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由经办机构防控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具体为:(一)种植业:中央40%,省级25%,市县15%。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50%,市县30%。

2.奶牛。中央50%,市县30%。

其余20%保费由农户、养殖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县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财政报告。投保农户直接将应缴保费交付经办机构。

省级财政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

第六条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七条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不属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范围,应通过商业保险开展。

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等,须按照我省现行农业保险条款执行。保单上应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补贴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补贴年度。

第十一条各地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分险种预计承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经本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报送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

本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

(四)资金承诺函。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计划,向省级财政报送资金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金额,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省级财政将安排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测算金额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将市县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按照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等实际情况,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根据同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地参保数据的审核结果,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省级财政将根据汇总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应包括:

(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3)。

2.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4)。

3.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5)。

4.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6)。

5.承保台账。承保台账由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签单日期、终保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

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

8.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

1.经办机构年度承保情况报告。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需汇总本公司省内所属经办机构年度

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及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级财政。报告中需分别对各地承保规模、承保品种、保费档次和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加以核实确认。

2.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入账情况。

3.其他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

4.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缴回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经办机构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以保险服务水平为主要指标确定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确定后一般应保持3年左右稳定期,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坚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有关规定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作为确定经办机构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省直有关单位保费补贴预算、结算申请等相关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此前发布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

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5〕43号)同时废止。附件:1.____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2.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金安排落实的函

3.____年度____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申请

报告

4.黑龙江省____年度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

5.黑龙江省____年度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

6.黑龙江省____年度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

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 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模式, 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 把握政策制定、政策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 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财政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它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保费共担。农业保险要兼顾国家、农民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益,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 又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引导和保护好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负担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业务形式和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积极探索并运用再保险、防灾减损等市场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 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我县主要自然灾害特点, 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200元/ 亩、水稻266.67 元/ 亩、大豆166.67 元/ 亩。 费率分别为玉米10%水稻8%大豆8% 保费分别为玉米20 元/ 亩、水稻21.33 元/亩、大豆13.33 元/ 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全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20%参保农户承担20% 四、基本目标 (一)保障目标参加农业保险的各乡镇三大作物参保面积要达到本乡镇三大作物播种面积的70% (二)时间目标月日前申报结束,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 月日前投保结束。 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要突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和保费收取工作。大力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 让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 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机构努力做好保费收取工作。 二是做好出险查勘和防灾减损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 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 及时有效地做好灾害记录和现场查勘工作。 三是做好灾害定损和赔款理算工作。及时准确查勘定损, 保障参保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和技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国外农业保险现状

而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自2世纪3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先后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加大政府补助,承担农业保险大部分费用。同时也采取一系列其他有力措施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比如美国就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的农业保险体系 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 排,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农业保 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最早是德国,其后法国、美国、奥地 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 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 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建 立和完善,并把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的重要政策手段。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美国模式 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 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政府主导、私营商业保险公司 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要特点。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政府 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利用优惠 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它先是一种强制安排,通过诱致性制度实现制度的演进。 为了提高参保率,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的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 式。 (二)政府主导、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于1959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授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 共同支持办理农作物保险,建立联邦和省二级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机构,由其

财产险部分 -农业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险部分-农业保险管理规范 题目1、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某个体户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违法收入10万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的数额是()。(单选) A、60万元 B、70万元 C、30万元 D、150万元 题目2、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农业保险条例》所称农业保险的范畴()。(单选) A、吉林农民小赵想为自己的500头能繁母猪投保养殖险。 B、浙江渔民小金因台风为自己的渔船购买意外损失保险。 C、湖北养殖户小郭为自己的100亩中华鲟投保养殖险。 D、新疆种棉大户买买提因担心大旱投保棉花种植险。 题目3、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下列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的处罚的是()。(单选) A、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费率 B、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C、虚构保险标的骗取农险补贴 D、未按照规定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的损益 题目4、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单选)

A、正确 B、错误 题目5、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某产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并获利50万元,保监会不能对其给予下列哪种处罚()。(单选) A、罚款100万元 B、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C、限制其业务范围 D、罚款10万元 题目6、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B、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C、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不得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题目7、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B、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计划方案】2020最新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方案计划范本 【计划方案】2020最新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落实方案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由蝼蚁大树搜集整理,欢迎广大同仁惠存!】 1 / 5

一、指导思想 全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模式,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把握政策制定、政策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财政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它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保费共担。农业保险要兼顾国家、农民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益,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又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引导和保护好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负担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业务形式和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积极探索并运用再保险、防灾减损等市场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 【本资料由蝼蚁大树搜集整理,欢迎广大同仁惠存!】 2 / 5

财政补贴对我国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影响的实证研究解析

第27卷第9期2008年9月技术经济Technology Economics Vol 127,No 19 Sep.,2008财政补贴对我国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影响的实证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 施红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27 摘要:2004年,中国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激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本文以浙江省为例,采用Logistic 模型,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农户对保费补贴政策的了解程度对其参保决策具有统计上的显著影响;保费补贴激励和风险厌恶激励成为推动农户参保的主要因素。据此本文指出,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和设计符合农户需求的保险险种,能够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关键词: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参保决策 中图分类号:F8401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80X (200809-0088-06 收稿日期:2008-04-26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JDLB007BS 、浙江省教育厅项目(20070093资助 作者简介:施红(1975— ,女,浙江永康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补偿经济损

失、稳定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一种机制,已经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中国农业保险自1934年试办以来,至今已有70多年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户收入水平低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始终处于需求不足的状态。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4个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支农政策的创新,越来越引起国内学术界和我国政府的重视,在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的扶持下,中国自2004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我国中央政府决定对6个省区补贴农业保险保费10亿元,用以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行。 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成为影响和决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我国各级政府通过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然而,保费补贴对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激励作用到底有多大、目前实行的保费补贴结构是否合适、补贴的政策效果如何等一系列问题尚不明确。目前,国内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研究不多,已有研究大多仍停留在制度模式的讨论方面,而鲜有针对现行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制度对 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影响的实证研究。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入开展,对保费补贴对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激励作用进行实证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且必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保费补贴对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的影响,为政策制定者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1研究回顾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保费补贴对农户农业保险参保决策的激励作用及其效果的实证分析成为农业保险参与率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125]。Babcock 和Hart 认为,美国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增加了美国农户购买高保障水平农作物保险的预期边际净收益,从而提高了其农业保险参与率[6];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保费补贴带来的预期收益,规避风险(对保险需求的传统解释则是很次要的原因;而且,即使风险中性的农户也倾向于从投保中获得足够的预期利益[7]。因此,美国财政补贴下的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政府将经济利益向农户转移的一个重要工具[8]。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 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 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 二次查 勘,出险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失程度录,失新 物物收获前的田间测产根据估收及产予以结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 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 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 标的生命性 1 、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3、标的的鲜活性。 4 、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5、标的繁杂多样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 地域性 三、 季节性 四、 专业技术性 五、 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 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 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 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 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 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 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 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 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 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 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 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 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 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 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 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 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 一、 3、 提父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 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 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 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 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 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 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 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 险人录保险标的、受火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 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圭d 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 能进行。

农业保险的概述

农业保险的概述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现代保险领域中的难点课题。本文在简要阐述农业保险确立的基本理论依据的基础上,考察了有或无保险措施和政府补贴保费对农户收入分布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自身效益问题,论证了政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与必然性。关键词:农业保险,理论依据,效用,政府政策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补偿的一种机制,在当今世界众多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已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政府参与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与规模,并成为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其效用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农业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特点,指导并运用于实践工作。一、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依据农业保险的确立,根据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其相关的理论依据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农业保险是对农业总产品的一种必要扣除。马克思根据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可避免的客观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总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

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再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彻彻底底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根据概率论来确定。”①为了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从农业总产品中也应该扣除这三部分。农业保险费或农业保险基金就是农业总产品中的一部分。 2.农业保护理论;农业保护理论认为,农业是一个典型的风险产业,农业生产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仅要承担各种自然风险,还要承担各种经济的乃至政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即市场风险。时至今日,虽然科学技术已高度发达;但人类尚无完全控制自然灾害方面的能力,就世界农业总体来说,基本上是一个靠天吃饭的格局。特别是种植业部门更是如此。与工业晶相比,绝大部分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低,这就决定了农产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化时,农产品价格必然会出现较大幅度跌涨的现象。此外,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市场自行调节下的农产品的供给难以及时追随市场价格的变化,由此导致农产品稀缺和过剩的效应放大,促使价格出现更大的波动。因此,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很难在价格波动中把握市场,农业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低于其他行业。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具有不可转移性以及农业再生产的生态经济特征等,使农业竞争不过其他任何行业的生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_省略_与改进_基于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经验_黄颖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12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偏差与改进 —基于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农业保险是农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是“WTO”框架下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是由农业风险的不完全可保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的。世界上半数以上国家实施农业保险,其中绝大多数都推行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 贴的现状剖析 我国自2007年以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六省为试点开展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工作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经营取得巨大成效截止到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户次的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从2007年的6家增加到25家,服务网点达2.2万个;农业保险覆盖率迅速提 内容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经营费用补贴不到位、再保险体系不健全和税收优惠力度小等问题。本文基于借鉴国际经验,指出通过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落实经营费用补贴、扩大税收优惠面、健全再保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等措施改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机制 国际经验 高,农业保险参保地区覆盖全国所有省(市 区),参保农户1.83亿次;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从2007年的2.3亿亩增加到2012年的9.7 亿亩,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2%(王秀芬等,2012)。 (二)建立了政府引导并农业保险机构自由竞争运作模式 “政府引导”规范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开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是“引导者”,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参加农业保险;政府是“推动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财政、农林、税务各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市场运作”规范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重视业务经营风险,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不断发展创新 从2006年“国十条”到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以及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在不断发展创新:保费补贴的品种从最初的6种增至15种、主要补贴品种的实施范围推广至全国、保费补贴率增加至80%-90%(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董玉凤,2010);确定了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费用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鼓励、带动农业保险再保险发展,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出台了 ■黄 颖(信阳师范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 (13YJC790020);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4-QN-276);信阳师范学院校级青年科研基金(2010013) ◆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大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模式。 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显出保费补贴效率低下、补贴渠道单一、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观察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财政补贴金额(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2010年前,保费补贴和保费收入都是逐年上升的,但两条曲线几乎平行,没有出现保费补贴的少量增加引起保费收入巨大变化的现象。这说明保费补贴政策确实对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作用并非如想象般的那么明显;反映出保费补贴利用效率低下,财政补贴机制存在着深层次问题。2010年后,保费收入增速加快,但保费补贴呈下降趋势,这说明保费收入增加是补贴品种增加和补贴区域扩大的推动,而不是保费补贴政策的推动;反映出保费补贴在农业保险政策实施初期对于农业保险的推广起到重要作用,但当农业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保费补贴政策的边际效用开始下降,单靠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因此,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探究保费补贴政策的偏差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实施多渠道的财政补贴政策,整合相关配套措施。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一)保费补贴比例偏低且存在区域间“一刀切”问题 首先,名义上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实际情况是,财政补贴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尤其是中央支持。与其他国家的普遍水平相比,我国的保费补贴比例不是较高,而是较低。例如: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最高达到67%,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吕晓英等,2013);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较高,可达到50%-80%(张旭光等,2013)日本中央政府给予农民40%-55% 图1 2007-2013我国保费补贴与保费收入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 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 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

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 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 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 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 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 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 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 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 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

2017年农业保险补贴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2017年农业保险补贴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为了更好的做好三农工作,让农民面对农业生产风险时得到一定的物化补偿从而再生产,切实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照中央的相关农业保险政策要求,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嘉定区实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设立农业保险补贴经费。本项目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具体保险工作由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嘉定支公司负责实施。2017年预算安排2100万元,实际支出2100万元,涉及嘉定区江桥、南翔、马陆、徐行、华亭、外冈、安亭、工业区、菊园新区等9个区域,用于种植业务类、养殖业务类、种源类和其他类农业保险的补贴。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背景 自2005年以来,三农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关注点,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分散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但鉴于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保费,因此,通过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便可以有效地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文件精神,2013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文件,就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提出新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于2007年开始了规模化的农业保险补贴,2016年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重点解读 随着近期关于农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出炉,网友们十分关心农业保险条例,为了让网友更简单快捷地了解农业保险条例,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1、“政策性”定位明确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2、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3、保护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三是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四是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评述及发展趋势展望

2012年第4期中旬刊(总第477期)时代金融 Times Finance NO.04,2012 (CumulativetyNO.477)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评述及发展趋势展望 魏安琪1陶冶2 (1.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成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在对各国农业保险模式进行回顾总结并对农业保险补贴方式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选取我国典型的地区性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介绍和评述,进而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模式评述展望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基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农业又是一个经济收益低、社会收益巨大的典型的风险性行业的现状,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特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决定了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应该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因此,建立起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相适应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一、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总结介绍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举办了农业保险,各国由于举办农业保险的背景和目的不同,相应的,农业保险具体的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相同。 对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种类,学者们的划分方式各异。庹国柱、李军、王国军将补贴模式分为美国、加拿大体制,日本体制,菲律宾体制三种,而王亚晖则提出了四种模式之说1。之后,又有学者将模式划分为五种—— —美国、加拿大的政府主导模式,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前苏联的政府垄断模式,西欧的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2(庹国柱、王国军,2002;梁敏,2005)和六种—— —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加拿大、希腊、前苏联为代表的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的发展模,以菲律宾为代表的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发展模式,以智利和毛里求斯为代表的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的发展模式3(杜彦坤,2005)。 虽然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种类繁多,不一而足,但其基本内容与五种模式的相应部分基本一致,因而本文主要就五种模式做简要介绍。 (一)美国、加拿大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的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二)日本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重大的农作物和动物进行法定保险,直接经营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会社。 (三)前苏联模式 政府垄断经营模式,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但该模式在苏联解体后几近消失。 (四)西欧模式 民办公助模式政府不经营农业保险,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过近年来,西欧也在考虑实行美国的模式)。 (五)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其特点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参加农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4 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 借鉴国外的实践,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对农业保险各行为主体进行财政补贴。具体的补贴方式有:保费补贴、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保费补贴 即政府直接对农户的农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以增强农户的支付能力,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目前最主要、也是最符合我国实情的补贴方式。 (二)经营管理费补贴 即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给予管理费用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发生的业务管理费用给予的补贴,以减轻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成本负担。 (三)税收优惠 即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这里则具体是指一些国家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免税。 (四)再保险 再保险补贴则是以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主体为补贴对象,政府对其经营再保险所发生的支出给予的补贴。 目前,在以上四种补贴方式中,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仍是一片空白,不仅无法有效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和“三农”政策很不相称,因此,在对农业保险补贴方式的选择上,再保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模式及评述 (一)黑龙江相互制模式 黑龙江政府对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典型。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 阳光公司在国家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建立了“三方筹集”保费的新模式: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20%,地方财政补贴(暂由黑龙江农垦总局承担)15%,剩下的65%由农户承担。这种“三方筹集”保费的模式,与没有财政支持的模式相比,保障程度和范围都有一定程度提高,但仍存在保费补贴率偏低且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0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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