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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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准确核算工资,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

废止的核准。

第二章计件工资平时核算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在每周六将本周各工序完工的计件工资按班组汇总编制《本周计件工资表》,随同下工序已确认的《生产指令单》移交成本会计助理。

第五条:《计件工资表》在移交成本会计助理前,应先得到各班组签字确认,并经生产车间各级领导审核确认。

第六条:成本会计助理按已审批工价认真、详细核对计件工资,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生产车间进行更正,于每周一与生产车间确认。

第七条:成本会计助理应同时登记《计件工资登记表》,按生产单号连续登记,避免重复计算工价。

第八条:对于新产品工价的制订,研发部应在下达《生产指令单》前制订并报批。第九条:在每月5日前生产车间应将各工序完工的计件工资按班组汇总编制《本月计件工资表》,随同下工序已确认的《生产指令单》移交成本会计助理。

第十条:成本会计助理应在每月10日前核对清楚,按每个班组计件工资表附《生产指令单》装订成册并报送总帐会计。

第三章计时工资资料报送

第^一条:每月3日前人力行政部将审批过的计时工资标准报送财务部。

第十二条:在每月4日前将考勤记录、是否享受满勤奖、应扣的水电费、餐费及时公布出去。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及时查对个人的数据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在5日(含)前及时到人力行政部查询、核对。如未到人力行政部咨询,如有错误也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人力行政部应在5日(含)前答复员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人力行政部应在6日(含)前将工资核算资料报送财务部。

1、考勤资料:考勤记录汇总表及各员工考勤记录明细表。

在考勤记录汇总表中应注明各员工实际上班天数、公休天数、节假日天数、请假天数、

迟到分钟数及次数、计薪天数。

生产计件工人另有计时工资的,人力行政部也应在考勤记录汇总表中注明清楚并随附

已审批计时工资申请表。计件工人的计时工资申请表应在发生前由车间课长级(含)

以上管理人员申请,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安排。

如果有员工工伤,能享受工伤工资的,人力行政部也得在考勤记录汇总表中注明清楚。

2、奖惩资料:

奖惩记录汇总表及奖惩记录明细表。

3、入职员工表

4、离职员工表

5、其他补贴汇总表及附件。其他补贴包括话费补贴、保安夜宵补贴等。

6、其他扣款汇总表及附件。其他扣款包括电费、伙食费等项目。

7、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绩效考核表,各部门应在每月12 日前(含)报送财务部。第十七条:出纳应在每月10 日前提供员工借款扣款汇总表。

第四章工资核算方法

第十八条:实际计薪天数的确定。

1、每月某员工计薪天数是当月实际天数扣除该员工公休天数(也就是公司给予该员

工的一个月休息天数)。节假日天数应包含在计薪天数中。

2、员工因公司原因在公休日或节假日上班,原则上应由该部门负责人安排调休,实

际因工作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无法调休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申请给予核算加班工资。

3、某员工的计薪天数=该员工实际上班天数+节假日天数+调休天数(指以前月份

加班而在当月调休的天数)

4、工伤工资按工资的30%发放。第十九条:计时工资核算公式为:

某员工的计时工资=月工资/ 计薪天数* 该员工的实际计薪天数第二十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要享受保低工资,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即该员工当月必须每天打卡且当月休息不得超过两天(含)。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因公司需要安排计时工作的工资,以保底工资为月工资,具体核算方式与计时工资相同。

第五章工资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总帐会计在收到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资料时应及时准确核算工资,应扣的费用、罚款、借款要及时扣减。各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营销客户经理的销售提成也应包含

在工资中。

第二十三条:工资核算资料未及时报送,总帐会计应及时跟催。如相关人员还是未能配合,总帐会计应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总帐会计应在每月15 日核算完工资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总帐会计在报送工资表应将原始资料按类别汇总后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审核,如有发现错误应退还总帐会计进行更改后再次审核,直至审核准确后签字确认。在每月18 日前审核完毕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在每月20 日前审批,退还财务部。

第六章工资发放

第二十七条:总帐会计应在每月21 日前(含)应编制工资发放表,明确每位员工工资银行代发金额、现金代发金额的准确数据,用电子档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八条:财务负责人根据销售发票开具情况,确认银行代发金额、现金代发金额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要求总帐会计更改,直到合理。但最迟应在每月24 日前(含)审核

完毕。

第二十九条:总帐会计在确认金额后,将工资发放表发给出纳。财务负责人先在每月28 日向公司申请工资发放资金。

第三十条:出纳在资金到位情况下,应保证在每月最后一天将工资发放出去。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以上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经办人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以上工作有涉及数据的,数据有错误的对经办人、直接领导人、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部门负责人各承担10%的经

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制订,财务部有权根据公司情况的变化对本制度做相应修订,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计件人员当月没享受报底的,可不按考勤制度扣款,享受保底的月份,按公司考勤制度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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