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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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利的设立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立法活动

一、夏、商立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2、西周时期的礼

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

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性质和作用:

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A、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

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

B、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C、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最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

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三、婚姻

婚姻原则: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四、宗法继承

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4、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获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下设正、史等属官。

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2、地方司法机关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诉讼制度

1、天罚与神判

2、狱与讼。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3、五听。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比神判进步。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4、读鞫、乞鞫。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5、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监狱名称: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监狱管理: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

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恶:

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

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10

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

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

官私财物。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

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宋代的债权: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四)经济法律制度:宋代实行盐、茶、酒、矾官营买卖。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

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4、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

5、枷号。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清代沿用。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3%

保人: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三、经济法律制度: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主要体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别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民主。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三节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又称治外法权。

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充分,但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

第五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

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删改成的。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特点:

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

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

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件从新主义。

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

义。

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施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

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及民众的反抗行为。

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第六节中华民国时期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

结构: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共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五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特点:

1、采用国家本位原则。

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维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及抵制土地经营权。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第七节六法全书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党法律的基本框架称六法。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2、关系法规。

3、判例、解释例。

第八节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机关分为四级。南京分为三级三审制。

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

2、实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

刑事审判的特点:

1、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

2、严格控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的权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

4、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第二次大会修订。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

新的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新设刑管制

中国法制演变线索

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9515226.html,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左传》引《夏书》曰:“昏、墨、贼,杀”。其中昏、墨、贼三种罪名出现于() A.夏朝B.商朝 C.西周D.春秋 2.中国古代礼治思想达到完善是在() A.夏朝B.商朝 C.西周D.春秋战国 3.“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审讯方法形成于() A.商朝B.西周 C.汉朝D.南北朝 4.西周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大理B.夏台 C.羑里D.囹圄 5.西周时期,在诸侯国内掌握最高司法权的是() A.周天子B.诸侯王 C.大夫D.大司寇 6.在立法上明确提出“轻罪重罚”主张的是() A.儒家B.道家 C.法家D.墨家 7.《法经》共有六篇,其中《具》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A.总则部分B.分则部分 C.序言部分D.解释部分 8.由叔孙通制定,其主要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的《傍章》十八篇颁行于() A.秦初B.汉初 C.隋初D.唐初 9.汉代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称为() A.“约法三章”B.《沈命法》 C.《越宫律》D.《朝律》 10.在中国古代,最早确定法典篇目为12篇的是() A.《曹魏律》B.《北齐律》 C.《开皇律》D.《永徽律》 11.在中国古代,明确提出“法令不可数变”的是() A.秦始皇B.隋文帝 C.唐太宗D.明太祖

12.首创“疏议”,并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朝代是() A.秦朝B.汉朝 C.晋朝D.唐朝 13.在中国古代法典中,首次在篇下设“门”的是() A.《新律》B.《宋刑统》 C.《泰始律》D.《开皇律》 14.明朝参加“九卿圆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 A.司礼太监B.通政使 C.丞相D.内阁大学士 15.清代将经秋审、朝审决定留待来年再审的案件称为()A.情实B.缓决 C.可矜D.留养承祀 16.清末预备立宪时所设立的“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的机构是() A.谘议局B.资政院 C.宪政编查馆D.修订法律馆 17.修律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是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这次变革始于() A.1900年B.1901年 C.1902年D.1903年 1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是() A.《大清民律草案》B.《户部则例》 C.《中华民国民法》D.《破产律》 19.中国近代最早抛弃“诸法合体”编纂形式的法律是()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 20.清末主持起草《大清商律草案》的机构是() A.修订法律馆B.刑部 C.法部D.大理寺 2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律》制定于() A.清末时期B.北洋政府时期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它规定新国家实行() A.总统制B.君主立宪制 C.内阁制D.君主制 23.北洋政府时期有所谓“贿选宪法”,其公布者是() A.黎元洪B.张勋 C.段祺瑞D.曹锟 24.北洋政府时期,由大总统特令任命的国务总理、各部部长称为 () A.特任官B.简任官

全国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322中国行政史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行政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32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途、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题干】中国的科举制度始于()。 【选项】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答案】A 【解析】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科举制度。隋炀帝大业年间正式开科取士,从此确立科举制度,并成为以后整个封建社会中晚期选官制度最主要的方式。 【考点】隋唐的行政管理——行政官员的管理 2.【题干】真正解决王位继承顺序问题的是周朝确立的()。【选项】 A.军事民主制度

B.王子王位继承制 C.兄终弟及制 D.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D 【解析】商朝虽然确立了王子王位继承制,但并未完全解决王位继承的顺序问题,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的是周朝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 【考点】夏商周的行政管理——夏商周的中央行政体制 3.【题干】秦汉中央政府职能机构的长官称为()。 【选项】 A.令 B.曹 C.卿 D.丞 【答案】C 【解析】秦汉中央政府职能机构的长官称为卿。 【考点】秦汉的行政管理——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4.【题干】西汉初年,一些功臣被封为彻候,其食封的领地称为()。【选项】 A.属国 B.侯国

C.郡国 D.王国 【答案】B 【解析】西汉初年,一些功臣被封为彻候,其食封的领地称为侯国。【考点】秦汉的行政管理——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5.【题干】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独立,其长官为()。 【选项】 A.治书侍御史 B.御史大夫 C.御史中丞 D.殿中侍御史 【答案】C 【解析】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独立,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考点】魏晋南北朝的行政管理——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6.【题干】在隋朝三省制度中,实际成为行政运转轴心所在的“政本之地”是()。 【选项】 A.尚书省 B.中书省 C.门下省

1月全国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古代,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是() A.皇帝 B.九卿 C.廷尉 D.廷理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仿效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3.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 B.礼制 C.王命 D.《吕刑》 4.据传说,西周初期,周公() A.制刑 B.制法 C.制律 D.制礼 5.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孔子的思想 B.墨子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老子的思想 6.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 B.令 C.科 D.比 7.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 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 D.汉武帝时 8.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A.同居共财 B.分居共财 C.同居分财 D.分居分财 9.最早将律典的体例确立为十二篇的是()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10.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源于北齐的() A.大罪十条 B.八辟 C.杂抵罪 D.重罪十条 11.“八议”入律始于() 1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2.《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为死、流、徒、杖和() A.扑 B.鞭 C.赎 D.笞 13.在唐朝,凡是以和离方式离婚的,必须制作书面的() A.还聘书 B.“义绝”书 C.“出妻”书 D.“七出”书 14.在唐朝的科举科目中,要考律七条、令三条的是() A.进士科 B.秀才科 C.明经科 D.明法科 15.南宋时编纂而成的,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 A.《宋刑统》 B.《洗冤集录》 C.《盗贼重法》 D.《窝藏重法》 16.宋朝关于犯人推翻原口供、司法机关重新派人审理的制度为() A.翻异别推制 B.上谳制 C.申诉制 D.录囚制 17.元朝诉讼审判制度大体用() A.唐代旧制 B.金代旧制 C.宋代旧制 D.漠北蒙古旧制 18.现存的《大明律》是指() A.“吴元年律” B.《洪武七年律》 C.《洪武二十二年律》 D.《洪武三十年律》 19.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 A.征发徭役 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息讼 D.考察基层官吏 20.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回律》 B.《大诰》 C.《大清律例》 D.《大清律集解》 21.清朝将某一行政部门的单行法规汇编称为() A.则例 B.条例 C.事例 D.会典 22.1843年,英国首先取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B.《中英南京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 D.《中英天津条约》 23.清朝政府在《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 A.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B.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C.清理财政,整顿武备 D.厘定官制,兴办教育 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A.1910年 B.1911年 C.1912年 D.1913年 2

中国法制史试题库试卷

《史》模拟试卷一 2分,共10分) 1、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 刑。 2、西周刑法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 3、西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 和(《厩律》)。 4、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5、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主考官、评卷人员循私舞弊,创立了(糊名)、 (誊录)之法律制度。

1 隶制五刑是(C)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C.墨、劓、刖、宫、大辟D.孥戮、脯、刖、宫、大辟2、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D) A.《周礼》 B.《嘉石》 C.《九刑》 D.《吕刑》 3、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C) A..非所宜言罪 B.乏徭罪 C.盗徙封罪 D.盗窃罪 4、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C) A.《垦草令》 B.《为田开阡陌令》 C.《分户令》 D.《连坐法》5、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A) A.非正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左官罪 D.阿党附益罪 6、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D) A.五丧 B.五刑 C.五听 D.五服 7、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着作是宋慈所撰写的(B) A.《元典章》 B.《洗冤集录》 C.《封诊式》 D.《法律答问》 8、明朝创制的耻辱刑是(C)A.充军 B.发谴C.枷号 D.廷杖 9、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B)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谋反”罪名 D.“.受赃”罪名 10、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所设立的资政院实质上是(B)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30.00) 1.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分数:1.50)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制史的考题很多考查细化记忆,所以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最好将选项涉及的知识点都简单回顾,以便达到理解记忆的效果,上述四人的成果或事迹分别是:子产铸“刑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编订《竹刑》;李悝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比较完备的封建性质法典;商鞅在秦国变法。重要法律人物的作为或成就一定是考试重点。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 (分数:1.50) A.丈夫 B.公婆√ C.自己的父母 D.夫家的祖辈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从逻辑上分析一下另三个选项,为丈夫守孝则无所谓丈夫休妻了,嫁入夫家之后再为自己父母守孝是不合礼法的,再者,通常守孝都是儿子为父母、或者长孙为祖父母,对于已婚妇女而言则首要的是公婆,而且祖辈的概念太宽泛,所以只能是B选项。类似“七出三不去”这样长期延续的具体制度一定是考试重点。 3.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 (分数:1.50)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主要刑法原则。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古书上的生僻字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有些只能简单记忆。现代法律概念在古代的名称是考试重点。 4.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分数:1.50) A..讼√ B..告 C..狱 D..诉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时期将诉讼称为“狱讼”、词讼,针对诉讼案件的性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其中“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跟当代法律制度有对比的知识点一定是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2020年10月全国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 ) A.《甘誓》 B.《左传》 C.《汤誓》 D.《周礼》 2.西周时期的民事诉讼称为( ) A.狱 B.傅别 C.讼 D.质剂 3.春秋末期,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者是( ) A.邓析 B.孔子 C.叔向 D.荀寅 4.战国时期,“改法为律”者是( )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5.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 ) A.非所宜言罪 B.乏徭罪 C.以古非今罪 D.盗徙封罪 6.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官是( ) A.廷理 B.廷尉 C.卫尉 D.御史大夫 7.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者构成( ) A.出界罪 B.左道罪 C.阿党附益罪 D.非正罪 8.“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9.两晋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 A.纳礼入律 B.以刑为先 C.无为而治 D.听命于神 10.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 ) A.五刑 B.五听 C.五丧 D.五服 11.隋朝的《大业律》共有( ) A.12篇 B.16篇 C.18篇 D.20篇 12.唐朝把国家机关广泛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称为( ) A.律 B.令 C.格 D.式 13.宋朝中央派出的监督各路司法审判工作的机关是( ) A.制置三司条例司 B.提点刑狱司 1

中国法制史试题库试卷一

中国法制史试题库试卷一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一 一、填充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得分签名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西周刑法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 3、西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 4、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5、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主考官、评卷人员循私舞弊,创立了(糊名)、(誊录)之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得分签名 1、商朝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奴隶制五刑是(C)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孥戮、脯、刖、宫、大辟 2、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D) A.《周礼》 B.《嘉石》 C.《九刑》 D.《吕刑》 3、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C) A..非所宜言罪B.乏徭罪 C.盗徙封罪 D.盗窃罪 4、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C) A.《垦草令》 B.《为田开阡陌令》 C.《分户令》 D.《连坐法》 5、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A) A.非正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左官罪 D.阿党附益罪 6、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D)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一第4页,共5页

A.五丧 B.五刑 C.五听 D.五服 7、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所撰写的(B) A.《元典章》 B.《洗冤集录》 C.《封诊式》 D.《法律答问》 8、明朝创制的耻辱刑是(C) A.充军 B.发谴 C.枷号 D.廷杖 9、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B)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谋反”罪名 D.“.受赃”罪名 10、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所设立的资政院实质上是(B) A..御用机构 B.国家议会 C.立法机关 D.司法机关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得分签名 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 A.亲亲 B.尊尊 C.长长 D.男女有别 E.一断于法 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ABDE) A.察举 B.荫袭 C.科举 D.辟召 E.征辟 3、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 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ABCDE ) A.先问亲邻 B.过割赋税 C.输钱印契 D.经官给据 E.原主离业 4、《大清新刑律》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ABCDE) A.死刑 B.无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拘役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一第4页,共5页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自考中国行政史考试真题

2017年10月自考中国行政史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 中国奴隶社会始于( )。 A.战国 B.西周 C.商朝 D.夏朝 2. 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部落酋长议事会

B.人民大会 C.“四岳”议事会 D.军事首长 3.秦灭六国后,在地方政府行政体制上实行( )。 A.乡遂制 B.分封制 C.郡县制 D.国鄙制 4.两汉时期,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在皇帝不亲政事的情况下,代皇帝行使考核权的是( )。 A.尚书 B.丞相 C.太尉 D.御史

5.魏国建国之初,魏文帝接受陈群建议而实行的选官制度是( )。 A.三公九卿制 B.九品中正制 C.三省六部制 D.三公宰相制 6.魏晋时期,官员的升迁完全凭借( )。 A.门资 B.政绩 C.口碑 D.年资 7.在唐朝决策文书中,对具体行政事务的指令性文件称为( )。 A.册书

B.制书 C.敕 D.诰 8.我国历史上正式开科取士,确立科举制度,始于( )。 A.唐玄宗时期 B.武则天时期 C.隋文帝时期 D.隋炀帝时期 9.宋朝中央行政体制中处理军政军令事务的机构是( )。 A.太尉府 B.中书门下省 C.枢密院 D.三司使

10.辽朝契丹及其他游牧族出身的官吏的主要人仕门径是通过( )。 A.举荐 B.世选 C.科举 D.门荫 11.元朝的最高行政机关是( )。 A.中书省 B.尚书省 C.门下省 D.内侍省 12.在明朝地方政府行政体制中,省的派出机构是( )。 A.府

2020年1月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特征是:刑始于() A.兵 B.祀 C.礼 D.情 2.夏朝的监狱称为() A.司圜 B.囹圄 C.掌囚 D.夏台 3.西周时期,将故意犯罪称为() A.眚 B.非终 C.非眚 D.惟终 4.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刑与() A.科 B.格 C.比 D.礼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 B.别 C.质剂 D.合同 6.西周时期已明确区别民、刑诉讼,争罪曰() A.讼 B.狱 C.质 D.剂 7.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是() A.楚国 B.齐国 C.郑国 D.晋国 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1

A.竹刑 B.《法经》 C.秦律 D.约法三章 9.秦朝时,区分“良吏”与“恶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 A.明悉法律令 B.言辞辨正 C.书法优美 D.体貌丰伟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12.曹魏时期,为了培养司法官吏,在廷尉之下设置() A.五经博士 B.律博士 C.法博士 D.刑部尚书 13.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是()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14.唐朝法律规定,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是() A.和离 B.出妻 C.恶疾 D.义绝 15.宋朝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适用于() A.任何情况 B.死亡客商 C.户绝 D.赘婿 16.用以规范海外贸易的专门法律制度市舶法出现于() A.汉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1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 A.《北齐律》 B.《唐律疏议》 C.《泰始律》 D.《宋刑统》 2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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