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2020)

《民法典》之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2020)
《民法典》之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2020)

《民法典》之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2020)

导读:《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票据法(2004修正)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旅游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2015修订)

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

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证券法(2014修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百二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

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实用版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致: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定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借款合同(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中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日),本人保证在贵公司代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交纳利息,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代借款人支付本息、违约金以及损失等费用。 3、如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4、上述三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 三、本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详见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多笔债务的,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起两年。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函。 七、本保证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1、本保证函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函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借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精)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0-04-15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 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 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精选个人担保合同三篇

精选个人担保合同三篇 精选个人担保合同三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担保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担保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年质押字第___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 )农信社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 )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

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 ( 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93328041.html,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连带责任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赢了网小编整理归纳了一些连带责任条款,详细请阅读下文。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 1、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 条。

2、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6条第2款。 3、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 4、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条。 5、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条。 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 7、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 8、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

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条。 11、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 12、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条。 13、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条。 14、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 15、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176条。 1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7、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 18、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一方承诺双方承担)1

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 编号:第号()致担保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主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担)贷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主债务人在银行 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元),期限为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其他融资业务(选择融资类型请在“□”内打“√”)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我愿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担保行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及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主债 务人能够按约定按时清偿上述银行债务。 二、我同意如果主债务人不能按约定清偿上述银行债务,我将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 证责任: 1、保证范围:(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贵公司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借款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贵公司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贵公司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用等);(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2.在上述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向其他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我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我将无条件清偿主债务人欠付的全部债务,贵公司的“书面索款通知”或“应偿债务及限期举证通知书”为通知我付款之凭据。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终)股东

自然人股东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河北省限公司: 承贵公司委托中国银行与河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定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石-01-2011-044号)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委托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借款。 二、本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合同》(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后的《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所有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失及其他费用等(利息额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本人保证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上述两种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本人将无条件对借款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贵公司提出索赔,本人保证无条件清偿。 三、本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借款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依法属于本人的部分;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函。 七、本保证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l.本保证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函中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委托贷款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借款本息及损失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借款本息及损失尚未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本人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保证合同范本(个人保证人)

保证合同范本(个人保证人) 合同编号:___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 于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最新)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标签: 一、《侵权责任法》的三大补充责任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本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2.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过错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加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设计。 4. 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是与过错行为的原因力相应的责任。 5.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无过错的,对被害人亦应承担全责。“补充责任”是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事实上无力赔偿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在原因力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的部分,可与无力赔偿的范围相等,也可小于它。 (二)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本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2.未履行公共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为一般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故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也是过错责任。但对责任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doc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 篇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下称:借款人)年月日签订编号为《融资协议》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融资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融资协议》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日)时,本人保证在贵公司代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中的约定按期足额给付本息,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代债务人支付本息、违约金以及损失等费用。 3.如债务人未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

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 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后的部份; 3.本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贵公司代偿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贵 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 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一、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3、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 题 缘起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商事实务领域,当责任人不只一个人的时候,每个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关于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令人颇为头疼的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面临单独承担责任或者是几个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本备忘录主要是针对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三种: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自己承担自己份额。补充责任则是按顺序,在先的承担完后才是后面的。连带的就是连带责任人连带在一起。 为了方便客户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有一个参考依据,我部将实务中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使用。 相关规定 一、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 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给付内容的同一性;?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即连带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以及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其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就

在于转移风险,将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的风险转移由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从 而保障受害的权利人得到足够的赔偿。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代 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个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 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 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标准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标准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标准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年字第号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

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必须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手印齐缝)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 致: 鉴于于年月日与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号),向您(下称“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整。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借款及利息等,本人自愿以本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如下: 一、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起诉或采取其他措施,本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索款通知后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二、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因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律师费等。 三、担保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完毕为止。 四、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资产。 2、本人名下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产品、土地使用权、股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3、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五、本人在此承诺:本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影响,也不因他们的存在而免除或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或因变现其他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债务人延长借款期限。 七、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

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4篇

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4篇Guarantee for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编订:JinTai College

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4篇 前言: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 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 信或文字材料。本文档根据保证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 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2、篇章2:20xx连带责任保证书范例 3、篇章3:20xx连带责任保证书范例 4、篇章4:20xx连带责任保证书范例 篇章1: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项目公司: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方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根据该两份协议的约定: ①甲方应先投资××××万元与乙方共同成立××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②甲方于××××年××月××日前筹资×××××万元,由丙方缴纳竞拍土地保证金; ③××××年××月××日前,甲方筹资3亿元,由丙方缴纳a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及b、c、d三块土地50%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在××××年××月××日前,甲方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完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出资到位义务和按时转让股权义务,我公司自愿向贵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如下: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项下由甲方出资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丙方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等。 2、乙方、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抵押/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抵押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抵押/质押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担保协议(个人简单版)

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 _ ____身份证号码:__ ___ 通讯地址:__ ____ 电话:_______ _ 债权人(乙方):___ ____身份证号码: ____ 通讯地址:_____ ____ 电话:_______ 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 _____ 签订《》(协议编号:)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履行,甲方愿 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 商一致;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 ____元整,借款期限自 ____ 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 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款通知书》之日起__ __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 ____元及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如催款人工 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 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借款协议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协议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无效并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并同意直接适用 于借款人借款延期等的保证,同时无须在与保证人签定其他任何有关续保的协议.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定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贵公司与债务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租赁合同》(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的内容)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债务人未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应付给债权人的全部租金、手续费、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全部划入贵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2、贵公司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 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上述“书面索款通知”为付款凭据,对本保证人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相应的部份;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 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两年。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 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 书。 七、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书持续有效: l、本保证书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租赁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债务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3篇。欢迎阅读与参考! 个人担保协议书范本一个保字第号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一)、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区分以上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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