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

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

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

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

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

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

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

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

表一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单位管辖范围

1 辽宁海事局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山东海事局山东省

4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5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

6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

7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

8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9 深圳海事局深圳市

表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单位管辖范围

1 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省

2 辽宁海事局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山东海事局山东省

6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

7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

8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

9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

10 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11 广西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

13 深圳海事局深圳市

14 长江海事局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最低培训时间备注岗位适任培训

500总吨及以上/750千瓦及以上未满500总吨/未满750千瓦船长3个月1个月

大副3个月1个月

三副12个月6个月

轮机长3个月1个月

大管轮3个月1个月

三管轮12个月6个月

电子电气员12个月

值班水手4个月1个月

值班机工4个月1个月

高级值班水手2个月

高级值班机工2个月

电子技工4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船长大副三副

值班

水手

高级值班水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海学☆☆☆☆☆☆

船舶操纵与避碰☆☆☆☆☆☆

船舶管理☆☆☆☆☆☆

船舶结构与货运☆☆☆☆☆

航海英语☆☆☆☆☆☆

水手业务☆☆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评估项目

船长大副三副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水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

系统

☆☆☆☆

航线设计☆

雷达操作与应用☆★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货物积载与系固☆

☆☆☆☆

航海仪器的使用☆★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水手值班☆

水手工艺☆

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职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功率

提高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

轮机英语☆☆☆☆☆☆

船舶动力装置☆☆

机工业务☆☆☆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评估项目

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轮机模拟器☆☆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动力设备拆装☆☆★☆☆

电气与自动控制☆☆☆☆

动力设备操作☆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

金工工艺☆☆☆☆☆☆

机舱资源管理☆☆☆☆☆☆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设备拆装与操作☆

动力设备操作与管理☆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表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科目GMDSS限用操作员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理论考试科目GMDSS英语阅读☆☆☆GMDSS综合业务☆☆☆☆

评估项目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GMDSS设备操作☆☆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键盘操作☆☆

表六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考试科目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船舶电气

☆船舶机舱自动化

船舶管理☆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

电子电气员英语☆

电子技工业务☆

电子技工英语☆☆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评估项目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计算机与自动化☆

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电子技工实际操作☆

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注:1.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表八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职务理论考试和评估项目船

二/三

轮机

大管

二/三管

电子电气

无线电操作人

船长及驾驶员船舶操纵与避碰☆

☆★

船舶管理☆

☆☆

船舶结构与货运☆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

图系统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货物积载与系固

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轮机长及轮机

员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轮机模拟器☆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设备操作☆★机舱资源管理☆☆☆

电子电气员船舶电气☆船舶管理☆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

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无线电操作人员GMDSS综合业务☆GMDSS设备操作☆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附录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各科目及格分数线

专业科目适用对象总分及格分数线

驾驶专业(船长、

驾驶员)船舶操纵与避碰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150 11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150 120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及驾驶员100 70 航海学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150 10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150 105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200 140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100 60 船舶结构与货运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员150 105

未满500总吨船舶驾驶员100 60 船舶管理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150 100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150 105

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100 60 航海英语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驾驶

100 70

轮机专业(轮机长、轮机员)

轮机英语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和轮

机员

100 70 船舶动力装置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150 100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100 60 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100 60 船舶辅机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100 60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员100 60

船舶管理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150 100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员150 105 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轮机员100 60

电子电气员

船舶电气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50 100 船舶机舱自动化 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50 100 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50 100 船舶管理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50 100 电子电气英语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00 70

无线电操作

人员GMDSS综合业务100 60 GMDSS英语阅读100 60

值班水手水手业务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100 60 未满500总吨船舶值班水手100 60

高级值班水手水手业务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手100 60 水手英语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水

100 60

值班机工机工业务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100 60 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机工100 60

高级值班机工机工业务750千瓦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100 60 机工英语无限航区750及以上船舶高级值班机工100 60

电子技工电子技工业务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100 60 电子技工英语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电子技工100 60

附录5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 :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

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学历 /适任培

院校名称: 专业: 学历: 毕业证/培训证明编号: 毕业/结业日期: 现 持 适任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申考航区/等级/职务

航区: 等级: 职务:

申考类型 □初考 □补考 准考证号码:

申考种类

□职务晋升 □学生考试 □航区扩大 □吨位或功率提高 □抽考 □内河船员转海船船员 □复转军人转海船船员 □渔船船员转海船船员 □非运输船

转运输船船员

□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转货船船员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

总吨或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考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构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 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一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 (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再有效审验 第十二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内河客船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5、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6、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表二: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 5、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评估项目仅适用于无限航区。

6、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7、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表三: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免除轮机英语科目的考试。 5、同时申请功率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6、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7、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 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表四: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3的标准;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适任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J BA 1 1 1 200X XXXX 类别发证机关部门等级职务年份本年序号 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 第1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 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2、3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4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门; 2――表示轮机部门; 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 第5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 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 轮机部门: 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 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6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 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 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7至第10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11至第15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海事机构签注;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0-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WWRC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规定

W W R C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

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 (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 (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船员培训 适任考试 船上见习 证书 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 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 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 海船员〔2013〕26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 答 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 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 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

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 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五、学生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一)经海事机构认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申请无限航区三副、

海事局官方发布: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7门变成5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749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7492.html,)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意见上报途径如下: 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 cstcw@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7492.html,,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 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d9417492.html,/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沿海航区三等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表中标注“航海英语”仅为无限航区考试科目,沿海航区不考。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签注内容和有效期的规定。 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取得船上相应任职资格的证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在不同航区、类别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不同职务的船员提出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我国对船员实行的考试和发证完全引用了此标准。因为对不同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持有者要求具备的教育、资历和能力不同,所以适任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公约各缔约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官员对到港船舶的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依照公约的要求,按船舶的航区、类别、等级和船员职务把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适用范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三)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船员到期换证污损遗失补办)(样本)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20XX 年XX 月XX 日 申请形式:到期换证/污损、遗失补办 NO :______________ 姓 名 张 三 汉语拼音 zhangsan 性别 男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460100197501XXXXXX 出生日期 19XX 年XX 月XX 日 服务簿号码 46010019750101XXXX 出生地点 海南海口 申请单位 / 文化程度 中专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XXXXXX 学校 ;专业: 驾驶(/轮机) ; 毕业证编号:0123456 ;毕业日期:1998.9 现 持 适任证书 类别:丙类 ;等级: 一等 ;职务:大副 ;号码:BMA1122007XXXXX :签发日期:2007.8.1 (GMDSS 适任证书)职务: 通用操作员 ;号码:JMA00000000000000;签发日期:2011.3 申 请 适任证书 类别:丙类 ;等级:一等 ;职务: 大副 ; 取消限制项目: 油轮(或其它特殊船舶)(如有)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250975 048008 132370 / 117962 091433 / / /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50217128 230863 222909 / / / / / / A09 A10 A11 A12 A13 / / / / /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大副 大庆XXX 油轮 沿海 3456/3000 2008.6.1 2009.3.1 大副 茂油XXX 油轮 沿海 3456/3000 2009.6.1 2010.3.1 大副 茂油XXX 油轮 沿海 3456/3000 2010.6.1 2011.3.1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5、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 ×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 8、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 张 三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20XX 年XX 月XX 日 联系人 张 三 联系电话 6862XXXX/139XXXXXXXX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地条件 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 (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地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地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六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二节轮机部船员 第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 (二)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地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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