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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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指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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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最新)

◆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并承担相应费用;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和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今年的倍数和系数均为2。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和全额还款各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特别说明每月26日至月末,中心内部结算,暂停划款。

商品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楼盘)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

二手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办理程序:

1、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6、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现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办理程序: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建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大修住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以我中心文件规定为准。

◆您如有更详细的情况需要询问,请向我中心资金运营科咨询。

◆办公地点:市中区春华路商业银行大楼13楼

◆办理贷款咨询电话:2415160 2415161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暂不办理销户支取。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取。第八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

付款总额。同一套住房,如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就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年起,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总额。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八)项及第八条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二条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取现金、转帐,原则上均由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经市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定。(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注: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大修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第十七条职工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

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支取。第十九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县级以上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在市本级或县(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凭调令的复印件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向中心提供调令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转移手续;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转入集中封存户暂作帐户封存处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审批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的第三联、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还贷或同意提前全部还贷的通知函。第二十二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提取人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承办人承诺》上签字。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五条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监狱或单位盖章确认的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七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上加盖预

留印鉴→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通知申请人→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开出(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或汇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及办理指南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及办理指南 一、贷款流程 ↓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简介: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

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借款人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选择公积金贷款的优势 1 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比任何一家银行住房贷款都低。 2 贷款申请灵活:平顶山公积金贷款实行购房属地化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可到购买房产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公积金缴纳地限制。 3 多种担保方式可供选择: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期房抵押或现房抵押担保,也可选择担保公司担保。 4 还款便捷多样:既可直接从还款帐户中还款,也可用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冲还贷款,这样可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有效使用公积金。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凡按规定在平顶山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申请人及配偶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申请时具备购房合同已在房产部门备案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中心完成项目备案并与中心签订楼盘合作协议)、二手房、

自建房且取得工程形象进度50%后和单位集资房资金不足时均可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 最高额度:30万元且不超过房价的70%(90平米以下的不超过房价的80%),用现房抵押贷款的且不超过评估价的70%第二套住房贷款的,不超过房价的40%。 最长期限: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具体贷款金额将根据购、建房总价款,抵押房产价值,家庭收入(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5%)及负债,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状况,等综合考虑。 五、转款方式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转入开发商帐户(提供房屋全额发票的可转入借款人提供帐户)。 2、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贷款转入借款人所提供的帐户。 3、购买集资房的贷款转入单位基建帐户。 六、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期房抵押(商品房);现房抵押(二手房或其他房产) 担保公司担保:本着自愿的原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或房产抵押作为其借款的担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2018版)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2018版)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含在其他城市缴存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 三、贷款条件 职工购买凡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

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房、危改还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个人信用良好; (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且贷前6个月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无滞纳欠缴情况; (三)职工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它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及债务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所购住房是期房的,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前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

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二)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1、单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至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2、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三)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区及三县最高贷款额度:市区单方缴存最高可贷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5万元;三县单方缴存最高可贷2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可贷40万元。 (四)不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80%。 (五)不低于贷款“保底”额度:单方缴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 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附件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1 -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 2 -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 - 3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一文看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流程

一文看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贷款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手续及流程 一、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3、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并已支付了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以上; 4、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 5、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并承诺在所购买的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以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须提供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房买卖合同》;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购房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置于售楼处); 5、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财务报表、贷款卡。若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公司当带技术章程、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书; 6、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三、业务一般规定 1、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 2、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3、按揭主要还款方式分为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带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四、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

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2008-08-06 15:49:32 作者:来源:Error! 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阅读次数:5946

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徐公积金办[2009]1号) 2009-10-19 16:08:57 作者:本站来源:Error! Hyperlink reference not valid.阅读次数:4182 徐公积金办[2009]1号 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管理部,营业部: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二手房提取、贷款所提供的资料等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为: 1、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30%以上的首付款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本人身份证,网上查询后办理。 二、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验原件,复印4份 );

2、⑴预付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交易总价,系统中“首付款”为必录项; ⑵付清全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及交易后的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 3、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4份); 4、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验原件,复印4份); 5、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验原件,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4份);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复印4份); 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原件4份); 7、收入证明(统一制式的收入证明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的网上办事栏中下载打印)(原件3份); 8、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市区9月1日前签订的买卖契约办理提取、贷款和县(市、区)未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 2008-12-01 11:46:27 阅读56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贷款行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30日通过了《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4月12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五次会议又对《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徐州市住房公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性别男年龄30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工程师月收入4000 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51876.96配偶李四年龄28 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主管护士月收入4000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48924.14 购房性质商品住房地址填写规范地址栋号单元号 楼层门牌号 建筑 面积 100平方 米 总房价填大写金额首付款Xxx元占总房 价比例% XX% 借款金额贷审后填大写金额期限 贷审后 填大写年 月还款贷审后填 借款/房价贷审后填借款/年 收入 贷审后填 月供/月 收入 贷审后填 抵押抵押物名称一般为他项权证 抵押物保管 地点或方式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评估后填写大写金额有无估价文件有 质押质物名称一般为工资卡质物价值一般为工资 保证保证人姓名联系电话 保险 保险物名称投保金额 保险受益人保单号 申请人声明: 1、上述各项填报材料属实,且按规定报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条件的审查; 3、保证将此笔贷款专项用于购建自住房,不挪作他用; 4、承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章:公章位置,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名:带指模 配偶签名:带指模 年月日

经办人初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个贷科负责人复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审贷会终审意见: 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万元整,期限年,担保方式。 本人不填写贷审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经办人调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法人代表审批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

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专业销售爱咨询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 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托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待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的适用范畴为:治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治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 (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固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筑、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标准,根据《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有关制度,制定贷款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白银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形。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近1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 (5)以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担保。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不正常还款,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借款人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二)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应有分房文件、建房立项批复,购二手房应有交易契约、评估报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收件登记手续及收费票据); 2、首期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保证人或抵押人、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借款人配偶工资证明2份(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作为保证人);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材料一式3份。 (三)担保方式 1、住房公积金保证; 2、担保公司担保; 3、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4、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5、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四)贷款额度、最长期限 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期限按管委会批准额度及期限执行。 (五)表格填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版

编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申请人:张三 贷款金额: 20W 贷款期限: 经办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填报须知 欢迎您申请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贷款,帮助您解决住房问题是本中心的宗旨。为使您的申请能顺利批准,请您在填写本表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县(市)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2、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清楚并完整填写申请表,不得涂改已填报内容,不得漏填。 3、请用正楷简化字填写,属于选项的请打“√”。 4、填写之前请认真阅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 5、联系电话必须是能随时找到本人的电话、手机等号码。 6、有补充资料可粘在其他资料粘贴处(有价证券复印件、其他收入证明等)。 7、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除该申报资料未注明的其它资料,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或申请人不愿提供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8、请根据表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并交本中心。本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注:用第七条所购现房作抵押时,第八条无须填写。 九、借款人资料附件 注:借款人婚姻状况为未婚或离异则②处为空白,身份证需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注:借款人为未婚则粘贴未婚证明原件,已婚则粘贴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离异则需粘贴离婚证明复印件和未再婚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上姓名、出生日期需与身份证一致。 (三)抵押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人时,此处无需再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资料,但产权证上有除借款人及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时,需提供第三人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1、房地产开发公司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2、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信贷科初审、复审 4、担保公司初审、复审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审批 6、信贷科、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人员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送开发公司、银行盖章 8、送市房管局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9、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10、中心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中心开具支票、银行发放贷款 11、借款人每月20日前还款 二、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申请表》(1份); 3、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复印,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可由户籍派出所出具张贴照片的户籍证明; 4、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4份); 5、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和其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份); 6、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收入证明(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份);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6份) 9、商品房销售卡(1份)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项目资料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 3、法人证书 4、税务登记证 5、资质证书 6、项目简介 7、国有土地使用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小区总平面图 12、房屋所有权证(现房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具体流程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购房人申请贷款→贷款初审、复审→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初审、复审→签订担保合同→中心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借款人 按期还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 (样表)

承诺书(样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源县管理部: 我单位职工张三因购房资金困难,特来你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大写)贷款审核后填写元,年限贷款审核后填写年。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同意监督协助扣款还贷,并作出如下承诺: 1、监督贷款职工按月扣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退休、下岗(买断工龄)的,必须还清该笔贷款后,我单位才给予办理工资转移等有关手续。 以上承诺,我单位将严格遵守。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单位财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主管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日 公积金对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申请(样 表) 盐源县市(县)房管局(房管所):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提供家庭住房证明情况(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特共同向你单位申请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借款人的家庭成员: (1)借款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配偶: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3)未成年子女:张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4)家庭拥有的住房登记记录为(房管部门人员填写): 房管部门公章: 经办人: 申请日期:年月

日 查询须知:借款人及配偶须备齐有效身份证件到房管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此查询情况仅作为公积金贷款审核使用。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介绍(样表) 农业银行盐源县支行: 借款人张三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提供金融部门查询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房地产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资料清单

房地产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资料清单 一、开发商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情况简介、董事会成员情况简介;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5、公司业务情况介绍及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6、近三个月度财务报表; 二、项目基本资料: 1、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报告(样本) 2、董事会决议(样本) 3、省直公积金贷款楼盘申报表(样本) 4、项目地址地图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项目开发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开发贷款可以不交) 7、《反担保合同》一式二份。 (注:以上证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属联合开发,须提供联合方的第1、2项资料) 省直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报告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发的项目,工程项目动工日期为_____,预计竣工日期为____。目前自筹资金____万元,项目(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在,金额万元,年限__年,已转在建工程抵押。现特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万元。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就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提供阶段性反担保形成如

下决议: 一、本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阶段性反担保期内,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代偿后,本公司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偿义务。 二、反担保责任范围为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主合同追偿权的费用和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三、阶段性反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借款人以所购房屋办妥以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给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保管之日止。 四、为表示本公司反担保之诚意和确保反担保之履行,公司同意向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所反担保贷款本金百分之叁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直接从应划给本公司的购房贷款中扣抵至以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户名开设的保证金帐户。 五、其它事项以本公司与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董事会成员签字及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 编号:___________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赣市府发〔2011〕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 (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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