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

全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4)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4)

第二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施 (6)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9)

第四节安全疏散 (10)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12)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13)

第一节电气设备和线路 (13)

第二节高低压配电室 (14)

第三节柴油发电机房 (15)

第五章生产安全管理 (16)

第六章安全防范管理 (18)

第一节安全防范系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8)

第二节出入管理 (20)

第七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21)

第八章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置 (22)

第九章附则 (25)

附录 (26)

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通信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生产机房楼是指设置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不含客户服务用房,下同)等生产用房的建筑物(含通信综合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生产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细则。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网管、业务支撑、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用房比照通信机房管理;IDC机房、客户服务用房的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与其他运营商合用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单位,应按照产权归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参照本规定做好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

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防技术标准,并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六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各类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执行本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详见附录)的要求。

第七条通信生产机房楼严禁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用途。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和贯彻落实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计划部门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

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计划部门负责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标准,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建设工作的计划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网络、业务支撑、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本专业生产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日常安全管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安装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得被阻塞。

第十六条消火栓系统启动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十七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含灭火系统储瓶间),宜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每个独立空间宜设两套。

第十八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因操作分区的需要而设置隔墙时,隔墙顶部应有保证灭火剂流通的开口。

第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储存装置应避免阳光照射。

第二十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第二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配置要求

(一)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内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柴油发电机房、冷冻站、管理用房和公共区域宜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每110m2应配置1具30kg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8m。

(三)柴油发电机房每110m2(未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机房为55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四)冷冻站每60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五)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

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二十二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三)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四)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执行集团公司《移动通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二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施

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通信生产机房楼,应保证建筑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划分符合国家和通信行业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周边及园区内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得放置障碍物。通信生产机房楼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二十六条通信综合楼的建筑类型属于高层建筑时,楼内的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如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二)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三)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第二十七条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第二十八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其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第二十九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园区)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在机房楼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要求

(一)可布置在机房楼(或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二)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三十一条防火门的配置要求

(一)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类型属高层建筑时,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类型属多层建筑时,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疏散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

(五)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设丙级以上防火门(含丙级)。

(六)高低压配电机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相应等级的防火门。

第三十二条疏散防火门的功能设置要求

(一)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二)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三)门的两侧能手动开启。

第三十三条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三十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下列部位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一)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线槽)、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形成的贯穿孔口。

(二)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部位的空开口。

(三)建筑缝隙。

第三十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中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防火卷帘正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压器室、冷冻站、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机房所在楼层(电梯厅除外)不应做装饰性装修(如安装吊顶等)。

第三十八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水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

第三十九条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十条地板下送风方式的通信机房和支撑系统用房,地板下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地板下不得布放任何通信和电源线缆。

第四十一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变压器室、消防监控室内的办公家具、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不应放置办公家具。

第四十二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等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设置备品备件库;机房内存放施工材料应设置专门区域;电气设备水平距离1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施工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机房内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档案、说明书、操作手册、仪器仪表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子中。

第四十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程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机房内应定期进行清扫(含电缆竖井内、防静电地板下和电缆槽道内空间),及时清除与生产无关的各类物品。

第四十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所在的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禁止吸烟。

第四节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公共疏散门和各类生产设备机房的人员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第四十七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三)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四十八条消防应急疏散灯具应采用消防专用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耐火型导线接入消防电源或其他不间断电源,并采用钢管保护,不得经过插座接入。

第四十九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五十条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lx。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lx。

(三)疏散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lx。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第五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应按以下要求沿机房内的疏散路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离地面高度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北京市地区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三)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在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二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门、窗处不得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第五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标志。

第五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线穿过;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第五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五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建(构)筑消防员培训合格(初级以上),并取得公安部(消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消防中控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五十七条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和高低压配电机房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设置在走线架和设备机柜正上方;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热光源灯具;灯具与电源线和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第五十八条配电线路的布放要求:

(一)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照明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二)机房内的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电源线敷设应平直、整齐。

(三)电源线两端应清晰标示其供电设备的名称或设备代码。

(四)阻燃型非铠装电源线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的6倍,耐火型非铠装电源线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的12倍;铠装型电源线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外径的20倍。

(五)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电源线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六)非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线不得布放在同一管孔内。

第五十九条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二)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电源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电源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三)设备机柜内宜采用断路器配电;不得使用机柜内电源引接临时设备;禁止设备跨机架取电。

第六十条各类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微波炉等电热器具。

第六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接地要求

(一)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可靠接地。

(二)所有设备及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走线架、金属管、金属线槽等)以及电源线的金属护套管均应作保护接地。

(三)设备保护地应从接地总汇集线或机房内的分接地汇集线上引入,严禁接地线串接。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交流保护地线,交流配电屏中的中性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绝缘。

第二节高低压配电室

第六十二条 220V及以上交、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前后的地面应铺放绝缘橡胶垫。

第六十三条通信电源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证书。

(二)从事电源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和高压绝缘棒等防护产品,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维护和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独立操作;严禁雨天露天作业。

(四)涉电作业时须使用绝缘工具;操作时应取下手表等金属饰品,并采取绝缘挡板等措施防止螺丝钉、垫片、铜屑、工具等金属材料掉落。

(五)严禁在带电的母线上钻孔,严禁在高低压配电机房内切割铁件。

第六十四条蓄电池组应避免阳光直晒;蓄电池组上方严禁安装交流配电设备,蓄电池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蓄电池极柱保护帽不得缺失和破损。

第三节柴油发电机房

第六十五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采用密闭型用电设备;储油间内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及防爆型排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置在储油间外。

第六十六条柴油存储要求

(一)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应设置在通信生产机房楼外,容器与建筑物和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地面储油间应设置通气孔口或专用排风装置,采用通气孔口方式时,孔口应安装百叶或金属网罩;地面储油间不应设置采光窗,屋面应采取隔热措施;油箱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三)地下储油间应有防潮、防水和通风措施。检修人员在进入储油罐作业前,应事先作好通风、清理、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油管和电源线不得同沟敷

设。

第六十八条柴油发电机排烟管应固定牢靠,管路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屋内侧应高于墙外侧;排烟管口水平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护网,垂直伸出室外时,应加装防雨帽;排烟管下不得停放汽车,不得堆放易燃物。

第五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生产设备机柜内的设备安装间距、托板设置应不影响设备散热,柜内设备与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

第七十条空调冷媒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包覆。

第七十一条生产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随意进行操作。机房维护人员应遵照设备和各类仪器仪表的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进行操作,防止发生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第七十二条电缆走线架、槽道上端和设备机柜内不得放置任何工具和器材。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或高凳,严禁用脚踩踏端子板、弹簧排、电池架、电缆走道等。

第七十三条生产设备机房(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不宜设置消火栓,已设置消火栓的机房,应在消火栓底部安装水浸报警装置,并采取适当的防水措施。

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存放和食用食品;不得使用饮水机、电热水瓶、暖瓶等饮水装置或器具。

第七十五条通信综合楼内设置员工餐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于食品加工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布放和维护,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