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七种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七种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一名男子因求婚不成,竟将女方打成轻伤。前日,平谷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自诉案。

20XX年4月,赵某与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20XX年8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回了自己的老家。一日,赵某找到刘小姐商量结婚之事,却看到刘小姐和另一男子聊得正起劲。赵某火冒三丈,冲着刘小姐就是一拳,又抄起一把镐殴打刘小姐,结果造成刘小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平谷法院王晓红法官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被害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部分 作者:王峰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b1251809.html,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为什么一些案件会被受理,而一些案件不会被立案。对于司法机关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

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的四点注意事项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的四点注意事项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的四点注意事项一、知道亲人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办 1、你如何知道亲人涉嫌刑事案件? 我非常希望没有人涉及刑案,人们充实的工作,愉快的生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涉案原因具有多样性,当一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识别自己行为性质,做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事情时,他可能涉及刑案了。此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嫌疑人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就是拘留。 拘留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当事人家属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2、什么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等)的案件。 3、应该帮助他吗? 肯定要帮助。亲属的帮助有利于嫌疑人感到亲情可贵,自愿的改过从善。 4、你能够给他什么帮助?

面对当事人涉及刑案,家属和当事人希望通过关系,看能不能花钱解决问题,一般不愿意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事实证明家属的这种想法和做法行不通。 你除了生活上给予他照顾,精神上安慰外,最合法、最有效的帮助就是为他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就涉及到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二、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5、当事人亲属与律师的关系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据此,当事人亲属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关系是委托关系。是家属作为委托人,委托律师所的律师完成一定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给律师所。受托人是律师所和律师。 6、你要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本文主要列举了法律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推荐阅读:刑事自诉受诉范围 ?? 【刑事起诉状范文】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的书写 ?? 【刑事案件撤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后果 ?? 刑事自诉案件的八类范围 ?? 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极其特点 ?? 刑事自诉人如何提起自诉程序 ?? 如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 刑事自诉一审程序 ?? 【自诉案件的特点】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当前审理刑事案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当前审理刑事案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当我们讲司法公正时,不能离开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践证明,我们审结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已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有些案件在程序上依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实务操作上的失误。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纠正偏差和失误,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实务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一、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忽视。就公诉案件而言,实践中多见这种情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检察院起诉时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及详细住址,但法院并没有传唤被害人参加诉讼。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被告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传唤其参加刑事诉讼意义不大,即使被害人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种认识实质上是“重打击轻保护”陈旧观念的真实写照。众所周知,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第15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等。人民法院开庭前应当传唤当事人,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对此,应加深理解和认识。事实上,其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但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审判程序中,被

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其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的过程,影响裁判结果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理的平衡;其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在审判程序中主要有:(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该法第77条第1款);(2)申请回避的权利(该法第28条);(3)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该法第157条、第159条);(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该法第160条);(5)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权利(该法第182条)等等。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被害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和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任何无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二、检察院要求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我们在实务操作上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在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向法院提交了《撤诉决定书》,对此,合议庭对撤诉要求是否同意,既无合议意见,也不做出是否准许其撤诉的裁定,而是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即告“结案”。这是一种过时的“老做法”。这种做法与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对撤诉问题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院“决定撤诉”,法院就应将案卷退回检察院,不

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实践中,打架斗殴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少发生了,大家都意识到动武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打架斗殴视情节严重可能从治安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刑法》中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条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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