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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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内公办[2015]2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

范》的通知

(内公办〔2015〕252号)

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

为切实增强全区公安机关工作透明度,规范全区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并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委员会2015年第2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16日

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有效提升公安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是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拟公开信息的比对、确认,确保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八)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应当让公众知晓的社会治安动态;

(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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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北京:北京两大学生自曝06高考移民真实内幕

北京:北京两大学生自曝06高考移民真实 内幕 一年一度的高考牵动着亿万名考生和家长的心,鏖战过后的考生经过短暂的休息,即将进入另一个重要阶段——录取。而因为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差异,每年都有许多考生想尽各种办法将户口转入录取分数线低的地区,并为此长途赶考,被称为“高考移民”。 近日,曾经组织高考移民的北京某高校学生刘某向媒体自曝内幕,一起涉及19名山东籍考生移民到内蒙古参加高考的案件浮出水面。 “在这次高考中,孩子的情绪明显受到了影响。”刘先生在电话那头的声音显得有些失落。他的孩子被查出高考移民内蒙古,不得不于6月4日返回原籍山东单县参加高考。像刘先生的孩子这样的考生共有19名。 刘先生说,他是在给了北京某高校学生刘某1.2万元中介费才有了这次特殊的高考之旅。经查:刘某原籍在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迁移至山东省单县。在内蒙古时,他的妹妹因病死亡,但是未注销户口。他家迁移至山东省单县后,高中同学谢某顶替刘某妹妹的户口在内蒙古参加了高考,并且被内蒙古某高校录取,刘、谢二人也由此发现办理高考移民是条生财之道。

从2005年夏天开始,刘某和谢某共联系了19名考生家长,刘某陆续向每名考生收取了1.2万元的办理费用。收了这些钱后,刘某让谢某在呼和浩特找人帮忙办理落户及学籍等事宜,并且把所收费用的一半给了谢某。 6月1日中午,谢某与考生家长见了面,并且出示了为19名考生办理的内蒙古身份证和准考证。当天,谢某与刘某就如何分钱发生纠纷。后来,刘某向媒体曝光了整件事情的内幕。 这些考生的学籍到底是如何办理的呢?记者了解到,准考证上写的高中毕业学校都是呼和浩特和林县民族中学,所有的身份证签发机关也都是该县公安局,户籍都落在了该县大红城乡。 谢某交代,他是通过一个在呼市开饭店的史姓老板办理的这些证件,史老板的妹妹就是和林县民族中学的教师。在史某眼里这就是一宗“生意”,史某让妹妹联系了和他同在一所学校的付某,自己则亲自为这些考生办理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和林县民族中学教务处的付某承认在高考报名时弄虚作假,这19名考生都不是该校的毕业生,也没有该校学籍。他说,给这些学生办理学籍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引起领导的重视”。 根据规定,付某必须当面见到这19名考生,并且带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农牧机发[2008]55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 进入新的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把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实。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联系人:包澄。 二、抓住重点,精心组织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是,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业生产单位;排查的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三是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明显降低。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是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六是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产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整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 动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7153717.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da17153717.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7153717.html,/fg/detail528113.html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等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1、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内蒙前公安厅长因何杀“情人”

内蒙前公安厅长因何杀“情人”? 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已退休),2015年3月20日在赤峰市境内涉嫌故意杀人,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015年3月23日)。 家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的被害者是从事服装生意28岁女性。出事前一晚赵黎平还和她住在酒店,第二天赵黎平曾到抛尸处踩点。显然这是一场有预谋的谋杀案,已决不是什么“激情杀人”。3月20日晚,赵黎平对情妇开两枪未致死。死者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遭追杀;并试图拦车寻求救援;但最终遭赵黎平追杀。赵黎平将尸体装入自己奥迪车后备箱,半路上抛尸、焚尸。当晚,赵黎平被警方拦截。赵黎平身上带血,车上有枪有刀。目前,死者尸体已在赤峰松山区找到。被害人与赵黎平是相识多年情人。显然,这是一起高官杀情妇凶案,只是赵黎平对情妇未免也太残忍了? 64岁赵黎平与28岁情妇有远远超出一代人的36岁年龄差距。显然,这位女性不会那么心甘情愿地成为赵黎平情妇!或许,赵黎平与情妇结识过程就有一个离奇故事。是因为28岁情妇牵扯什么案件中,还是这位年轻女性需要官场权力庇护?但可以断言这位女性是在无可奈何或利益诱惑下成为赵黎平的“情妇”! 赵黎平与情人不管是在什么环境什么背景下走到一起?但既然是多年情人,但毕竟有过曾经的缠缠绵绵耳鬓厮磨。或许,那时那位女性对赵黎平有了依恋有了感情。然而,这对于赵黎平来说,或许经历这样的感情太多了。对于这位官员来说,也可能无所谓感情。在他的骨子里有的或许只是占有一个个女性,从来也没有把这一切当真!当然,他们嘴上或许曾经一定有过多少甜言蜜语?那只是一种欺骗的谎言! 那么,赵黎平为什么要杀害情妇呢?或许,是因为情妇要“转正”!既然赵黎平与情妇这段孽缘能存在保持多年;那么赵黎平的情妇一定是未婚女性。一定是相伴赵黎平多年,荒废了结婚的年龄。有多少传统女性尽管已青春错托;但却抱定从一而终思想。或许,此时赵黎平已儿孙绕膝,不愿意改变这一家庭现状。或许正是因此而产生激烈矛盾! 当然,赵黎平杀害情妇也可能是因为情妇提出利益要求未满足产生矛盾。既然赵黎平与情妇存在多年的关系,或许该情妇早已为赵黎平“生儿育女”?如今赵黎平毕竟在官场已经退休,且赵黎平已是“奔7”年龄。赵黎平的情妇能不为自己未来生活考虑?能不为孩子成长、上学、工作、买房等方方面面问题着想?如此赵黎平的情妇自己想自己能拥有一大笔资金。当然,赵黎平或许认为情妇胃口过大而激化了矛盾! 或许,即使赵黎平的情妇为了“转正”,为了利益要求产生矛盾,也不至于到了举枪杀人的地步!显然,一定是情妇目的未达到,以举报相威胁。今天官场官员给公众清正廉洁的印象少,大肆贪腐捞取金钱的却不少!或许,赵黎平与情妇的情感蜜月期,多少贪腐事一定没有对情妇隐瞒,甚至大捞特捞时还向情妇大肆炫耀。当然,也可能包括在一些案件中,赵黎平大肆插手营私舞弊犯罪情况。赵黎平情妇自然知道赵黎平家中有许多金钱了?如此情妇自然掌握赵黎平许许多多罪状了?或许,赵黎平情妇狮子大开口也是可能的!如此赵黎平自然担心出大问题了!或许,这正是赵黎平不得不痛下杀手的原因! 至于接近警方的人士称赵黎平应是激情杀人,否则也不会身上带血,这倒未必。他们认为赵黎平“是搞刑侦出身的老公安”。赵黎平枪杀情妇犯罪手段太低级,没文化的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 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9〕40号 2009年5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中央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自治区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钢铁、有色、汽车、装备制造、石化、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八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振兴目标和重点 (一)钢铁工业。到2011年,钢铁生产能力达到双1500万吨。力争使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骨干企业生铁、粗钢生产能力占全区的比重提高到95%以上,钢材加工能力提高到70%以上。 围绕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组织实施一批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节能、降耗、减排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机械用钢、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高强度建筑用钢、高档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高级无缝管等,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内蒙

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特殊机械用钢,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高强度建筑用钢,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发展高档精密不锈钢板带。力争使特殊钢、优质钢比重提高到50%以上,板带管比重提高到75%以上;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至0.7吨以下,新水消耗降至7吨左右,平均单耗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吨以下转炉、电炉;2011年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电炉。 鼓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下游关联度较强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加大对相关矿山的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区内大型铁矿资源优先配置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与蒙古国等周边国家在资源勘探、开发和技术领域等方面的合作。 (二)有色金属工业。不断提高加工深度和产业集中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势资源转化增值。力争用3年时间,将我区建成国家重要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到2011年,有色金属冶炼能力达到300万吨,进入国内前3名;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 1.铝冶炼加工业。支持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希望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 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标准是对DB15/258—199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修定,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258—1997。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认定工作,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总结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修定,并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 本标准与DB15/258—1997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增加了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并充实了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删除了认定人权利、认定人义务等原标准中已不适用的部分。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内容、原则、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事故。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交通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 2.2交通事故事实 与该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交通事故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当事人行为事实等,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根据。 2.3交通事故成因 有证据证明的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客观原因。 2.4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结论。 2.5交通形态 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人、车辆、道路和环境组成的时空范围内各方当事人存在的通行状态。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草食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草牧业,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按照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当前我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食家畜存栏已超过总存栏量的50%,依靠资源禀赋条件,继续扩大草食家畜养殖规模的潜力巨大,今后新增存栏量将主要来自上述地区。目前以种植籽食玉米为主的生产结构,不利于减轻国家粮食收储压力,草食家畜饲喂玉米籽粒和秸秆,营养结构不均衡,饲草料转化率低,难以有效增加草食畜产品产出,控制生产成本,提升养殖效益。 我区总体目标是,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选择玉米种植主产盟市,以旗县为单位开展粮改饲试点,调整玉米种植结构,加大青贮专用玉米、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通过养殖者自种自养和订单种植等形式扩大青贮玉米和其它饲料作物种植面积,促进青贮饲料过腹还田,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促进增饲增畜,带动养殖户增收。进而实现全区以奶牛为主的草食家畜达到畜均种植2亩青贮地,全株青贮等饲料种植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构建出种养结合、粮饲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结构,推动我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 范文本) Labor contract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in Inner Mongolia Aut onomous Region (model tex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 文本)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 办公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 住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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