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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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2〕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和《河北省公路条例》,优化公路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公路环境的重大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路环境,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形象和人们的精神风貌,是对外对内开放的重要窗口,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

应当看到,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在公路两侧随意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影响绿色通道建设。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公路环境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整治,努力营造良好的公路环境。

二、严格执行公路“红线”和“绿线”标准

1.红线

红线,是指公路两侧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用地控制线。

一般建筑物:高速公路,路界(公路用地的边界)外30米。国道,路界外 20米。省道,路界外15米。县道,路界外10米。乡道,路界外5米。

村镇、厂矿、学校、开发区以及其他车辆、人员集中的建筑设施:国道,路界外160米。省道,路界外120米。县道,路界外80米。乡道,路界外40米。

集贸市场:国道、省道,路界外60米。县道,路界外40米。乡道,路界外15米。

凡规划和新建村镇、厂矿、学校、开发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车辆、人员集中的建筑设施,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并在公路一侧进行。对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建筑物、市场及有关设施,要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搬迁。2003年底前,所有不符合标准的集贸市场必须全部搬迁。

2.绿线

绿线,是指公路两侧绿化范围的最低标准控制线。

高速公路,路界外50米。国道、省道,路界外30米。县道、乡道,路界外15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设施,绿色通道建设要严格执行“绿线”标准,与公路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现有公路未达到“绿线”规定标准的,必须尽快按标准绿化。

2005年,全省高速公路和60%的国道、省道,必须按标准完成绿化任务。2008年,力争全省所有公路达到“绿线”规定标准,建成绿色通道。

三、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化公路环境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批。

凡涉及“红线”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红线”控制标准审批。

实施“绿线”标准,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路界以外以及县、乡公路的绿化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路界以内的绿化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临督检查,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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