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村委会选举规程

省村委会选举规程
省村委会选举规程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部署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发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乡(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省负责市、县两级,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

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

第二章选举准备

第七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选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代表的,票数最高者任组长。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职责,本组村民有权提出更换,更换经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九)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一)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十四)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选举工作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明确选举日、选民资格、本届村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村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布,方为有效。村选举办法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三章登记选民

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九条登记选民开始之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登记选民日期和选举日,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登记选民可以由选民登记员上门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组成与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本届村民委员会拟设的职位和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规模大小讨论决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条件审查程序,明确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五年,解除劳教未满三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五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三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

第五章选举方式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一)确定并公布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

(二)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三)发放提名票,未到场的选民一律不发给提名票;

(四)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五)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六)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参选。如果是分次投票选举,则取其高职务候选人进行选举;如没有当选,再参加下一职务的选举。

第三十条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因候选人自愿退出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没有差额竞选对象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鼓励有退出竞选意向的候选人踊跃参选。

第三十一条实行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荐,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三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

第三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候选人(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

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第六章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次数,以及投票起止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选民意见分歧无法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变更选举日,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变更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公布选民名单,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三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也可以设立选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设置。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由村选举办法作出规定。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三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人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人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如果实行选举大会形式的,应当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或乡、镇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村选举办法、投票办法、选票划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办法、唱计监票办法、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十条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可以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差额的原则印在一张选票上,也可以分别印在三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上。

采用自荐直选的,选票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职数等额印制。自荐人名单不得出现在选票填写处。

妇女委员采用专职专选,在选票设计上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候选人一栏,与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并列。

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数印制,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密封后严加保管。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清点票数后分发选票。

第四十一条按照实用大方原则制作票箱。票箱形状为长方体,颜色一般为红色,可分选举中心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投票箱三种。各种票箱的尺寸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制作票箱时,应考虑选举时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以免遗失选票等因素。

第四十二条严格实行秘密写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应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应当在秘密写票处写票。

第四十三条投票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不受他人干扰。

第四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准备投票用品,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标志、工作人员证、当选证书、选举结果报告单、国旗、国歌磁带、放大的选票票样、票箱封条等物品。

第四十五条投票场所布置应隆重简朴,并张贴候选人(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

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第四十七条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大会正式开始前,需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大会主持人应提醒选民带上选民证,提醒被委托人带上书面委托证明,要求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数,总数超过登记选民的一半,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讲明大会纪律,向选民宣读村选举办法,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以及选举工作人员的名单,宣读填写选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验证发票。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流动票箱、委托投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检查后,由监票人将各票箱上锁并贴上封签。监票人面向选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与大会计票人员一起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主持人宣布当众清点的结果。监票人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具体的画写法,村民有不明白的可以提问,监票人进行解释。设置流动票箱的,由主持人宣布派出流动票箱。每一个验证发票点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验证发票,其中一名负责检验选民证(身份证)和委托证,并与选民登记名册核对,在选民证、委托证背面作出“选票已领”或其他易于识别的标记,在登记名册上作出标记;另一名负责发放选票,并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验证发票结束后,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场当众剪角作废。

(三)写票、投票。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完成写票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

第四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合理设置投票站。选举日前公布开放和关闭的时间。选举日当天,所设的投票站应在同一时间开放。中心投票会场、各投票站都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每一投票站应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员:一名负责验证发票,一名负责管理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一名负责看管票箱。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回选票及投票用品,佩戴证件上岗,检查投票设施是否准备妥当。

投票站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截止时间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进行开箱计票。

选举日当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第五十条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自荐直选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填写。

第五十一条文盲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候选人(自荐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五十二条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将各票

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

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

第五十六条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十七条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自荐直选。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五十八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九条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投票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第六十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六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在投票日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征得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本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

移交。工作移交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本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六十四条移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主动汇报情况;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应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谈话,进行教育,要求其尊重选举结果,督促完成移交工作。对拒不移交的,本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以代表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也可由公安等职能部门督促进行移交。

第七章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

第六十五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投

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六十七条罢免表决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在村民会议上予以通报;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如果是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可推选一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

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召开之前,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接受的,罢免终止。

第六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可以辞去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各种借口强迫、威胁或利诱村民委员会成员辞去职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候选人(自荐人)可以作出辞职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形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

第七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承诺辞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调查属实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期满后的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主动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工作有重大过失或明显经济问题的,须经审查或审计后方可辞职。

同意辞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七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发布职务终止公告。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公告职务终止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终止公告。

第七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被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外迁、死亡等原因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由有选举权的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选举程序参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补选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八章选举结果认定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因违背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认定为无效选举。无效选举包括整体选举无效和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两种情况。

整体选举无效是指程序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的全部当选人无效。

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是指当选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当选或他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使其当选;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人员当选;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

第七十五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整体选举有效,可从直接、差额选举,保证秘密写票,保证投票不受干扰,公开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方面认定。

第七十七条当选有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整体选举有效;没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和破坏、干扰选举等违法行为;具备本村选民资格,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得票数为选民投票数的过半数,且得票数的排名顺序在本村村民委员会职位应选名额之内。

第七十八条对整体选举无效,可按两种方式处理:

(一)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登记选民,重新组织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产生自荐人),重新投票选举。

(二)局部纠正。由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的违法或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的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以采取局部纠正办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应取消其当选资格。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以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其当选。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

(二)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先纠正失误的环节,看其是否当选。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可以保留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另行投票选举。

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名额时,不影响其他当选人的当选资格。

第八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村民实施选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按规定重新产生新的成员,替补其空缺的名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总结培训

第八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二十日内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经验、特色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对工作得力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批评处理。总结报告应报送县(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第八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选票、工作表格,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村级选举工作档案主要内容:

(一)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三)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四)公告和其他法定事项的材料;

(五)选民登记名册、村民代表登记名册、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和提名情况统计;

(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选票、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七)选票核对、统计结果记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花名册和下设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名单;

(九)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十)选举工作总结材料。

第八十五条档案保管应当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八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个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区选民登记总数的百分之90以上,选举才有效。 第六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七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八条选举时,选票上附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

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九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 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填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5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名,实选1名,差额1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名,实选4名,差额1名。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画“o”的视为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资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3、村财任期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乡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

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村 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

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时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正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村两委换届选举操作规程

来凤县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操作规程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操作规程 根据有关规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按工作流程分为准备阶段、推荐阶段、考察阶段、选举阶段、总结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7月28日至8月5日) 1、全县组织准备 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工作,同时搞好业务培训。 2、乡镇提前准备 乡(镇)党委对村“两委”班子现状进行排查摸底,调整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一是组织财经所对所有村进行财务审计清理,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二是组织工作专班对村“两委”班子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测评,走访党员群众,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排查摸底。 三是乡(镇)党委领导分别与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 - 1 -

别谈话,摸清班子现状。乡(镇)党委书记要与村党组织书记逐一谈话,乡(镇)党委班子成员要与村“两委”其他成员逐一谈话。 四是根据走访、测评和谈话情况,结合各村实际,按照”五个一批”(从在职的优秀村党组织带头人中留任一批,从本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负责人、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批,从县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党员领导干部中选聘一批,从本村外出务工经商优秀农民中引回一批,从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中选派一批)和“一好双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致富能力强,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要求,提前将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到位。 3、乡镇安排部署 乡(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传达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换届选举的任务措施: 一是成立乡(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是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 三是组建乡(镇)包村指导督办组(每村3人以上)。 四是落实选举经费。 五是确定召开村级换届选举动员会议时间和准备事项。 六是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拟定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操作流程图。 4、开展宣传动员 - 2 -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成立选举委员会 1、人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2、产生方式。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3、注意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1、登记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2、登记范围。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的产生 1、提名。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2、预选。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3、妇女候选人。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村委会选举办法

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5 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 5 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25 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一、宣布大会开始 主持人:各位村民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这次选举大会。我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根据各村民小组报告,现已到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现在我宣布:会议第一项,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 二、介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 主持人:第二项,介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 到今天为止,我村年满18周岁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有人,被拘留关押,无法行使选举权有人,因患精神病,智力残疾者,不能表达意志有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为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有人。 根据镇人民政府建议,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我村村民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人。按每项职务各差额1人的选举原则,于月日召开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了如下正式候选人:主任正式候选人: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委员正式候选人: 今天提交选举大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

三、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 主持人:第三项,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选举产生主任和委员。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本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的,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为保证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尽可能参加选举,今天选举大会设中心会场一个,对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大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设流动票箱个,每个票箱指定3人负责。对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委托投票的办法共有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办理了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代为投票,但每人接受委托投票最多不得超过3人,候选人或不参加选举大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接受委托。 为保证这次选举民主、公开、合法、有效,所有选票包括流动票箱所投选票、全部到中心会场开箱检票计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 为保证选举顺利进行,下面宣布选举大会会场纪律: 1、服从大会安排,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寻衅滋事;

村委选举办法

小店镇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其中妇女委员 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海推直选的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区、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四、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1年月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1年月日至月日。 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原则上现任村干部不超过60周岁;新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成员50周岁,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班子要确保一名妇女干部。 七、被推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八、鼓励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候选人应公开竞职承诺、纪律承诺。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十、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设中心投票会场和个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次选举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流动票箱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杜村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接受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委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

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一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3人。 第七条本村选举投票时间自2011年9月16日上午7:00开始,至当日12:00结束。 第八条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九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十条本次选举采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中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委会换届选举规范指南规范.doc

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南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 通 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选举部署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

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 1、镇(乡、区)指导,由镇(乡、区)或者上一届村委会确定组织召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 2、由本村2/3以上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 产生,职数为5-7人。 3、会议内容如下: 注:会议主持人由镇(乡、区)包村干部或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担任。 村民同志们: 按照镇(乡、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现在正式开始。 今天的会议有两项议程: 一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竞争激烈 的村采用提名票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绛县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今天,我们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组织和主持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村 民选举委员会。 首先清点到会人数(由各村民小组长清点)。 经清点,全村应到村民x人,实到村民x人,符合法定人数,推选 工作现在开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镇(乡、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x人组成。推选采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举手表决的方式。为了推选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xxx、xxx、xxx、xxx、xxx、xxx、xxx为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同意以上建议的村民请举手,好,同意的人数超过到会人员的一半,以上建议获得通过。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x x x、xxx、xxx、xxx、xxx、xxx、x x x同志等x人被推选为我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请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走上主席台同大家见面。 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4、新产生的选举委员会酝酿产生选委会主任一人,报镇(乡、区)党委备案后再发布公告。 5、向村民公告。(详见附件1) 二是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 1、根据我村工作实际和镇(乡、区)党委、政府建议,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拟设x职,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 人(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当选)。现在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 村民小组会议)表决。 2、同意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设x职,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人,同意的请举手,好,经清点,多数人同意,以上建议获得通过。 3、向村民公告。(详见附件2) 二、推选村民代表,公布代表名单 根据镇(乡、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经村民会议(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我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并且采用村民小组推选(以若干户推 选)的方式,推选产生了第九届村民代表。(详见附件3) 三、确定选举日,选民登记日 经镇(乡、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x 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已经确定。(详见附件4) (说明:选举日公布后,即可确定选民登记的开始时间,着手进行选民登记。) 四、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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