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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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

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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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性融资客户。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

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

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客户授信管理

第八条ⅩⅩ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ⅩⅩ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ⅩⅩ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

(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内部授信是ⅩⅩ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

露。

凡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ⅩⅩ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

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ⅩⅩ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

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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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中。

(三)担保类客户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按照8类客户划分标准先确定客户类别再分别按照一般或特殊类客户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四)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分别按照8类客户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后,依据本条(一)、(二)款之规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政策指引》(ⅩⅩ银发〔2008〕182号)的规定,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二者中的

较小值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依据ⅩⅩ行信贷政策确定为退出类客户,按上年末融资余额减去今年收回计划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十五条对同一客户,ⅩⅩ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根据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核准其授信方案。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由相关行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信用业务开办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行,总公司与我行没有信用业务关系的,逐级报送到相关行共同上一级行。由总公司所在行或共同上一级行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总体授信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对于在ⅩⅩ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提出客户的授信申请。基本账户不在ⅩⅩ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上级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提出申请。

对于集团母公司本身的授信由其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由其成员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ⅩⅩ行开户,有关开户行则应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

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ⅩⅩ行开户,由上一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通知其他在我行开户的分公司。

第四章客户授信工作组织、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客户授信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行授信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授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指标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辖内的授信工作组织。

2、负责对报送上级行的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本级行权限内客户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授信业务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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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下级行上报的授信材料,进行授信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授信审查审批表中填写部门意见。

2、完成调查环节的CM2006相关操作,并将授信材料报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四)各营业机构的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

3、负责核定政策性、准政策性等客户的最高贷款额。

4、负责授信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授信人员划分及职责。授信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

(一)运行管理员负责设置授信专业管理员。

(二)专业管理员可由各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业务的转发。

(三)调查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授信报告的填制;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调查人应对授信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负责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主管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授信额度测算表的复核;对授信额度

的审核等。

(五)审查人由基层营业机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客户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授信结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客户概况、资本结构、产品产销状况、经济指标、银行融资情况、已审批未发放融资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等。对有疑问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上报行补充资料或退回重报。

(六)审查负责人由基层营业机构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复核。

(七)签批人按照年度授权文件分别由省分行、二级分行的行长或分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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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授信一般操作程序:

(一)开户行向审批行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总行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

(二)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收到基层行授信申请后,指定一人为该客户的授信调查人,并将该调查人设置为“授信专管员”。有权审批行授信调查人在CM2006系统发起内部、公开或特别

授信调查,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连同客户财务资料(其中新开户企业应提供客户前3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原则上应经社会权威资质部门审计)和贷款资格、信用等级及基本经营情况说明,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审查、审议。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实行内部授信的,将相关资料提交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实行公开授信或特别授信的,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收到经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客户内部授信方案、或本级行贷审会审议通过的客户公开授信方案、或客户特别授信方案后,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对客户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进行签批。

(五)通知与登记。对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有权审批人进入CM2006系统进行授信签批或补录,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制通知书,逐级通知开户行。对客户实行公开授信管理的,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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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在已审批的公开授信额度内用信时,由开户行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签批。

(七)授信档案管理。客户授信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授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授信资

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一)一般法人客户是指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CM2006系统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从事商业经营并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构成,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核定。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性流动资金融资的授信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指除商业性流动资金之外的各类融资的授信额度,包括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准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和项目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2、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单纯承担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对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3、商业性融资客户。单纯经营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业务,其专项融资短期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为零。承担基建、技改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将已批准的客户基建、技改项目融资额、非经营性项目融资额确定为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

对同时兼营政策性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根据相关计划文件和评级时点客户既有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两项之和确定。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客户上年库存情况,参考前三年购销情况和本年购销计划及价格确定。

(四)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开户行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开户行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后上报纸制材料提出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授信调查(指定一人为“授信专管员”,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通过

系统测算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计划文件、评级时点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和项目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两项一并纳入CM2006系统流程,连同纸制材料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对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行系统签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书→通知书逐级传递至开户行→开户行客户部门凭通知书登记客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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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特殊类客户是指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不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需要依据特殊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1、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根据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2、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根据其净资产的倍核定。也可根据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按有关规定折算后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所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1)商业性客户: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倍核定;

(2)政策性客户: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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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政策性客户:由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核定其所需准政策性最高融资余额,作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挂帐类客户: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统一提供评级时点各挂帐类客户的挂帐贷款余额,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不实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和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1)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主要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按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核定的当年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对承担非经营性项目的,按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5)除上述之外,如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经过调整后能够满足CM2006系统的要求,则通过CM2006系统授信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否则,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净资产的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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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集团客户是指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应实行集团管理且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按集团客户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管理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于跨省际间的集团客户的由总行负责组织核定,省、区内跨地市或直辖市内跨县市的集团客户,由所在地省级分行组织核定,地市内跨县集团客户,由所在地地市级分行组织核定。

(三)集团客户所属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对在多家金融机构开户且多头融资的集团客户,如其基本账户不在ⅩⅩ行开立,其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占比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三分之一。

对以有效资产依法办理最高融资额抵押担保的集团客户,当所提供的抵押担保额大于等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在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各成员公司的授信额度可相互调配使用。

(四)集团客户用信方式:

1、“统一授信、统一用信”:即在授信时只对集团统一授信,不对所属成员企业分别授信;在用信时,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在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后,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统一用信,统一归还。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有合并财务报表,

内部控制较强,且所有成员企业均属ⅩⅩ行信贷支持范围的集团客户。

2、“统一授信,分别用信”,即有权管理行根据核定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集团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将最高授信额度分解为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各成员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各开户行在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各成员企业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集团总部对所属成员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控制,有合并财务报表,但各成员企业财务相对独立的紧密型集团客户。

3、“分别授信,分别用信”,即由各有关行分别计算成员企业的内部授信额度并报共同上级行。共同上级行根据生产经营的关联程度,分析、调整各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下达到有关开户行。成员企业开户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用信。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不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五)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基层行提出集团授信申请(根据客户评级资料确定的集团类客户,将相关授信资料录入CM2006系统,按管理权限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交集团客户授信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查(指定一人为该集团客户授信调查人,并将其设置为“授信专管员”,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组织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CM2006系统中发起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议(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ⅩⅩ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试行)为加强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业务营销发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授信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标准。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 一、严格准入对象 1、投向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辖区骨干企业、优秀的上市公司等; 2、投向效益好、风险低、资产质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客户; 3、投向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投向列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5、投向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 从客户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授信的安全性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准入条件。 (一)授信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达一年以上,结算业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3、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 4、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0%;

5、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6、或有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7、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 8、客户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10、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担保; 11、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且年检有效; 12、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授信业务类型的不同,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 (1)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5)能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 (6)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单位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2、固定资产贷款 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

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一、银行授信概述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银行通常都会给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大额授信,有些授信额度甚至高得惊人,这也是强占优质客户的一种手段。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二、银行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4.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 2 -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 3 -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

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 1

XX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我行下属各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及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 第二条授信客户名单制分类及定义 风险监控名单按其特征分为一般风险监控名单及黑名单。 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指:目前授信业务风险分类仍归为正常类,但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授信业务的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风险评级,而需要予以提示和控制的授信客户。设置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旨在通过对正常类授信业务中的风险信号提前识别和预警,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专项管理,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提前化解潜在风险。 黑名单指:在金融机构已形成不良授信记录且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客户,或风险事项已影响到授信偿还的客户。 第三条特征分类 (一)一般风险监控名单的风险特征: 1.本金逾期或欠息达到30天以上90天以下; 2.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的关键财务指标恶化; 3.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发生较大或突发不利事件; 4.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出现问题导致集团性风险蔓延; 5.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在他行的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90天以下;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意见的 审计报告; 7.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后进行风险提示的;

8.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显示授信业务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为不良的; 9.其他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 (二)黑名单的风险特征: 1.授信本金到期没有按期归还(兑付)或虽归还但逾期时间超过90天以上(含); 2.贷款利息连续逾期90天以上(含)未归还的或累计6次拖欠我行贷款利息的; 3.个人贷款客户累计逾期6次以上(含)或连续逾期3次以上(含); 4.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存款账户、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5.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6.伪造或变造授信资料套取授信资金; 7.我行授信虽未出现不良,但在他行授信本息出现恶意逾期或垫款的; 8.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赌博、吸毒的; 9.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为次级类以下(含)的; 10.被他行列入黑名单的; 11.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经我行催收才能归还当月本息累计3次(含)以上的; 12.其他恶意行为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 第四条列入一般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各经营行不得受理其新增授信申请,对存量授信应加大授信后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回访风险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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