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附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

管理办法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省级水利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上报资料及要求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水利普查调查成果

1、普查数据汇总表。包括:,1,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共24张,?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国水普办[2011]40号,的有关要求?对经过普查对象复核确认、补充完善后的清查表数据进行汇总。,2,普查数据汇总表,共102张?见附件1,?按地级普查区划、二级流域水系和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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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处理、打印或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普查基础数据集。包括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录入处理的所有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

3、普查成果分析报告与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区经济社会与水利发展概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成果?数据审核及质量状况等内容,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2,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分专业编制。

,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和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的有关要求?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标绘的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形成如下成果。

1、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汇总表,共 1 5张?详见附件3,。相关汇总表用全国统一下

发的水利普查供用水量汇总平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打印或导出。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

按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进行汇总计算?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分析报告。报告应从经济社会指标获取和按三级水资源分区离散化处理、调查数据汇总及用水指标推算采用、分行业净用水计算、区域全口径供用水量汇总、区域供用水量平衡等 6 个方面对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成果的形成进行说明?并对全口径推算成果与常规水利水务统计、水资源公报等已有成果的差异进行分析和解释说明。详见附件4。

,四,大型水利工程资料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大型水利工程上报资料要求》,国水普办[2012]7号,?提交相

关成果资料。

,五,河湖基本情况和水土流失情况的普查成果按照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土流失情况

普查的有关成果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六,普查工作报告

从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人财物等保障措施落实、组织推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普查对象清查、台账建设、数据获取、数据处理、质量控制、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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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报形式和方式

, 一, 上报形式

水利普查成果的报送形式包括纸介质和光盘介质。

1 、纸介质成果。包括各类普查数据汇总表、成果分析报告、大型水利工程资料、空间数据上报材料和普查工作报告等。各类纸质成果要按照A4 幅面、70克规格白色复印纸打印装订成册?上报数量分别为3份。

2、光盘介质成果。包括普查基础数据和空间标绘数据成果、各类汇总表、数据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

,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金山或微软办公系统文字处理格式的电子文档

各一份?有关内容与纸质报告一致

,2,各类普查汇总数据。金山或微软办公电子表格文件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有关内容与纸质报告一致。

,3,普查基础数据集。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专用软件封装数据格式,SLPC格式,的文件

一份。

,4,空间标绘数据。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数据封装格式文件一份?包括相关上报材料文件各一份。

,二,上报方式

纸介质和光盘介质普查成果均由专人报送。报送人员必须2人以上?且均应为水利普查机构正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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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报程序和要求

,一,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总上报水利普查成果前?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数据审核办法》?国水普办[2012]12号,及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7号,所要求的流程、方法和标准?对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做好审核结果处臵和审核报告编写?并通过本地区专家审查、成果协调和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其中?上报的普查数据汇总表,102张,?应在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228张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无误后?方可逐一打印、盖章和成册后报出,上报的普查成果分析报

告?应在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编写的基础上进行。

,二,水利普查数据成果要以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文上报。公文名称为《关于上报XX 水利普查区水利普查数据成果的报告》?并附普查成果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6。

,三,纸介质的普查汇总表、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等?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由省

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四,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将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同

时?抄报相应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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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上报普查成果后?要随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并按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好复核、确认和答复。必要时?做好成果完善和重报工作。正式普查成果一经上报?未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许可?不得重报。

四、普查成果验收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完成各省级水利普查成果审核后,组织做好省级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

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和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主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统一要求和本省水利普查新增任务?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普查形成的最终成果进行完整性验收,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主要根据普查数据质量合格认定标准,详见《数据审核办法》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本省普查数据成果审核审定情况和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审核意见?对本省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分项评价和分地区评价。

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由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规定。

五、汇总上报时间安排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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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安排?组织做好普查成果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在2012年6月25日至30日?报送水利普查调查成果、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和大型水利工程资料,在2012年8月25日至31日?报送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和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附件 1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全国水利普查表格样式

全国水利普查表格样式

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 灌区清查表 2011年 表号:Q 7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 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 统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 制 [2010]1 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序号3. 灌 区 名 4.灌区编 码 5. 是 否 跨 6.总灌溉面积 (亩)7.灌溉水源 工程类型 8.灌区 管理单 位名称 9.隶 属关 系 10. 联 系 人 11.联 系电 话 合 计 耕 地 园林 草地

称县有 效 灌 溉 面 积等有效灌溉面积 1 □ 是 □ 否 □水库□塘 坝 □河湖引水 闸(坝、堰) □河湖泵站 □机电井 □其他 □省 □地 □县 □乡 □村 □其 他 2 □ 是 □ □水库□塘 坝 □河湖引水 □省 □地 □县

否闸(坝、堰) □河湖泵站 □机电井 □其他□乡 □村□其他 3 □是 □否 □水库□塘 坝 □河湖引水 闸(坝、堰) □河湖泵站 □机电井 □其他 □省 □地 □县 □乡 □村 □其 他 普查员:联系电话:日期: 2011年月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 灌溉面积普查表 2011年 表号:P 7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 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 (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村行政区划代码 - - 1.本村是否有灌溉面积□是□否(如果选择是,请继续填写指标2、3) 2.灌溉面积 2.1总灌溉面积:亩 □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亩 □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亩2.2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 □水库:亩 其中提水泵站:亩 □塘坝:亩 其中提水泵站:亩 □河湖引水闸(坝、 2.3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面积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亩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表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表 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2012年月日

目录 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按行政区划分类 1、水利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H200-1-1) 2、水利工程规模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H200-1-2) 3、水库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H201-1-1) 4、水库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工程规模、调节性能、坝 高分类(表号:H201-1-2) 5、水库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水库类型、工程主要作用、 建设情况分类(表号:H201-1-3) 6、水电站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 H202-1-1) 7、水电站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水电站类型、工程规模、 水头分类、建设情况分类(表号:H202-1-2) 8、水闸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水闸类型分类(表号: H203-1-1) 9、水闸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水闸类型、工程规模、是 否闸站工程分类(表号:H203-1-2) 10、泵站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H204-1-1) 11、泵站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泵站类型、工程规模分类 (表号:H204-1-2) 12、引调水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 H205-1-1) 13、引调水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取水水源类型、引水方 式、工程规模、工程任务分类(表号:H205-1-2) 14、堤防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H206-1-1)

15、堤防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堤防类型、堤防级别、堤 防型式分类(表号:H206-1-2) 16、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地区、集中分散、供水 规模分类(表号:H207-1-1) 17、农村供水工程数量汇总表—按地区、水源类型、工程类型、 供水方式分类(表号:H207-1-2) 18、农村水工程规模汇总表—按地区、水源类型、工程类型、 供水方式分类(表号:H207-1-3) 19、农村供水工程数量及供水人口汇总表—按地区、供水规模 分类(表号:H207-1-4) 20、塘坝工程数量和容积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号: H208-1-1) 21、塘坝工程主要效益汇总表--按地区、工程规模分类(表号: H208-1-2) 22、窖池工程数量、容积、主要效益汇总表--按地区分类(表 号:H208-1-3) (二)按流域水系分类 23、水利工程数量汇总表--按流域水系分类(表号:H200-2-1) 24、水利工程规模指标汇总表--按流域水系分类(表号: H200-2-2) 25、水库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按流域水系分类(表号: H201-2-1) 26、水库工程数量汇总表—按流域水系、工程规模、调节性能、 坝高分类(表号:H201-2-2) 27、水库工程数量汇总表—按流域水系、水库类型、工程主要 作用、建设情况分类(表号:H201-2-3) 28、水电站工程主要指标汇总表(表号:H202-2-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财基字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 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普查工作总结

原阳县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56个试点县之一。普查工作从5月初正式启动,经过三个月的努力,目前,普查工作已圆满结束。现总结如下: 一、原阳县概况 1、原阳县基本情况 原阳县属河南新乡地区,地处豫北平原,南临黄河,北面是余河通道,地势西南偏高,东北偏低,土系黄河冲积平原,其地理坐标东经自~度,北纬~度,其四邻,东接封丘,西邻武陟、获嘉,背靠新乡、延津,南于中牟和郑州郊区隔河相望,被称为“郑州市的后花园、新乡市的南大门”。全县辖14个乡,3个镇,一个农牧场,总人口68万,区域总面积1339平方公里。 原阳县地处黄河、海河两大水系,属大陆性暖温带季风型气候,四季分明,光热充沛,土质肥沃,耕作条件好。全年无霜期224天,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水量毫米。原阳县浅层地下水储量丰厚,探明储量亿立方米,年可开采量亿立方米。现有3处引黄堤闸,5个引水口门,干渠12条,总长207公里,支渠 68条,总长公里,引黄能力可达88立方米/秒,年最大引水量可达亿立方米。水质适于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 2、普查试点重点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XX]4号)要求,原阳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点为: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流域和区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等经济社会主要指标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主要为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要求:一是必须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保持普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二是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三是普查员赴现场调查,必须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要讲文明,懂礼貌,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得与其发生纠纷。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四是工作证件按照全国水利普查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县普查办负责制作和发放。发放的证件必须登记造册,加盖印章。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只限于水利普查工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示例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例支。 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和按工程规模分档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特殊情况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开支规范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概算的独立费用中建设单位开

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部分项目之间,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 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交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汇总;财务部门结合以前年度管理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 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汇编本单位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或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的控制。 第八条建立并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预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 ⑴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⑵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予以证明或验收。 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⑷审批人员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

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 2011年 表号: P 5 0 6 表 制定机关: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201 年月日(填表单位公章)复核人:联系电话:日期:201 年月日 审查人:日期:201 年月日

P506表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本表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填写,不填。 2、表中各项指标的数量是指2011年底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现状数量,其数值应按表中规定的单位填写。数据为零时填写“0”,不得空缺。除淤地坝数量、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数量保留整数外,其余各项措施均保留1位小数。 3、此表按水土保持措施所在的大江大河流域分栏填写,即填写流域名称及对应的措施数量,涉及几个流域填写几列数据,数据不得重复和遗漏,各流域数据不得串列。大江大河流域是指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七大流域及其他区域(七大流域以外的区域)。如某县有梯田250hm2,其中150hm2分布在长江流域、50hm2分布在黄河流域、50hm2分布在淮河流域,则在表中“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分大江大河流域填写)”中填写“长江”、“黄河”、“淮河”,梯田面积对应填写150、50、50。 4、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各项措施面积不能重复填写。如:在水土保持林或种草统计过的面积,不能在封禁治理中重复填写;在基本农田上种植经济林的,统计为基本农田。 5、填表人、复核人、审查人需在表下方相应位置签名,填写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名称及代码】填写普查所在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全国统一规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乡镇不填) 【2.基本农田】指人工修建的能抵御一般旱、涝等自然灾害,保持高产稳产的农作土地,包括梯田、坝地和其他基本农田等3类。 【2.1梯田】指在坡面上沿等高线修建的田面水平平整,纵断面呈台阶状的田块,按其断面形式可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在我国南方,旱作梯田称梯地或梯土,种植水稻的称梯田,条田也算梯田,均属于统计范围。面积大于0.1hm2的梯田均要统计。 【2.2坝地】指在沟道拦蓄工程上游因泥沙淤积形成的地面较平整的可耕作土地。面积大于0.1hm2的坝地均要统计。 【2.3其他基本农田】指实施的小片水地、滩地、引水拉沙造田等农田。面

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1999 年6 月1 日水利部水经调[1999]293 号 随着国家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水利投入逐年增加,水利在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 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当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一些单位违规操作、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单位管理混乱,资金控制不严,逃避财务管理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等。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水利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以对党和国家、对水利事业高度负责精神,珍 惜人民的血汗钱,管好用好水利资金,真正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特对加强和规范水 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程序 各级水利部门的水利资金计划、预算安排,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正式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规范资金使用程序。要做到以下几点:l、水利资金的计划、预算的申报按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单位。 2、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首先由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提出安排意见,会签业务主管 部门、财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安排执行的依据;水利 事业费(包括国家通过财政安排的各项事业性资金),首先由财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规定的 用途提出安排意见,其中专项资金部分会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 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预算安排执行的依据。 3、下级卓位计划、预算的使用安排,必须同上级下达的计划、预算项目和任务保持一 致,对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任务的计划、预算,下级单位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细化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水利普查审核报告

伊金霍洛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 项数据审核报告 一、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开展情况 1、数据审核的内容 地下水专项调查,主要对全旗七个镇的地下取水井,其中9267眼规模以上机电井机电井;17099眼规模以下机电井;2处规模以上水源地,审核规模以上机电井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用水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准确。 2、数据审核的方法和依据 1.规模以上机电井普查表(P801) (1)对普查区内P801表中数值型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序靠前和靠后的数据进行核实。 (2)乡村实际供水人口审核是否小于或等于本村总人口,(3)控制灌溉面积是否大于等于实际灌溉面积 (4)2011年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审核是否与当地的用水实际情况相符合及普查区内各规模以上机电井的2011年耗电 量(耗油量、开泵时数)间是否协调。 (5)推算取水量所用参数审核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是否与水泵“单位耗电量的额定取水量”(水泵额定流量/额定功率)相近,重点核实若相差超过50%。普查区内同一型号(额定流量、额定功率等)水泵的参数间是否协调。

(6)2011年取水量审核,根据乡村生活人均年取水量、田地亩均年取水量的标准,重点审核年均取水量与乡村生活人均年取水量(10~100 m3)、水田亩均年取水量(250~2000 m3)、菜田亩均年取水量(50~1000 m3)、水浇地亩均年取水量(50~800 m3)不协调的对象。计算2011年取水量与年许可取水量的比值,重点核实比值小于0.5或大于1.5的记录。 2.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普查表(P802) 根据2011年规模以下及人力井审核标准及方法,审核同一村级普查表与清查表中规模以下灌溉机电井、规模以下供水机电井、人力井的井数是否相同,针对不相符的数据,进行分析原因并修正;对普查区内普查中数值型指标进行排序,核实了排序靠前和靠后的数据。重点审核规模以下供水机电井实际供水人口、人力井实际供水人口是否小于或等于本村总人口;通过“农业灌溉亩均年取水量”、“人均年取水量”分析,审核2011年规模以下灌溉机电井、供水机电井取水量的合理性。对城镇人均年取水量应与典型城镇居民用水调查成果、乡村人均年取水量应与典型农村居民用水调查成果不协调的进行数据核实及更改。 3.规模以上地下水源地普查审核,根据2011年取水量一般应满足2011年取水量≤日取水量*365条件,核实普查区内普查表中数值型指标排序靠前和靠后的数据。重点核实2011年取水量与设计年取水量的比值、2011年取水量与年许可取水量的比值小于0.5或大于1.5的记录。审核规模以上水源地机电井井数、已办理取水许可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综〔201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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