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

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

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db1252242.html,)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6.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备案的施工合同证明和监理合同;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9. 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9项内容提交;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 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9项内容提交;

4. 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 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臵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更换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二十二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发证机关应建立检举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检举线索进行登记,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第四章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违规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发证机关对许可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发证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三十条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审批制度,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臵签字,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

(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附后),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但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三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2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持有。

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九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银行资金证明》样表

3.《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4. 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及附件

附表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备。

附表2

银行资金证明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账号)。该账户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记录良好。截止年月日,存款余额为万元,其中款项资金万元已到位。该款项到年月日止的使用方向为(工程名称)。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附表3

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费标准

项目开发办理流程 一、申领“地块报名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到国土局、规划局办理。 二、土地测绘“现状图”、“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到测绘单位办理。 三、土地招拍挂。 四、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到国土局办理,一式8份,开发商2份。 五、规划“四图一书”。 六、土地款及相关税费缴纳 到国土局财政局缴纳。 七、编织“项目申请报告” 八、项目“环评” 1、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1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3)项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各1份。 2、办理流程: 手里资料—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出具批复意见 页脚内容1

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申报部门: 高新区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 九、项目“能评” 十、项目“安评” 十一、项目立项: 1、申报资料: (1)《潍坊高新区投资项目核准表》到经发局窗口领取。 (2)向经济发展局报送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分类项目建筑面积,项目内容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筑地点,建设周期。 (3)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和招标方案篇,招标方案要有招标代理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4)企业项目简介。 (5)由规划局盖章的平面规划图。 (6)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页脚内容2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对账单等)。 (11)项目“能评” (12)房地产开发资质(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建设用地签订出让合同: 1、申报资料: (1)拍卖方案批复【正式批文】2份原件。 (2)拍卖方案请示【正式请示】2份原件。 (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保证金发票复印件2份。 (5)出让金发票【需与原件核对】复印件2份。 (6)定价会审材料签字件(定价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页脚内容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为您推荐】江干区律师固安县律师新宁县律师江岸区律师平阳县律师资中县律师温江区律师 现在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在施工前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的申请。只有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才能进行施工。那么什么叫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又是怎么办理的呢?那么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程施工许可相关内容。 一、什么叫建筑工程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1999年12月1日办法的规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 (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10)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时间为准。 六、附表: 1.《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2.《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情况表》 4.上海市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审批的详细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开发项目协议书(仅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71号令) 3.《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市城区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及其专业建设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必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 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 测设施。” 4、《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提供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殊专业工程除外); 3、提供施工图纸; 4、资金已落实证明; 5、施工企业《交易证》; 6、施工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表格: 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直接发包交易成交登记表》(一式三份)。四、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即办。 五、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 1. 合同备案 1 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 直接发包工程项目:交易成交单、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规划总平面图1份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表2份

6 项目基本信息表(书面2份、需提交电子表格Word文档) 7 外地进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需提交进城备案证明 8 监理合同(全部合同四份)、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监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名单及证书(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总监业绩证明 9 地质勘测合同(全部合同)、签订勘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10 设计合同(全部合同)、签订设计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11 施工合同(全部合同四份)、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12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13 图纸审查合格证、图纸审查意见及回复 14 商砼合同1份、招投标代理合同(三份合同)、签订代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安全生产条件申报 1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一式二份 2 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需备案登记签字. 复印件,核对原件) 3 中标通知书(交易单) 4 安全生产责任书 5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井架、施工用电、塔吊、模板等专项安全方案 6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情况登记表 7 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告知 8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交易单、预结算报告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工安全许可决定书 7、建设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规划区内建设工厂提供混泥土使用合同、建筑垃圾处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表二份 10、县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进龙承接业务备案表 11、施工图纸审查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项目经理资证书、质量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原件1份) 13、上岗人员复印件(复印件1份) 14、计经委批文、排污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消防审查合格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委托县建筑业协会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协议书

二、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许可申报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监督档案 4、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全套图纸(建结、水电) 6、图纸审查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建设工程安全开工许可申报资料 1、开工安全条件监督档案 2、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方与施工方、施工方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原件)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4、工地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费支出凭证及支出计划(原件) 5、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 6、施工总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险单 8、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B C三证)(复印件各2份)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仅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公司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划局窗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申办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 一、新办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 4、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开户银行) 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原件);---------------------------------------------------------- -----------------(审图单位) 6、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及项目经理、总监刷卡确认单(原件);------------------------(招标办、交易中心)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原件);--------------------------------------------------------------------(质安监总站) 8、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原件第二联);--------------------------------------------------------------(建管站) 9、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建设单位) 10、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施工单位) 11、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 . .编号 装 订 线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所有制性质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地址工商注册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授权) 工程名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如一个规划证申报多个施工许可的,工程名称按规划证附件载明的单体工程名称如实填写 建设地点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合同价格与施工合同一致 建设规模与本次申报的单体工程规模总和一致(系统默认加和,如出现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请核查填报的单体信息) 合同工期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施工总包单位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一致 监理单位与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一致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施工单 位法人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 如实填写(应由 监理单位法人 授权) 勘察单位如实填写设计单位如实填写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应由勘察单 位法人授权)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如实填写(应由 设计单位法人 授权)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系统关联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写用地批准手续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关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已移交。(请施工总包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抄写上述文字并签字,施工单位在此栏内加盖公章)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系统关联合同备案号(招标管理部门盖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填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号)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监理合同备案号(招标管理部门盖章,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窗口受理人员填写 资金保函或证明(填写开户行名称及资金证明文件编号,或拨款文件编号)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本单位承诺: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抄写上述文字,建设单位在此栏内加盖公章)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二、许可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总包合同原件;施工企业属省外的需提交其入陕备案证;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章); 5、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加盖备案受理部门印鉴); 6、委托监理合同原件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委托文件;监理企业属省外的需提交其入陕备案证; 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原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 8、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原件,时效为近2个月内(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可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文代替);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建设单位名称)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现就(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配合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机关可以终止许可或注销许可,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 我单位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为万元。 该项目不存在未报先建、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等违规行为。若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我单位愿意立即停工,并在完善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完成已建部分工程的质量检测验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复工建设。

该项目属于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60个自然日内在审批系统上传业主支付保函。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此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我单位承诺已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特此承诺。 20××年××月××日备注:第1~3条属于必填内容,其余的按需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建设单位名称)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现就(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的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配合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 该项目不存在未报先建违规行为。若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我单位愿意立即停工,并在完善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完成已建部分工程的质量检测验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后,方复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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