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基本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基本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基本规定

1.0.1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规程,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1.0.2质量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订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

1.0.3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措施作设计交底。

1.0.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1.0.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0.6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评估。

1.0.7新建住宅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规程的要求。

1.0.8住宅工程的基础、结构、装饰、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增加质量通病防治的验收内容,竣工验收时应将质量通病防治作为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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