为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多次与他人开房等出轨行为亦是如此。如果确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者还出现了非婚生子,在收集证据上一定要严谨、全面,证明双方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否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和个人情感不统一。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何为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社会生活中常说的性暴力、经济暴力或者冷暴力等并没

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离婚协议书

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离婚协议书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范文

离婚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范文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吧。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xx,女,现年 11岁,协议离婚时由女方抚养,后于20xx年10月9日经过变更由男方抚养至今。 现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协议在尊重甲乙双方及被扶养人意见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协商同意自20xx年1 月1日起,女儿瞿雯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三、被扶养人瞿婧雯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从 20xx年1月 1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女方456_元作女儿 _xx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依据(青海省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955.46元/年)。 2 、十八周岁后如考入大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男、女方负责(由女方垫付后,凭实际产生的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3 、男方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四、探视权 1 、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暑假或寒假(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五、女儿从20xx年至20xx年12月31日一直由甲方抚养,产生抚养费10万元,已由甲方承担,再不追究乙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将女儿送至甲方抚养,甲方不仅有权追偿20xx年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10万抚养费,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后期的抚养及教育费。 六、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甲方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离婚案件女方如何争取小孩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 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小编有话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头等大事。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通过批复、答问的方式发布审判指导意见,并于1993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些意见都极大地方便了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处理。但生活常新,理念也随之更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几家媒体采访,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了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跃然其中,值得关注。杜专委谈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又进一步指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于是,我们专门设立一个单面镜观察室来观察,分别让父亲、母亲与孩子在观察室里相处,观察员就通过单面镜观察,外面的人能看到里边,里边的人看不到外边。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后面附上杜万华专委2016年3月两次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及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供大家阅读、参考。【央视】《小撒探会》对话最高法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法院专治感情危机(全文)2016年03月05日央视2016年1月26日,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庭内,分别审理了三对夫妻的离婚案件。这三起离婚案件能够从侧面看出家事审判改革后的一些新亮点。第一起案件中,黄芳夫妇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僵持不下。最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妈妈。因为在新设立的儿童观察室中,孩子显然对母亲更为亲近,对父亲如同陌生人。第二起离婚诉讼较为特殊。按惯例,起诉一般会选择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结婚登记地的法院,但两人却选择了在工作地珠海市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结婚证在北京的家中,回北京协议离婚成本较高。诉讼过程中两人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开庭不到1个小时,法官就已调解结案,双方离婚。第三对夫妇通过诉前调解室调解后,夫妻决定先回家冷静一下。调解室是家事审判改革后的又一特色。一天中,三起家事诉讼,法院共调解成功两例。就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小撒探会》采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审判模式急需改革” 撒贝宁:以往一说起审判改革,普通群众总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但是这一次,家事审判改革特别接地气,那么最高院启动这样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呢?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财产分割判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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