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三大赔付率指标定义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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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年度核算体系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分为:

日历年度制、保单年度制、意外年度制三大体系。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核算时会用到众多的指标,其核心就是满期赔付率指标。相应的业务核算指标为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意外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1.1.1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一般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年制满期赔付率就是指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历年制核算方法与财务年度核算方法最为接近,是按照经营期间日历年度计算年度满期保费,再按精算方法评估当期准备金提转差,最后可得出历年制赔付率,用以评价业务单位绩效。

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含赔款准备金)以及赔付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X年的保费收入+(X-1)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X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

=X年的已决赔款+X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X-1)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历年制X年的赔付率

=(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100%

当使用历年制核算方法时,数据资料较易获取,而且与财务年度的核算期一致,因此历年制资料可以提供给财务部门使用,并且历年制赔付率可以与财务报表中的财务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相互配合使用。

财务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但是,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并且没有考虑IBNR对损失的影响,不能精确衡量业务经营状况。

1.1.2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保单年制核算方法是按照保单生效年度进行核算,将保费和赔款全部追溯到同一年生效的保险单,再计算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和满期赔付率,用以评价生效保单的最终绩效。

在保单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以及满期赔付率计算方法如下:

保单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保单生效日于X年的保险单的保费收入

保单年制X年于Y年A月B日已发生损失

=保单生效日于X年的保单所承保损失于Y年A月B日的累计已决赔款+保单生效日于X年的保单所承保损失于Y年A月B日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单年制X年的满期赔付率

=(保单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保单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100%

由于在保单年制核算中,保险费资料与损失资料完全来自于同一保险单,两者的匹配程度最佳,因此使用该方法对保险业务的核算最为准确。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的账单结算就是采用保单年制的原理。

但是使用保单年制核算方法的最大缺点是时效性差,由于保单年制的已发生损失随评估日期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只有在较晚的时间点方可获得较为完整的资料。以一年期保单为例,在保单年制核算体系下,共需要两年的期限以评

估保费资料,大约需要三年的时间才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损失资料。因为,在保单未满期时评估满期赔付率,其参考价值不大。

总的来说,使用保单年制核算体系的最大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时间匹配性最好,但时效性差,并且同样没有考虑IBNR。

1.1.3意外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意外年制核算方法的保费资料处理方式同历年制,而损失资料的处理则按赔案的发生日期来处理。据此计算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和赔付率,用以评价业务的绩效和进行费率拟定。

在意外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以及满期赔付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意外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X年的保费收入+(X-1)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X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意外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

=所有发生于X年的意外事故于Y年A月B日的累计已决赔款+所有发生于X年的意外事故于Y年A月B日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意外年制X年的赔付率

=(意外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意外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100%

虽然意外年制核算方法的保费与损失资料的匹配程度不如保单年制方法。对于一年期保单,在意外年制体系下,年底即可获得损失的初步资料,无需像保单年制方法那样费时2年以上。所以,正是因为在意外年制核算体系下,保单资料较易获得、损失资料可随时间的发展而获得较正确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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