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101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1

【实施日期】2008.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10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药业产业基地基础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以及由财政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概)算、竣工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具有与审计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 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政发〔2016〕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44项,其中:取消98项,下放101项,合并28项,增加17项;调整管理方式13项(改为后置审批9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暂停审批2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41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1项;保留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9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8项,技能人员146项;确定37个部门39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2437项(该目录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b15931009.html,另行公布)。 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公开各部门本轮简政放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2.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目录 3.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 4.市政府第一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5.尚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6.尚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 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分层次实施;政府总负责,部门抓落实。 (三)总体思路。按照建房市场化、补贴货币化、租购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工作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1.2007年底前,对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本溪、桓仁两县要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至2009年,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从2010年起,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5年内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尉端恩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自治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对违反《档案法》及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适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门库房、装具等必要的设施; (二)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按规定的时间将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四)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五)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基建工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必须同时验收档案; (六)档案的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八)向社会开放档案,必须执行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配置保存档案设施的; (二)未指定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和人员的;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46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4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1]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0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本政发〔2011〕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出发,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街路名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方便人民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柳路等30条路(街)予以命名更名。新路(街)名为法定标准地名,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原名称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继续沿用原地名,待换发证件时陆续更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抓紧做好街路牌设置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地名时都要按本通知的标准地名进行规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命名更名表 街路 名称 红柳 路 Hongliulu 沈本交界处 松北街、枫叶路、张仲景大街、李 时珍大街、药都大街、华佗大街、 神农大街、孙思邈大街、枫叶路、 木兰路 与高台子镇 交界处 部分待 建,沈 本产业 大道 枫叶 路 Fengyelu 红柳路 与松北街交汇处东 张仲景大街、李时珍大街、药都大 街、平台二街、平台一街、华佗大 街、神农大街、孙思邈大街 红柳路桥 北端 香槐 路 xianghuailu 药都大街 平台二街、华佗大街、滨河西路、 春安街、石桥街、神农大街 孙思邈大 街与枫叶路交汇处 延长 木兰 路 Mulanlu 沈本交界处 张仲景大街、李时珍大街、药都大 街、滨河东路、平台二街、香樟路、石桥街、神农大街、火炬路、红柳路 火连寨镇 交界处 304国道本溪 经 济技术 开发区 段(更名) 火炬 路 Huojulu 李时珍 大街 丹阜高速、木兰路 红柳路、 枫叶路交汇处 张石线 张 仲 景大 街 Zhangzhong jingdajie 红柳路 枫叶路、苏边线、木兰路、丹阜高速 李时珍大街 规划待建 李时 珍大 街 Lishizhen dajie 红柳路 枫叶路、苏边线、木兰路、丹阜高 速、张仲景大街、火炬路、药都大街、 小小线 规划待建 药都 大街 Yaodudajie 小小线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本委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 (本委办发〔2016〕20号) 各自治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决策公开 1.推进公众参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再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征集及重要意见采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或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组织专家论证。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同时将专家论证结论以及采纳情况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融资情况、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廉洁性或者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实施合法性审查。全面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要件和最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0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资助,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衔接,实行城乡统筹;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宜政秘[2017]9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3 【实施日期】201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宜政秘〔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建设用地 第3章开发强度 第4章建筑间距 第5章建筑退让 第6章绿地控制 第7章环境景观 第8章综合交通 第9章特别控制 第10章单元控制 第11章配套设施 第12章附则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D:附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1.4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地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并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人社、财政、住建、规划、发改、交通、水务、公安、工商、司法、信访、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 策(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宜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切实推进工业“1638”计划,着力实施“双百企业”成长工程和“121”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工程,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工业振兴专项资金” 1.2013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2亿元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工业进出口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 3.对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下同)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投资额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013年度开工建设后,分别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50万元。 5.对2013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实际投资额前20名的企业,授予“安庆市工业投资二十强企业”,予以表彰。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 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 确认。 (二)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第六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以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4-6层)、低层(1-3层)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