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五、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第1条目的

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的利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即指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收就让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3条紧急放行的条件

1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这样,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物料,能及时追回和更 换。 2?一般在下述情况下才允许紧急放行。 (1) 来料若不合格,在技术上可以纠正。

(2) 来料若不合格,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

(3) 来料若不合格,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第4条 在物料验收程序中应对紧急放行作岀规定:规定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 溯性标识的标记方法;规定识别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由谁保存等。

第5条 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6条 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 任人填写“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报经授权人审批。

制度

名称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地点、标识方法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8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9条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

第10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及时、快速地将不合格品追回。

第11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