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现场审核(复核)日期:年月日;审核(复核)意见。

现场审核(复核)参加人员:商务主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门、环境保护部门,其他部门意见。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环境部门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我公司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4、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五、设施必须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 监测结果记录。

六、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科审 1、需暂停运转的; 2、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科。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科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八、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巡回检查 设备巡回检查项目为:在线监测房内、外设备、仪器的运转情况、工作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确,现场设备是否缺少、有无明显损坏、房顶是否漏风、漏雨、门窗是否损坏等。 2、设备故障处理 各班环保员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立即派专人前往处理,如不能处理,通知生产商进行处理。 3、安全管理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康健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康健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例外货主、例外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确凿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合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纯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 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屠宰违法行为,彻底根治病、死、母、种猪肉上市,对宾馆、酒楼、学校食堂、超市、卤腊制品加工点等集体用肉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索票制、台帐制、合同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确保了“放心肉”的供应。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四项制度”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二、“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三、屠宰条件过硬。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 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 4、购置了先进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多名取得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四、设施用途均注明。场内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

要求。 五、操作流程守规范。所有屠宰生猪在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六、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七、责任制度挂上墙。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均悬挂上墙。 八、场容场貌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九、公开承诺重诚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一年来,我们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工作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企业的发展任务还任重道远,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尽职尽责。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 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 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知识讲解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2018-屠宰场申请书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屠宰场申请书 篇一: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关于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3万头生猪养殖屠 宰加工(销售)项目申请报告 通榆县商务局: 现将我们公司的自然情况和申请生猪屠宰定点单位的一些情况汇报给县政府, 恳请政府在我公司申请的过程中能给予大力支持。 一、企业自然情况 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X年5月,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是通榆县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座落在通榆县鸿兴镇明月村、养殖基地在双岗镇,是 生猪种猪繁育、养殖销售及饲料加工、屠宰加工、冷冻贮藏、速冻食品加工、 熏酱食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在201X年—201X年间本公司 以特种野猪养殖为主、201X年公司为将养殖业做大做强,完善产业链条,新建 屠宰厂并向县、省商务部门申请获得畜禽屠宰许可证资质,当时县商务在颁发 资质证时限定屠宰范围为特种野猪。由于我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了 解到通榆县生猪肉市场大部分都是由外地调入这一事实,看好了当地家猪养殖 屠宰加工发展前景。公司开始着手发展良种家猪养殖。这就是申请生猪定点屠 宰的原因。201X年初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1X年被评定为省级种猪扩繁场。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总资产3894万元、固定资产2070万元、总占地面积3827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其中:祖代种猪繁育场1座,占地面 积18270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7000多平方米。 标准猪舍面积4500多平方米;饲料加工车间1座,建筑物总面积2060平方米,其中饲料加工车间700平方米、原材料库和成品库1360平方米,配置饲料生产机组1套,生产能力1500kg/h吨;公司新建生猪屠宰加工厂1座,占地面积 201X0平方米,内部建有屠宰车间、分割车间、食品深加工车间和现代化冷库、速冻隧道。屠宰车间建筑面积1160平方米,配置现代化生猪屠宰生产线,日屠宰能力600头。各种配置均通过国家QS认证。

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为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障全县人民食肉安全,结合三学三提升活动,我前段时间对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及屠宰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生猪屠宰场基本情况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前,光山县有25个乡镇,1999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光山县25个乡镇都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市政府于2000年对光山县25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光山县撤销了雷堂乡、蔡桥乡、龙台乡、长兴镇乡、河棚乡、南王岗乡、杨墩乡7个乡,根据发展需要和政策要求,2010年、2012年县商务局上报先后撤销了雷堂、凉亭乡、斛山乡、蔡桥、南向店乡、砖桥镇、晏河乡、文殊乡、南王岗、河棚、马畈镇、北向店乡、杨墩、殷棚乡、罗陈乡、孙铁铺镇、长兴镇、龙台、仙居乡、十里镇、槐店乡21个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只保留了A级屠宰场1个(三阳实业有限公司),B级屠宰场3个(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市政府2014年2月换发了这4家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放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屠宰现状 凉亭乡、砖桥镇、斛山乡、槐店乡、南向店乡、晏河乡、文殊乡、马畈镇、北向店乡、罗陈乡、仙居乡、十里镇、龙台、杨墩等14个于2012年被清理掉的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因历史原因目前仍在屠宰生猪。 孙铁铺镇、蔡桥、河棚、南王岗、长兴镇、雷堂、殷棚等7个地方没有屠宰场,

部分屠宰户没有到相近屠宰场(点)代宰,在自家屠宰后上市场销售。 白雀园镇、泼陂河镇、寨河镇3镇,中心市场屠宰户均在定点屠宰生猪,但中心市场以外小集市的屠宰户有私屠滥宰生猪现象,如白雀园镇的双轮市场、泼陂河镇的椿树店市场、寨河镇的耿寨、吴寨市场,食品经营处仍按定点屠宰管理承包,收取服务费。 城区虽有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A级),但城区生猪屠宰大户(主要是宝相寺市场内)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等原因,有少部分仍在家私屠滥宰(如张勇、曾召军、谢炎富、周家兄弟)。 三、当前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被取消的屠宰场(点)仍在收取服务费。2012年被市政府清理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仍在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手中。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等人原是该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他们对乡镇集中屠宰或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都盖章收取加工费(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代宰的收50 70元/头;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提供场地、烫锅、开水、屠宰户自宰的收30 45元/头;不到屠宰场集中屠宰,屠宰户在自家屠宰的,仅加盖肉品验讫收20 30元/头),用于支付工资及日常运营。(二)屠宰场(点)多、乱,经营困难。现有屠宰场(点)该取缔的没有取缔,个别屠宰场(点)每个集只屠宰1 3头,收入低,收不抵支,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设备设置破旧,环保条件差,存在脏、乱、差现象。场内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工资待遇低,每月仅能领300 500元工资,工作责任心差,难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肉品销售流通秩序混乱。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3镇B级生猪定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不符合 1 基本要求必备条件 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 条 现场查验原件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现场查验 厂(场)设 立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查看《设置规 划》相关要求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 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 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4.1.2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条例》第八条第(一)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查验半年内《生 产水检验报告》

符合不符合 1 基本要求布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 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 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 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 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 分割设计规范》4.2.1 、 4.2.5 现场查验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 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 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 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条列》第八条(二)(六)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 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 生规范》4.6.4.1 、4.6.4.3 现场查验 3 设备要求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 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 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 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 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现场查验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 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 得敞运。 1.《条列》第八条(二) 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 条 现场查验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6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07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

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 综合计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发展规划设置发展规划屠宰定点 为加强我区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促进全区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 一、合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生猪屠宰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以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机械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主线,以确保猪肉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多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式,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地区布局上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的需要,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要坚持大、中、小相结合,注重提

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完善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 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1—3个;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各设1个中心屠宰场;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屠宰点。具体规划详见附表和分布图。 三、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1、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具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定点屠宰厂(场)申办程序: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生猪屠 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壹壹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壹规划、分级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关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运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臵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臵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臵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 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

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作废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221 【实施日期】 19990101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 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审批。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XX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X经营的原则,实行定

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X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范手册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范手册

目录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1)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 二、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 1 入厂检验 (1) 2 病健分离 (1) 3 停食管理 (2) 4 待宰检验 (2) 5 送宰检验 (2) 6 签发《准宰证》 (2) 7 淋浴 (3) 8 致昏(麻电) (3) 9 刺杀放血 (3) 10 头部检疫 (4) 11 浸烫 (4) 12 打毛(脱毛) (4) 13 燎毛、刮黑 (5) 14 修整 (5) 15 统一编号 (5) 16 体表检验 (5) 17 开膛、净膛 (6) 17.1 雕圈 (6) 17.2 挑胸、剖腹 (6) 17.3 拉直肠、割膀胱 (6) 17.4 取肠胃 (6) 17.5 取心、肝、肺 (6) 17.6 冲洗胸、腹腔 (7) 18 内脏检验 (7)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 (7) 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 (7) 18.3 心肝肺的检查 (7) 20 整理内脏 (8) 20.1 分离心、肝、肺 (8) 20.2 分离脾、胃 (8) 20.3 扯大肠 (9) 20.4 扯小肠 (9) 21 胴体检验 (9) 22 去头蹄 (10) 23 劈半 (10) 24 胴体修整 (10) 25 复检 (10) 1

26 出章出证 (11) 三、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2) 1 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2) 2 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12) 2.1 放血不全 (12) 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12) 2.3 白肌病 (13)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13) 2.5 骨血素病 (13)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 (14) 2.7 脓毒症 (14) 2.8 急性慢性中毒 (14) 2.9 全身性肿瘤 (14)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14)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 (14) 3 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14) 3.1 运送 (14) 3.2 销毁 (15) 3.3 化制 (15) 3.4 高温 (15) 3.5 复制 (16) 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 (17) 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8)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19) 无害化处理制度 (20) 卫生消毒管理规范 (22) 1入厂消毒 (22) 2生产车间消毒 (22) 2.1 日常消毒 (22) 2.2 每周一次的大消毒 (22) 2.3 刀具器械消毒 (23) 3运肉车辆消毒 (23) 4工作人员消毒 (23) 5废弃物处理消毒 (23) 6待宰圈及地面消毒 (23) 7隔离圈消毒 (24) 8急宰间消毒 (24) 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2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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