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向社会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局向社会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共三批(按类型划分)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条款2.“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条款3.“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丢失责任。”

条款4. “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条款5.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条款6.“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条款7. 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条款8.“送洗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丢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条款9.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条款10:“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条款11:“本楼盘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所有细节和相关约定以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条款12:“买受人不管何种原因退房,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条款13:“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条款14:“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15:“如乙方不能按交车日期交付车辆,甲方可提出退还订购金要求,乙方对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条款16:“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条款17:“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不承

担其他责任。”

条款18:“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

条款19:”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20:”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条款21:”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条款22:”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条款2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条款24:”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规车无质保”系霸王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25.违约责任“你重我轻”。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修改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因其模式统一、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企业商务往来中被广泛地使用,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等。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而常常引发法律纠纷,被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下面让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吧: 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条款无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格式条款无效。这些规定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小编在这里温馨提示您,如果您在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上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需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到易法通在线免费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分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了解合同法不公平的案例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

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 案例: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 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 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

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局备案范本

房屋出租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元,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交纳方式为押一付三,。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摘要】现代社会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应用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利用它来侵犯相对方权益的机会。本文对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研究,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怎样对格式合同以不同的途径进行限制和规制,并试从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原则理念的摩擦入手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观察的角度对规制的手段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完善建议 【 abstra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model world has caused people to think highly of it.It can brings about lots of conveniences for People's Daily life,Also provides the user the chance of assaulting each other's rights. This paper have study the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inspected the egulation of dard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and how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the standard contract through different approach,try to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mpaign between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eedom of contract,then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the approach of regulation. 【 keywords 】standard contract,Freedom of contract,perfecting 时至今日,格式合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而且使用范围和数量一直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但到了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慢慢地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下面的例子。 不少学生经常喜欢在一些小商场逛街购物,但在小商场中的标价几乎都是虚高的,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都心照不宣的“规则”,老板开价多少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一般能以老板开价的五到七折成交,甚至更多。战利品拿在手中,心里却并没有多少开心的感觉,反倒会感觉得有些不爽,因为5元、10元这种你来我去的还价方式实在让人有些不胜其烦。但凡经历过在骡马市商城这种类似场所购物的人都会有同样的经历。一个念头不禁油然而生:为什么不干脆规定所有的物品都明码标价,让人们省下这许多的口舌和精力去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仔细一想,这也就是法律中的格式合同。那么,为什么又还存在这许多需要劳神又费时的交易场所呢?其实,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契约自由问题。格式合同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自由这一民法基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房产合同中的不公平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及应对策略 由于房屋交易市场越来越不规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许多不公平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您了解吗?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并告诉您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公平条款等内容,您看看便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不公平条款: 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

风险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合同

编号:FS-DY-47440 风险合同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

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

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局备案

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元,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交纳方式为押一付三,。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元。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合同常见陷阱条款

合同常见陷阱条款 一、判断题 1.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对对5. 在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的交易中,一方如果处于垄断地位与相对方进行交易,那么相对方的意思肯定会不真实。错 10. 只有通过反垄断才能解决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个问题。对 18. 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和预付款性质是一样的。错 2. 对合同中专业名词的理解偏差不会造成陷阱条款。错 3. 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对交易的标的或者交易习惯的认识存在差异,一方有可能利用这种知识结构差异来规避责任和风险。对 20. 对法律上有明确定义的概念缺少认知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设立解释条款,对合同中涉及的概念的定义、范围等予以明确。对 11. 对合同中不明确的条款,当事人应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对合同提供意见或建议。对16.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合同没有约定,实行推定原则,即按照交易习惯来进行推定,推定一般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主导。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错 17. 格式条款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错 5.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事实上不平等的唯一原因。错 17.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 13. 合同一方在经济地位或信息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优势地位时,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合同。对 17.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错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 二、单选题 4. (单选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C. 二年

对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 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规定消费者在旅游中,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甲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 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 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条款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穴北京神舟假日旅 行社有限公司?雪 点评:此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修改建议:将该合同条款改为“甲方(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神舟国旅集团)点评: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条款中设定的“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 “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需修改

市民所签订的合同总数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占其合同总数的95%以上,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的格式合同,有些条文滞后于现实,有的甚至纯属“霸王条款”。市人大代表陈仁武前不久建议修改早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使这部法规更好地指导、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施行10年的格式合同条例亟待修改 “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但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使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陈仁武说。 他表示,深圳市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格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的《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效果有所降低,调节合同格式条款法律关系的社会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争议主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解决纠纷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欠缺关于在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规范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如何协作配合的制度规定。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为了更好体现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价值,进一步建立良好格式合同经济秩序,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 陈仁武认为,格式合同遍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购房、买车,装修、储蓄、保险、医疗、旅游、邮政、电信、运输等等领域。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格式合同有关。 但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十分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深圳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办公室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工商行政管理全系统收到的申诉居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类占43%,日用百货类占8%,电信服务占7%,物价方面的投诉281件,其中交通运输65件,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收费29件,供电19件,药品及医疗服务16件,教育1件,旅游1件。从这两年中消协和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以及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来看,“霸王条款”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应予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修改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十分迫切。通过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格式合同条例,防止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不

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局备案

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 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 用。装修及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 个月,甲方从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起 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 年____ 月______ 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_ 元,计人民币(大写)—,交纳方式为押一付三,。由乙方在年月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 时交纳水、电气、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 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_______ 吨,电_________ 度。

甘肃省消协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doc

甘肃省消协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 2005年5月18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召开不公平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点评座谈会,对今年以来搜集到的通信、保险、居间、旅游、摄影5个行业的格式,邀请了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集中分类认定点评。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此次点评涉及行业有: 一、通信行业合同: 1、免除或减轻经营者的违约责任,经营者违约的,无论什么原因和造成什么后果,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轻微违约责任,而消费者则要承担很重要的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公平成为显失公正的合同,严重损害消费权益,从而形成霸王条款; 2、凡涉及期限、期间的,如装机和拆机、停机和复话、预存话费等等合同条款,均存在强制收费或乱收费。(1)不满月的全

部按月收费,不满半月的按半月收费;(2)合同规定全部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3)强制收取预存话费。预存话费应当是自愿的,当预存话费为零时,经营者不能以停机的方式强制收取;(4)在同一个通信公司消费者登记两部以上电话的,一部欠费,全部停机。 3、通信公司强制交易,限制竞争,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用企业合同中类似上述条款的规定还有很多。这类条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强制交易和限制竞争行为,同时,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对超过约定收费期限仍未交纳通信费用的,通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收取暂停提供服务期间的月租费和违约金。”免除经营者在消费者欠费停机期间的义务(停止服务),但扩大了其权利(继续收取月租费);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停止通话),但扩大了其义务,即在不能享受通话权利的情况下依然要缴纳月租费,这是一种显失公正的违法行为;欠费停机的本质,是因通信公司停止服务而使合同进入中止状态一一经营者停止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停止享受收费权利,消费者停止享受通话权利和停止履行交费义务。但目前的事实是:在霸王条款约束下,消费者虽停止享受通话权利,但因支付月租费而在继续履行义务。 5、“通信公司享有在国家制定的资费标准范围内或经相关部门审批、报备的资费标准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关于调整

合同不合法怎么办

合同不合法怎么办 如果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话,该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合同,以便保护自己合法享有的权益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出现了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此合同就会被视为是无效合同: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的一方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等手段来订立相 关合同,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的; 第二种情形是恶意串通好,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的利益的; 第三种情形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一些非法的目的的;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的; 第五种情形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合同当中,这些免责条款也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一是显示出有失公平的无效。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规定,如果其中的条款中有一方免除责任,而另一方加重责任或者是排除另一方主要的权利的,都为无效条款。这种条款会造成当事人在事实上所享有的诉讼地位出现偏差和不平等,必须要确认其是无效的。 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或者是手段订立了一些免责的条款,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的利益的也是无效的。或者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与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免责条款,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

人的合法利益的,都是无效的条款。 三是合同当中存在免责条款,但是并没有向对方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或者是提醒其仔细注意的,都是无效的。当事人在不清楚或者是被迫接受了多项免责条款,是显然不公平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意提醒对方仔细注意免责条款,并且进行详细说明,等到对方认可后才能正式生效。 四是会对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条款无效。人身的健康和声明安全,是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它一般会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需要加以禁止。 合同不合法,即无效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该适用于恢复原状的相关原则。对于那些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是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标的物还符合行业现行或约定的标准可以继续利用的,在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就不应该适用于返还原则了,而应该要按照折价来进行返还。如果说标的物已经被使用,并且无法恢复原貌或者是原来价值的,可以在原物的基础之上,赔偿其他损失。 二是对于那些主体不适格的无效合同应该要按照有效的来处理。如果是因为行为主体的资格不合格而造成了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已经完全履行或者是部分已经履行了的,应该要按照有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因为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之后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因果上的关系。

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 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

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公平问题。对此问题的分析,需要从法律有关规定来看。 合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风险,避免利益或者风险一边倒的问题出现;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避免造成对方的不知情或者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在解决争端时应体现公平的精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为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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