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docx

GB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docx
GB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docx

GB50284-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8电气

8.1供配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配电系统规范》GB 50052 的规定。I、 II 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能应为一级, III 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

8.1.5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飞机库的低压线路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 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苡电线、电缆。

8.1.7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 1.0m。

8.1.8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2 区: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 处;

2)飞机停放的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 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

壳表面上方 1.5m 处.

8.1.9 1 区和 2 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8.1.10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气照明

8.2.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1x 。

8.2.2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8.2.3安全照明用的特低电压电源应为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源。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

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防雷和接地

8.3.1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防直接雷击应满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应雷击应满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要求。

8.3.2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处应设置泄放飞机静电电荷的接地插座。插座的接地导线宜就近接通地下基础

钢筋或金属管道。

8.3.3飞机库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TN —— S 系统,应急发电机电源装置宜采用IT 系统。

8.3.4飞机库内电气装置应实施等电位联结。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飞机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火灾控测器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在飞机维修工作区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约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3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沟内有可燃蒸气聚集的空间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8.4.3除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 的有关规定。

8.5 灭火设备的控制

8.5.1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应防止两台或多台消防泵同时启动。内燃

机驱动的消防泵定多台同时启动。

8.5.2 稳压泵应按灭火设备的稳压要求自动启停。当灭火系统的压力达不到稳压要求时,控制设备应发

出声、光信号。

8.5.3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应由感温探测器组合控制自动启动。

8.5.4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火焰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

探测器组合制自动启动。

8.5.5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启动的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器系统。

8.5.6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旁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

至消防控制室。

8.5.7I、II类飞机库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II 类飞机库的消防控制室应设观察窗。

8电气

8.1 供配电

8.1.1本条为飞机库消防用电负荷分级的个体划分。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机库大六传动机构、人员疏散照

明、火灾报警和控制系统等。当不采用柴油机泵时,电动消防也属消防用电设备。关于电源的设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条文中已有较具体的说明。

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单独引自变电所或接自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时,可在飞机库断开电源进

行电气检修时仍能保证由正常电源供给消防用电。

8.1.3两回电源线路经分开敷设可避免被同时烧断电源的危险。

8.1.4电源线路发生接大地故障或其他某些故障可导致中性线对地电位带危险电位,当在飞机库内进行

电气检修时,此电位可引起电击事故,也可因对地打火引起爆炸或火灾事故。因此电源总进线处和两个电

源倒换处的开关应能断开相线的中性线,以实施电气隔离,消除电气检修时的电击和爆炸火灾事故。

8.1.5 接地故障可引起人身电击事故,也可因电弧、电火花和高温引起电气火灾。由于其故障电流较小,熔断器、断路器等过流保护电器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将其切断,故需设二级漏电保护器,以其高灵敏度

的动作性能可靠和及时地切断接地故障。插座回路上30mA 瞬时漏电保护器用作防人身电击兼防电气火灾;电源进线上的带延时的漏电保护器主要用于防电火灾。

8.1.6铝导体极易氧化,氧化层具有高电阻率使边接处电阻增大,通过电流时易发热。铜、铝接头处容

易形成局部电池而使铝表面腐蚀,增大接触电阻。加上其他一些原因,铝线连接如处理不当很易起火。

而铜线的连接接头起火的危险小得多。电缆的绝缘材料不延燃,可减少火势蔓延危险。

8.1.7 燃汕蒸气比重较空气大,易积聚在低处,而插座在接用电源时易产生火花,因此即便在 1 区和2区外的区域内,插座的安装高度也不宜小于 1.0m,以策安全。

8.1.8 飞机库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的性质见本规范总则的说明。由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内无飞机库类型的等级和范围划分的典型示例,故本规范等效采用《美国国家电气法

规》( NFPA70)第 513 节飞机库的规定进行划分。

8.2电气照明

8.2.1、8.2.2两条规定的应急照明用于人员疏散。发生火灾时需将存放的飞机拽出飞机库,这时另有专

用的带照明灯的拖车将飞机拖出,不由飞机库内固定安装的照明光源来照明。

8.2.3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 第 2.0.7 条关于安全特低电压的规

定不符合国际电工标准的规定,在应用中屡发生电气事故,在新修订的《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送审稿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条系按国际电工标准IEC 364-4-1 第 411.1 条编写。按此条要求进行设计后,

当 220/380V线 PE 线带故障电压和特低电压回路绝缘损坏时,都不会发生包括电气火灾在内的电气事

故。

8.3 防雷和接地

8.3.1飞机库内爆炸火灾危险区域仅属局部区域,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 3.5.2 条规定,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接雷击,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感应雷击。

8.3.2泄放飞机机身所带静电电荷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大于1000即可,本条规定就近接通地下基础钢

筋和金属管道接地已满足要求。

8.3.3、8.3.4两条系国际电工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矿井除外)中的电气装置》IEC 79-14 第6.2 条、6.3 条和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的有关规定制订。 TN-S 系统的 PE 线不通过工作电流,不产生电位差;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它对一般环境内的电气装置也

是基本电气安全要求,它们都能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电气装置中有效地避免电火花的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

消除 TN-C-S 系统电源线路中 PEN 电压降在库内引起电位差,因此飞机库内实施总等电位联结后也可采

用 TN-C-S 系统,但 PE 线和 N 线必须在总配电箱内即开始分开。

关于飞机库应急发电机电源装置采用 IT 系统的规定系引用国际电工标准《保安电源》 IEC 364-5-56 的第561.1 及 561.2 条,在短路故障中绝大多数为接地短路故障,而 IT 系统在发生第一次接地适中故障

后仍能安全地继续供电,提高了消防应急电源持续供电的可靠性。由于我国一般工业与民用电气装置彩

IT 系统尚缺乏经验,因此条文采用了“宜”这一严格程度用词。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针对飞机载油进库维修和飞机价值昂贵的特点,本条规定 I 、II 、III 类飞机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8.4.2屋顶承重构件区设感温探测器的目的的主要是保护钢屋架。飞机维修工作区设火焰探测器的作用

是快速发现燃油火。为了减少误报,一般选用红外一紫外火焰探测器。但目前四内外生产的探测航空煤

油火焰的探测器,其探测距离均在 20~40m 范围内,由于飞机维修工作区内安装探测器的位置受到限制,仅

安装红外一紫外火焰探测器必然有相当大范围内存在“盲区” 。故补充设置红外光束线型感烟探测器。

8.5灭火设备的控制

8.5.1同时启动多台电动消防泵,使供电电压过低,消防泵电动机将无法启动,故规定逐台启动消防泵。如果需多台泵同时启动时,可采用内燃机直接驱动的消防泵。

8.5.2 灭火系统达不到稳定的压力,说明系统发生漏水事故,控制设备应发出信号通报值班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及时维修,恢复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压力。

8.5.3 I类飞机库包括若干套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其保护区应和感温探测器位置相对应,从而实现分区

控制。

8.5.4对飞机库的灭火设计要求是快速反应,快速灭火。美国消防协会NFPA-409 飞机库防火标准要求30s 内控制火灾, 60s 内扑灭火灾。所以要求自动灭火。

8.5.5泡沫一水雨淋灭火系统喷出的泡沫被飞机机翼遮挡,所以要同时启动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单独启

动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不要求同时启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

8.5.7Ⅱ类飞机库需要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操纵远控泡沫炮,观察窗的位置要使消防值班人员看到整个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尽量避免飞机遮挡视线使值班人员无法看到泡沫炮转动的情况。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标准编号: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一级│50000 及以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篇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 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 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 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

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 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 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 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 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 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 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 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油库建设要求

梧柳6标油库建设要求 为了确保项目部柴油储存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各施工点的油罐容积约为20m3,属于五级油库),现决定按照五级油库建设标准做如下要求: 一、油库的选址 油库的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落石、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易遭雷击、火灾等隐患严重及植被茂密的区域。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一的规定。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二、储罐的选择 根据施工特点,各施工点的油罐应选用卧式钢储罐。 1、储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和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且罐壁的钢板标准规格厚度不应小于6mm。 2、储罐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层。 3、储罐罐体应用土进行全部覆盖,且罐体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的。 4、储罐的进液管从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底部。 5、储罐通气道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且单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高于罐顶1.5m。 6、储罐宜采取双支座。 三、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要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两个、2m3消防沙池一座、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消防铲两把、消防桶两个。 四、防雷、防静电 储罐必须做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以共用一套装置),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五、泄压要求 储罐应按要求安装泄压阀门。

六、油库库房建设 油库库房应采用钢管做立柱支撑、蓝色彩钢瓦做房顶。储罐罐顶距房顶不得小于 1.5m;罐体距房檐的最小距离不得低于2.5m;罐体四周3m外砌设2m高的围墙;房檐四周滴水处设置排水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 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

J石油库设计规范

J石油库设计规范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标准编号: 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第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的规 定。 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 (米^3) ──────────────┼────────────── 一级│ 50000 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

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 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丙│ B │ 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 ━━━┷━━┷━━━━━━━━┷━━━━━━━━━━━━━━━━━表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

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1.0.3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调整的理由主要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2.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类,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 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 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精选文档)石油库设计规范总说明

编制说明 为规范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所属成品油库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控制技术和设计理念,充分发挥油库在销售环节的功能,全面提升油库管理水平,以满足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后的需求。结合行业特点,针对销售企业油库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试点油库”经验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改造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以指导油库新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油库规模、铁路收发油、公路发油、管道收发油工作流程以及油品计量、安全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及环保等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 新建及改造后的油库应达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管理方便、绿化美化、本质安全、防止污染、确保油品质量”。 本标准归纳了新建、改扩建成品油库需注意的设计要点和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附图部分包括油库工艺流程图、发油棚建筑效果及发油平台布置图及实景照片等,供各单位参考。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油品销售事业部发展规划处,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3) 3.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5) 3.1总平面布置要求 3.2建(构)筑物 4.铁路收发油系统 (8) 4.1 一般规定 4.2 工艺流程 4.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4.4 电气 5.水路收发油系统 (12) 5.1 工艺流程 5.2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5.3 配套设施 6.公路发油系统 (14) 6.1 一般规定 6.2 工艺流程 6.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6.4 电气 7.储油罐区 (16) 7.1 轻油罐区布置原则 7.2 库容的确定 7.3 油罐选型 7.4工艺管道 7.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7.6油罐及管道防腐

危险化学品— 实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总平面布置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的规定布置。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库区道路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序号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4 库址选择 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 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 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 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 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第 4.0.1条 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 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 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 要求。 GB50074-2014第 4.0.2条 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 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 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 区。 GB50074-2014第 4.0.3条 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GB50074-2014第 4.0.4条 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 Ⅳ类场地地区。 GB50074-2014第 4.0.5条 6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 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GB50074-2014 第4.0.6条 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 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 涝措施。 GB50074-2014第 4.0.7条 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 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 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 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GB50074-2014第 4.0.8条 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 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 的条件。 GB50074-2014第 4.0.9条 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 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4.0.10的 规定。 GB50074-2014第 4.0.10条 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 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 距离,不应小于 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 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 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 1.0倍杆 (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GB50074-2014第 4.0.11条 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采石场)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GB50074-2014第 4.0.12条 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库围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074-2014第 4.0.13条 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现行GB50074-2014第

新版石油库设计规范

新版石油库设计规 范 1 2020年4月19日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标准编号: 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 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2 2020年4月19日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 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总容量 (米^3) ──────────────┼──────────────一级│ 50000 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 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3 2020年4月19日

油库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图2.8.6-7 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 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 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2.8.6-8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 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 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