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篇一: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一、司考民法题目的特征

1.基本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果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2.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关键:找到一个独立的双向(边)民事法律关系,找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然后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题目答案就做出来了。

3.因此,分析民法题目步骤是:

第一,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找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三,在选择题中,注意会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行为,当事人可以主两种以上权利(两个请求权),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此时若是多选题,则几种责任都可选,如果是单选题则选择对当时人有最大保护的责任方式。

二、解题示

例题1:甲乙签定保管合同,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

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

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在本案中甲应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但是已经没有可能;则可以

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11万元。

2.【找简单法律关系】:乙擅自出售甲的合法财产,甲乙之间形成

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该以

实际损失(10万元)为基础。

3.【找简单法律关系】:乙出售甲财产得到价款12万元,甲乙之间

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获得12万元没有法定、约定事由,因此应该将12万元返还受损失人甲。

4.【找简单法律关系】: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甲丧失所有权。

【请求权】:甲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丙已经取得原物所有权。

结论:(1)如果是问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回答有1、2、3

三种,但是如果是单项选择题问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则

应该选第3种。

(2)为了保证做题没有遗漏,应该把所有的双向、简单的民事

法律关系都找出来。

(3)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就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最后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这种思维应对我们的法律实

践有启发意义。

例题2:的a公司聘请人甲代表该公司与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

为1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

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下飞

机后乘坐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汽车与农民乙

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

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和a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

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违约责任。该赔偿中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c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请求权】:《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

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

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赔偿责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

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

法律关系。

【请求权】:根据侵权法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权】:无。

结论: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

起诉讼。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从赔

偿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先

排除。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为

被告,因为: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在,便利甲(人)起诉。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农民乙具有更

大的赔偿能力。

例题3:甲2014年3月1日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

月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关于甲

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属于有

效合同。

2.【找简单法律关系】:乙依照合同买卖房屋且进行过户登记,取

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对该房屋丧失所有权。

3.【找简单法律关系】:对于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分析如下:

(1)从乙的角度讲,自己的房屋被他人(甲)出售,自己有对该合

同进行追认的权利,故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求权】:乙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主该合同无效。

(2)从丙的角度讲,丙是在甲故意隐瞒自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真相

的条件下签订的,但是,丙不能以甲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而主合

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合同。

【请求权】:丙无法过户登记,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可见

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3)丙对于该合同可以主变更或者撤销。因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权】:丙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归于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说法都可以成立:该合同是

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从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说直接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

只有经过乙请求无效或者经过丙撤销之后才是无效合同。

2013年卷四第四题(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某通过某租

房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某承租了王某一

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某转租的条款。某与某联系,说明该

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某同意承租某的房屋,并通

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也没有空调。另外,某了解到某已拖欠王某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某的租赁合同。

某要求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某,某避而不见。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某去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

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某将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

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

而未搬出卫生间。某告知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某经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

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装

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某的租赁合同,某想继续租用该

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关系分析】某(次承租人)与某(承租人、二房东)系租赁

关系,某与王某(出租人)系租赁关系。

【请求权】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替某(承租人、二房东)支付

租金和违约金,以此抗辩王某(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

2.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某与某系租赁合同,合同容约定,某有提供热水

器的义务,某未履行义务,而给某造成损失。

【请求权】某可以请求某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

【答】:由某(出租人)承担。因为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

水器)的义务,某违反该义务,致某损失,应由某承担赔偿责任。

3.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

什么?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法律关系客体案例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产妇申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 医院未经授权,擅自将死胎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产妇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行为侵权,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4.5万余元。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那么,医院是否该赔偿? 案情梗概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 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大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 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 [案情]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应怎样解决此项纠纷? [调解]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 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法律关系客体

2.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说这派学者本身也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派学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因此将其归入一种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柴发邦教授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江伟和常怡教授则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田平安教授认为是“民事案件” 。虽然这派学者各自所主张的称谓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各个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有差别,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有所不同。首先,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其次,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益请求。第三,上述两种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的事实客体可能同后者的事实客体完全一致,或者是证实其存在、不存在的案件事实。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当使用一个词来进行表达。而并非是“什么和什么”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存在着一种列举的倾向,也就是说在用穷尽法来解释这个概念。用穷尽法来解释一个概念的缺点在于容易有所遗漏。比如,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这句话。如果说这句话正确,那么鉴定人、翻译人去的报酬的权利的对象也是案件事实么?再比如,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这个论断。笔者斗胆问一句,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还是实体权益请求?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学说即使正确,也有待于进一步抽象化。 3.诉讼行为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客体,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实质是说权利、义务所能起作用的方面,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的标的,而权利、义务的标的,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一般可以指物和非物质财富,也可能指一定的行为;在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行为。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说,它是属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笔者支持诉讼法律行为说,下面将对这种观点予以详细阐述。 二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各派学者由于对个体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理解客体也存在着根本分歧。唯心主义者试图从人的能动性的方面去理解客体,但由于其基本哲学立场的限制,而把客体看作是由精神性的主体创造出来的,这样客体就成了某种精神东西的异化和外化。 马克斯和恩格斯在批评和继承哲学史上关于主客体的理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主客体理论。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早在人类之前就存在,但不构成现实客体。自然界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来的那一部分和那一方面的客观存在才成为客体。他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结果。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客体会有不同的部分和方面成为它的客体。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选择题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继承的1万元人民币向路边洒去,该事实的性质如何?(C ) A表意行为B非表意行为 C事件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B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二、多选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 A聋哑人B合伙企业C机关法人D个体工商户 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有(ABC ) A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必须有义务主体 B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D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3、下列选项中,既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又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AB ) A物权法律关系B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C人身权法律关系D债权法律关系 4、某甲在路上遇见情敌某乙,遂叫某丙和某丁共同将某乙殴打一顿,某乙治疗伤病花去医药费500元。某甲、某丙和某丁应对某乙承担的责任为(AD ) A侵权责任B合同责任 C单独责任D共同责任 5、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ABCD )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问: (1)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2)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3)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3、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 C 携带保管。当行至车站时,遇见 D。A 回头对 C 说,要付款给 D。此时,刚好有人叫 A ,A停车离去一会。然后,A 继续开车将 C 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万元的事。事过5个月,A 发现2万元落空,向 C 和 D 查询未果,C 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了 D,D则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一个月后,A 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谁应对这2万元的下落负责?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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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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