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最新股转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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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第一节分层标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挂牌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挂牌时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不少于6亿元,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第九条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第二节维持标准

第十一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维持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三)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层级划分和调整

第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五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分别揭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和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二)年均复合增长率= -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

(四)最近12个月: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最近12个月。

(五)最近60个可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扣除暂停转让日后的最近60个转让日。

(六)股东权益: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七)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八)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是指申请挂牌公司在依法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后至正式挂牌前,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股本、做市商家数、合格投资者,以截止到4月30日为准。

(十)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

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

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

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

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资源及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资源及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资源和能源消耗的管理,达到节约资源及能源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施工过程和办公场所的资源及能源消耗的管理。 3、职责 3.1生活服务公司: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的水、电、气管理。 3.2技术处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并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资源及能源节约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3.4项目部负责实施公司及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4、作业要求: 4.1材料节约: 4.1.1各施工单位根据投标要求和图纸对人、机、料、水进行详尽分析(避免较大的缺项、漏项),尽量与相关方协商,以减少损失。 4.1.2 施工中根据预算进行限额领料,避免超耗、超用。 4.1.3 严格按计划进料,防止积压和浪费。 4.1.4 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避免浪费。同时注意各种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以节约资源。 4.2 节水 4.2.1 生活服务公司和后勤部门加强公司(工程处)办公区域用水的控制,建立用水台帐,经常对供水线路进行检查,及时维修,防止跑、冒、滴、漏。 4.2.2 各施工现场装设水表。由项目部制定节水措施,专人维护用水线路,防止长流水和跑、冒、滴、漏。 4.2.3 砼搅拌站设污水沉淀池,沉淀后的水尽量二次使用。其它施工设备清洁用水必须加强控制。 4.3节电 4.3.1 生活服务公司和后勤部门加强对办公区域用电的管理,以节约用电。 4.3.2 员工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车间、办公室照明、空调、计算机电源等设备。 4.3.3 设备更新时,尽量购买节能机械 4.4节约燃料 4.4.1各种办公用车、工程车辆、大型机械作业用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2号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9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权益类投资管理办法

权益类投资管理办法 编制:赖凤宜 审核:陈煜明 批准:张紫超

一、目的 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经理要求,完善风险控制环节,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较低风险下的较高绝对收益。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权益类投资业务(含可转债投资)。 三、术语和定义 3.1止损是指在证券市场以某一价格购入某种证券后,由于该证券价格下跌达到一定幅度时,为了减少损失,及时采取全部或部分卖出该证券以达到降低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3.2止盈是指在证券市场以某一价格购入某种证券后,由于该证券价格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为了锁定收益,及时采取全部或部分卖出该证券的办法和措施。 3.3净值管理是对资产管理业务总体止盈止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各项目净值高低,及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仓位作出提高或降低等管理措施。 四、岗位职责 4.1投资经理 1)执行和落实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决议与授权; 2)分析研究上市公司; 3)分析研究资本市场投资机会; 4)研究、选择金融投资品种及制订投资组合;

5)下达投资指令; 6)负责确定投资组合中投资规模不超过其项目总资产30%或低于1000万元(不含)的单个投资品种; 7)处理投资过程中市场异常现象; 4.2 交易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1)负责金融品种配置计划的拟定和重点投资品种的选择; 2)负责确定投资经理投资组合的目标、限制和策略; 3)负责拟定证券重点投资范围和股票池名单; 4)负责审核股票池的建立、调整和维护; 5)负责审批浮动亏损超过10%或浮动盈利超过30%的证券; 6)负责对各项目净值和证券仓位进行动态管理。 4.3 风控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控、止盈止损措施的实效评估。 4.4投资决策委员会 1)根据基金资产的规模,确定金融资产配置策略; 2)负责审批股票池建立原则; 3)负责审批投资经理投资组合中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投资品种; 4)负责审批整体盈利超过20%或整体亏损超过总经理确定的止损幅度的80%的止盈止损措施。 5)向总经理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等。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1990,1992,1997,1999年修订)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领导、干部值班工作,使生产系统能够及时得到协调组织与技术指导,保障生产组织系统得到高效、有序、顺畅的运行,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经济、稳定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加强煤采样系统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员组成范围 公司值班人员:指服务生产的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部技术员组成的当天当班的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的基本任务 1、值班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当日的公司生产,要求全面掌握生产动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有效地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实施,保持工艺装置运行平稳,确保产、供、销畅通,使生产均衡、安全、稳定、有秩序地进行,保证生产作业计划的完成,检查各岗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值班人员应在公司当班生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生产装置的巡检与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及时协调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公司生产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条:值班人员的职责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以当班作业计划为依据,协调完成当班生产计划。 2、了解当班的原料、产品的储备状况。 3、了解当班的设备检修情况。 4、了解各装置生产动态。 5、对生产过程中临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车间、部门,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处理问题不过夜。 6、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生产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服从当班生产调度的指挥,及时执行并解决当班调度令所涉及的问题。 8、对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联系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解决,对未解决的问题,在未征得当班调度同意前,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9、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10、按时参加公司调度大夜班交接班会。 11、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记录当班的生产状况。 12、有权处理当值时间内所有违章违纪行为。

能源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完善稿)

能源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1.目的 为加强我厂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我厂生产和能源消耗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及考核细则。 2.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厂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水、电、汽、气、空调等能源供给、使用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厂所有能源消耗部门。 3.能源管理组织机构 3.1厂部设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设能源管理小组。 3.2 厂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动力能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动力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3.3各部门成立三级能源管理小组,小组组长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担任,并须配备一名兼职能源管理员,生产车间各工段必须配备一名兼职能源管理员。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导各部门能源管理小组开展工作。 4.管理职责 4.1动力科 4.1.1负责制定和完善能源管理考核文件。

4.1.2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4.1.3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能耗浪费问题,以《能源管理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给各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1.4贯彻企业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1.5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1.6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源平衡测试和能耗考核。4.1.7汇总各部门能源消耗情况并做好能耗分析、总结,编制并填报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能源管理技术档案。 4.1.8会同企业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意识和技术素质。 4.1.9负责组织能源管理办公室成员每周至少一次对能源消耗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4.2各部门三级能源管理小组 4.2.1负责按照能源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和操作,积极配合能源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作。 4.2.2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形式报能源管理办公室。 4.2.3负责制定本部门能源管理小组网络图并报动力科能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小组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变更网络图并报能源管理办公室。4.2.4监督检查本部门能源使用情况,及时制止浪费能源、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并追查责任。 4.2.5密切结合本部门生产工艺和管理业务,制订合理用能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中的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第一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证明。

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范文

长坝乡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防止、纠正干部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仅会毁掉一批干部,更会影响一地政权稳定,耽误一域经济发展,败坏一方社会风气。一年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根本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全乡领导干部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如下: 一、在制度上,加大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使我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年来,我们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出台了干部公开推荐制、公开选拔制和任前公示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对在工作、生活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出台了谈话诫勉制度和干部向组织回复有关问题制度;加强对包村干部实绩的考核,出台了干部动态考核制度和年终定期考核制度。三是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干部作风,在全乡村级组织建设中实行了“三改”,即改革村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村干部素质结构,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乡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切实做好组织人事的规范、公正、科学。

二、在内容上,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实现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识别和选拔干部,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台帐。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召开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落实审计建议,并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从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及时落实。二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上。监督渠道不宽,言路不畅,是影响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障碍。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围绕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由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报结,为乡党委提供用人决策依据,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三、在手段上,实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宽监督管理范围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及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此,我们在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能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行为,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政治“保障线”。

物业能耗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规公司各项目能源损耗管理,降低项目月均能耗费用,达到有效控制营运成本,为公司经营管理创造新的价值,特拟定本作业指导书。 2.0适用围 适用于适用公司下辖各项目。 3.0职责 3.1运营管理部统筹能耗管理,指导,监督项目节能降耗具体措施落实,评估能耗管理效果; 3.2运营管理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在标书和合同中对不同地区或不同项目的物业公共能耗分摊容、办法和条款中能耗约定进行评审; 3.3财务综合部负责能耗费用收支核算,财务部门(人员)对公共能耗费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3.4项目依据该管理办法做好能耗管理,因地制宜制定节能降耗方案,提出降耗目标; 3.5项目客服部/收费员负责代收能耗费用的催缴; 3.6项目工程部负责能耗管理数据的抄录及整理分析,组织项目能耗方案的实施,适时控制能耗。 4.0工作规程 4.1能耗分类 4.1.1自用能耗:由物业公司代收的业主或使用人专有部分所发生的水、电、气等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部分的能耗;(如:住宅室使用的水、电、气,商铺营业等使用的水、电等) 4.1.2公共能耗:管理项目物业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所发生的水、电、气等由物业公司承担部分的能耗;(如:共用的电梯、公用的供暖、增压水泵、生活、消

防水泵、水系景观、游泳池、绿化及清洁用水、中央空调、泛光照明、室外、楼层及车库照明、物业办公及后期设备、供配电设备等产生的能耗等) 4.1.3业务合作能耗:与物业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发生的水、电等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的能耗;(如:户外广告、网络基站、宽带电源、充电桩、售水机、其他经营类设备用电) 4.1.4市政公用能耗:管理项目物业围市政配套设备所发生的水、电、气等由市政配套管理单位承担部分的能耗。(如:市政供暖工程使用的水、电,其他市政配套工程从项目接入使用的水、电等) 4.2水电过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ock Trading on the Risk Alert Board (Revised in 2015)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证发[2015]21号 2015年1月30日 (2013年1月实施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依法在境内参与设立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或简称“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公司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等重大投资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前要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等重大投资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按年度投资计划及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事项,在总经理组织实施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2014年1月27日附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具有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

能耗计算管理办法

能耗计算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公司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使用的能源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的分析能耗状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能源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和车间。 3、管理职责 3.1综合管理科能源组每天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能源数据进行汇总,填写能源消耗报表,为各生产线和车间提供准确的能源消耗数据; 3.2各部门要指定相应人员每天在上午7点30分至8点30分定期抄报前一天本部门电、燃料、气、蒸汽、水等能源的耗用数据,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 4、实施程序 4.1能耗数据采集方式 4.1.1计量数据的采集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确保能源数据的准确可靠。 4.1.2电能的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能源组采集,二级、三级电能计量数据由各生产线和车间当班电工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电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电量的消耗计算。 4.1.3燃料计量数据由合成氨分厂、热电制盐分厂负责采集,每天报送生产的

燃料消耗量至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燃料的消耗计算。 4.1.4氢气一级计量数据由盐油化工的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负责采集,二级计量数据由各分厂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4.1.5压缩空气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负责采集,二级、三级计量数据由合成氨分厂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 4.1.6蒸汽、循环水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负责采集;二级计量数据由使用部门进行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日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每日能源消耗计算。 4.1.7自来水一级计量数据由综合管理科办公室负责采集,二级、三级计量数据由使用部门负责采集。每天采集人员将采集的用量形成台帐报送到综合管理科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办公室以此编制《能源消耗报表》,并将《能源消耗报表》报送生产管理科,用于能源的消耗计算,每月月底对外结算由综合管理科质监组进行抄表。 4.1.8水、电、汽每月月底对外结算由综合管理科质监组、综合管理科行政组、经营科物流组和生产管理科组织抄表。 4.1.9项目工程用电由项目实施部门同综合管理科质监组每月抄表或在项目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起草.doc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起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以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到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起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以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体现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精神。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一)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 改制方案不合理,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运作,是上市公司业绩不真实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管理办法》在总结以往上市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1、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二是要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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