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活中的合同法

浅谈生活中的合同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尤其是经济的往来,各种合同频频出现,在生活中越来越广泛。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出现。这时合同法产生并发挥其本质作用,协调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就像一个交通规则,不断规范着交往活动,同时也保护着人们的合法利益,促进着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人们合法利益的卫士。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部分。合同法则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范畴。它是一种行为准则,规范着社会活动。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经济不断快速的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政策也越来越开放。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伴随着合同,包括很多人意识到的,没意识到的,合同在生活中频频出现。比如衣:人们去商店买衣服存在要约和承诺,这就涉及合同的基本问题,包括摆放的样品衣服也涉及合同。食:去饭店吃饭,也会遇到各种问题,譬如点菜就是要约,去菜市场买菜也是合同关系。住:有买房合同,涉及房屋交付时间和违约条例,以及房屋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还有租赁合同,对房子的使用有哪些方面,以及租金和房子的维护。行:出门拦出租车,坐公交车,包括出行旅游和旅行团签订的合同。因此,合同无处不在。相应的,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时就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解决问题,这就是合同法。

在商场买衣服的时候,首先商家讲衣服摆出来就是一种要约,表示这衣服是出售的。再者,商品的标价就是向我们要约,如果我们同意以这个价格购买则是承诺。同时,我们要求试穿衣服也是我们对商家的要约,而商家同意试穿则是对此的承诺。这些合同都是大家很少注意的,然而却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买衣服或鞋子的时候还有质量保证,这就是对我们的承诺,也是合同。在我们购物的时候,要约和承诺不断反复出现,同时发出者也不断变化着,有时候是消费者我们,有时候则是商家,有时候则是厂家,角色在不断变化着。

去饭店吃饭也是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当我们拿到菜单的时候上面的菜和菜价就是对我们的要约,而我们点菜则是对菜种类及价格的承诺。同时菜单上面所附属的图片则是对我们的承诺。同样这里面也有很多比较隐藏的合同,饭店有为我们提供服务的义务,也要为我们提供餐具,桌椅板凳。这些都是合同,是

我们进入饭店就自动建立的。还有,当我们去菜市场买菜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没有标价。当我们要价的时候就是要约,而老板同意卖则是承诺,所以这和在商场买东西相反,体现了合同的灵活。老板在这过程中给我们足够斤两的商品,我们付钱,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很多,而我们也在无意识中不断地运用合同,不断地要约承诺,不断地履行。

现在非常热门的话题就是房产,由于房子的价格很高,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很大,因此人们越来越关心买房时的合同可否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买房时会签订买房合同,这里面包括很多,有房子的大小,位置,同时还有房子的质量问题,包括房子出现问题谁承担修理的义务。买房合同还规定交房时间,与此同时还会规定如果房地产商违约后的处理方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是非常全面完善的约定。这就是合同,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买房,现在很多人也在租房子,这时就会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是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定有租金,租房时间,使用的范围,还有房子的维护。这些出现在合同中都是双方约定好的,达成共识的,较大限度的平衡了双方之间的利益。

还有与我们经常打交道的就是出门,我们会经常外出。当在马路上挥手拦出租车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发出了要约,这时候运输合同关系就建立了,司机将我们送到指定位置就是承诺。在公交站台,公交司机停车就是向我们要约,而我们投币上车就是承诺。这两类都是隐形的。还有就是很多人会出门旅游,经常跟团一起,这时就会签订合同,这里面包括旅游的地点,路线交通工具,时间以及费用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双方就这一问题达成的共识,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而签订的一份证明。这个合同则是书面的,在法律范围内具有其有效性,能较好的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上述均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一件事能按预定的进行,然而在生活中不难看到有的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或者故意在合同中找茬,总之目的就是不想履行合同,从而对合同有自己一套套的解释。这时,合同法就发挥了其作用,对生活中合同的一些内容做一些规定,对合同中表述不明的内容做了详细注解,和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法。合同法就像一个天平一样,保护着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合同可以正常,有效,按时进行。例如,当我们去商店的时候合同法中的规定就是,商家有义务按标价卖给我们,而我们则有权利以标价购买。乘坐出租车时,规定司机要把我们送到目的地,而我们则是付给相关的费用。然而乘公交时,无特殊情况司机不得不载我们,同时规定司机需在指定位置停车,而我们则要投币上车。去饭店时,老板需要为我们提供桌椅板凳,服务以及其它设

施,我们则是点菜,付费用。当买房时,则规定我们需要按时按量付款,商家则需要按时,按质,按量的交房,并且当有的无法实行时,则是要按规定履行其承

诺。租房时,我们则是付款,房东则要将房给我们住规定时间。

因此合同与合同法存在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各个方面都涉及合同,也许在我们不经意间也许我们就签订了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因此合同具有其广泛性。同样,合同法也不例外,当我们的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的时候,当合同规定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合同法就会发挥其作用,协调保障双方利益,让合同正常进行。合同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合同则是合同的安全卫士。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鼓励交易的选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

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 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 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 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 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丌无裨益 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 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 用一些口头合同 含糊合同 单方合同 生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 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 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 有徆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浅谈合同的效力

浅谈合同的效力

题 目: 浅谈合同的效力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陈昌全 学 号: 110707203 完成日期: 2013.12. 13 经济法学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完整版)浅谈生活中的合同法

浅谈生活中的合同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尤其是经济的往来,各种合同频频出现,在生活中越来越广泛。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出现。这时合同法产生并发挥其本质作用,协调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就像一个交通规则,不断规范着交往活动,同时也保护着人们的合法利益,促进着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人们合法利益的卫士。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部分。合同法则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范畴。它是一种行为准则,规范着社会活动。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经济不断快速的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政策也越来越开放。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伴随着合同,包括很多人意识到的,没意识到的,合同在生活中频频出现。比如衣:人们去商店买衣服存在要约和承诺,这就涉及合同的基本问题,包括摆放的样品衣服也涉及合同。食:去饭店吃饭,也会遇到各种问题,譬如点菜就是要约,去菜市场买菜也是合同关系。住:有买房合同,涉及房屋交付时间和违约条例,以及房屋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还有租赁合同,对房子的使用有哪些方面,以及租金和房子的维护。行:出门拦出租车,坐公交车,包括出行旅游和旅行团签订的合同。因此,合同无处不在。相应的,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时就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解决问题,这就是合同法。 在商场买衣服的时候,首先商家讲衣服摆出来就是一种要约,表示这衣服是出售的。再者,商品的标价就是向我们要约,如果我们同意以这个价格购买则是承诺。同时,我们要求试穿衣服也是我们对商家的要约,而商家同意试穿则是对此的承诺。这些合同都是大家很少注意的,然而却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买衣服或鞋子的时候还有质量保证,这就是对我们的承诺,也是合同。在我们购物的时候,要约和承诺不断反复出现,同时发出者也不断变化着,有时候是消费者我们,有时候则是商家,有时候则是厂家,角色在不断变化着。 去饭店吃饭也是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当我们拿到菜单的时候上面的菜和菜价就是对我们的要约,而我们点菜则是对菜种类及价格的承诺。同时菜单上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

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三是规定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诞生于八十年代的三部合同法,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尚不具备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因而它们只能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补充、修改、调整和完善,在合同订立中的规定同样如此。如九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在订立合同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这种规定,仍然是不确定的。现行合同法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积累和总结了合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出台的,因而这部法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具体问题的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和前三部合同法相比,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主要条款、订约的程序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都明确得多,详尽得多。四是步骤具体。原三部合同法对一般合同订立的步骤如出一辙地简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或是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

合同范本大全 生活中所有可用到的合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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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识,从以前一

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式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种合同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诺。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还有口头形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

合同法选题

合同法选题 总则 论中国场域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辨析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的运用 民法上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关系辨析 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技术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一以Alexy的原则理论为视角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人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风险分配---合同法低121条的适用问题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论科宾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论美国第三人利益合同 要约与承诺 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救 预约合同 德国预约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论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论预约合同 格式合同 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 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 论格式合同规制浅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困惑与解决路径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形式 网上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秩序 论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及其防范 电子商务中身份认证的法律处理研究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 电子证据的性质探析 合同效力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未成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预期违约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按抗辩权制度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 逾期违约之构成与救济 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现代民事责任之新发展:以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给付义务 论双务合同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加害给付法律责任新探 债权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论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加害给付救济方式的再思考 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厘定 合同履行障碍类型化研究 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 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分析论合同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合同诈骗的防范与救济合同抗辩 不按抗辩权刍议 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逾期违约的有效衔接 履行抗辩权探微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合同法与我们的生活

买卖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摘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同时,它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结合最密切的合同。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买卖活动。但是,这些买卖活动却导致曾不不穷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这不仅给买卖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合同风险,而且打破了市场主体预先的经济安排,并直接侵害其经济利益。本文就买卖合同签订方法,以及通过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与国外的作对比,并运用一些典型案例来分析在买卖合同订立中常会出现的风险、纠纷与陷阱。 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制度;合同订立;风险;纠纷; 前言:在当今这样的一个法制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乃至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其中,买卖合同在生活中的应用最为广泛。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购房,消费,也会购买诸如柴米油盐之类的生活必需品,就在我们从事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购买活动的时候,都在不断订立买卖合同、履行买卖合同。为了更加深入有关买卖合同的制度及订立的相关知识,为此,本文运用对比法和举例法对其进行分析。 一.买卖合同制度——中国与德国买卖合同制度对比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它都是将买卖合同置于合同之首的,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于此,就买卖合同制度,利用对比法,通过我国与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作出对比,了解买卖合同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似与区别。 据了解,因为中国的合同法中有大量部分是借鉴了德国订立合同法的经验,所以在买卖合同的一些制度上和德国的有相似之处。但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司法和立法实践方面的经验,这也为我国买卖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从而使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的制度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以下,将例举两个方面对我国与德国在买卖合同制度上作出的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所在。 对比1. 买卖合同制度调整范围的不同 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系,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尤其是债权的买卖关系。我国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却不包括权利的买卖。 分析:德国买卖合同制度统一调整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它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日益复杂的买卖规定,从而使得各种权利的买卖关系都具有可供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在买卖合同制度上考虑到权利的买卖类型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权利买卖都适用于买卖合同制度,所以我国在买卖制度之外设立了单独的规则来规定有关权利买卖的问题。同时也将几种主要的权利买卖关系通过合同法的其他制度或者专门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对比2. 物的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就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给付,应当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违反此种担保义务,应承担特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德国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与债的不适当履行责任相分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及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还严格地区分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并适用不同的规则。 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中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同时,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也并没有像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那样严格地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而是对待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规则。 分析:我国买卖合同制度对瑕疵履行适用统一的违约责任,有利于协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制度的关系,也能够保护到买受人的利益,

合同法论文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0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 20100874 指导教师郭燕茹 完成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 20100874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 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

生活老师合同书v

生活老师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身份证号: 大坪中学因工作需要,聘用为本校生活老师,担任生活老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本合同期限:聘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受聘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持有效健康证上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生、爱岗、爱校。团结协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每周周日中午12:30之前到校(学生周末辅导除外)。 (二)、每天带领学生做好寝室卫生和内务整理。做到地面整洁,鞋子脸盆毛巾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监督学生整理好床铺,负责一至二楼楼道的清扫。。 (三)、照顾好学生的起居、洗漱等。督促学生洗漱、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监管学生纪律,特别是晚上就寝和使用开水时的安全。(四)、夏天,每周中途应指导学生擦洗头一次。教育督促学生勤换衣服、定期换洗床单被子、勤剪指甲等。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在学生睡觉期间,要留心学生的动静。晚上查铺,登记违规情况及未归寝室学生名单,应及时交予政教处。 (六)、学生生病或有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或班主任报告,也可与家长联系。 (七)、凡是学校老师和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周末辅导),生活老师必须到校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不得擅离职守。、生活老师因为不到岗不履职,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查明原(八).因后,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次事故扣工资50元,重大事故按责 任赔偿。 (九)、如果第二天任何老师或寝室管理老师查出未归寝学生而生活 老师未及时上报的,每人次扣除10元。 (十)、如遇上级有关单位或领导检查工作,由于生活老师监督或管 理不力而导致勒令整改或严厉批评的,每次扣除该生活老师100元。 三、受聘人员劳动报酬: (一)、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税收估算 元左右,工资中不包含从业人员购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在内。按有关政策规定,我校从业人员的社保由校方支出单位报销部分。(如生活老师当月按学校要求完成工作量,每 月奖励100元)。管理乐群楼的生活教师每月另加共计400.00元的工资。 (二)、学校每学期按5个月核算,假期不再享有任何报酬。 (三)、每学期没有重大工作失误和渎职行为,特设学期满勤和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

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合同神圣原则 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正义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还包含公正、正当、平等的要求,体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在合同正义包括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同的个别正义表现为具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合同风险的分担规则的合理设计等,就属于个别正义的范围。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承认强制缔约就属于实现合同的一般正义。合同的的形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平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经济势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平等原则也就是确认合同的形式正义。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真意的实现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对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可见,在合同法上,合同正义属平均正义,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当事人之间给付的等值性。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待值性。然而,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等值,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一般来说,难以采取客观的标准,而只能采取主观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自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就是等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认定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客观的情形发生与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义务时的客观情形不一致,则就应当按照客观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等值,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维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要求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负担和风险。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涉及当事人各方面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此,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体现是否能实现合同正义。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风险负担、附随义务的配置、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条款规则制等。如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依交付而转移,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相一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又如,《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为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配置而设计的,体现着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足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原则是由合同本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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