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分类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总体规划

一定年限内对城市市区、郊区及与城市发展有关的地区各项发展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

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任务

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业、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具体内容

⑴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⑵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

⑶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⑷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

⑸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

⑹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⑺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⑻旧城区的改造规划。

⑼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

⑽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

⑾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预见性。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也须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故又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例如:①城市现状图,②城市用地评价图,③城市环境质量评价图,④城市规划总图,⑤城市各项工程系统规划图,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⑦城市郊区规划图,⑧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投资估算)。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性质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图纸一般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区规划图用较小的比例尺。[1]

规划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基本概念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要求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⑷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⑸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应当包括:

⑴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

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内容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

基础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

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

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一致,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

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

用地范围。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设计

为提高和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社会生活、市民行为和空间形体艺术对城市进行的综合性形体规划设计。

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 urban design ),很多设计师和理论家对这一名词的定义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城市设

计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但是,因为二十世纪中叶以后实务上的城市设计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因而与具体的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有所区别。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范围内的良性发展。

设计目标

现代城市设计的目标是为人们创造舒适、方便、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城市设计是对一定地域空间内的各种物质要素,在实现预定统一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设计,使城市达到各种设施功能相互配合和协调,空间形式的统一、完美,综合效益的最优化。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多专业的总体设计;另一种是在统一设计纲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专业设计,然后进行综合。这样就要求从事城市各种工程设计的人员,都自觉地按照城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二类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因在该处“表格”不能形成,数字有点不整齐) 参考资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五: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标准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置电梯) 高层:10-30层(执行高规)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房屋规划用途分类表

分类 住宅 集体宿舍 工业 公用设施房屋规划用途分类表 含义供人们生活居住的成套、非成套房屋,不包括集体宿舍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集体居住的房屋独立设置的从事第二产业生产活动的房屋及附属用房指供水、泵站、污水处理、供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防洪、人防、管道运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指从事铁路、民航、港航、公路、公交运输的房屋及相关用于装卸搬运储藏的房屋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普通仓库、危险品用房指各类从事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以及其他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经营性房屋 各种邮政、电信、电话、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交通 仓储 商业 信息 教育科研业余学校,干校,党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设计所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用房 医疗卫生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检(防)疫,康复保健,疗养,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文化新闻娱乐体育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体

育场馆、游泳馆、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文娱新闻出版体育比赛训练活动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办公 军事 物业公共配套 物业服务 社区服务 汽车库 汽车位 自行车库 储藏室 外事 宗教 监狱 保安 社会福利 文物 其他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所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用房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党校等所用的房屋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建筑构造概论 1.1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1.1 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使用功能分类 (一)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用的建筑物。 1、居住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1)文教建筑;(2)托幼建筑;(3)医疗卫生建筑;(4)观演性建筑;(5)体育建筑;(6)展览建筑;(7)旅馆建筑;(8)商业建筑;(9)电信、广播电视建筑;(10)交通建筑;(11)行政办公建筑;(12)金融建筑;(13)饮食建筑;(14)园林建筑;(15)纪念建筑。 (二)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贮等。 (三)农业建筑:指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二、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 1、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2、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览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三、按建筑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四、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 2、砖(或)结构建筑:指以砖或材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这种结构便于就地取材,能节约钢材、水泥和降低造价,但抗害性能差,自重大。

房屋性质分类

房屋性质分类请用ctrl+F搜索你想要查找的关键字词 房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

建筑物地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分类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其使用功能又分为以下两类: 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⑴、文教建筑,如教学楼、科学实验楼、图书馆、文化宫等; ⑵、托幼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⑶、医疗卫生建筑,如医院、门诊所、卫生站、养老院等; ⑷、观演性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厅等; ⑸、体育建筑,如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 ⑹、展览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等; ⑺、旅馆建筑,如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⑻、商业建筑,如商场、专卖店、社区会所、超市等; ⑼、典型、广播电视建筑,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国际卫星通行站等; ⑽、交通建筑,如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航空港、地铁站等; ⑾、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档案馆、物业管理所等; ⑿、金融建筑,如储蓄所、银行、商务中心等; ⒀、饮食建筑,如饭馆、饮食店、餐厅、酒吧等; ⒁、园林建筑,如公园、小游园、动植物园等; ⒂、纪念建筑,如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塔等; 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等。农业建筑,这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

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1.1.1.2按民用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 ⑴大量性建筑,之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较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广泛分布在大中小城市及村镇。 ⑵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1.1.1.3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⑴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1-3层为底层住宅;2:4-6层为多层住宅;3、7-9层为中高层住宅;4: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⑵公共建筑按高度分类:1、普通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食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⑶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1.4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⑴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我国古代建筑大多采用木结构。木结构具有自重轻、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等优点,但木材易腐、易燃,又因我国森林资源缺少,现已较少采用。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相反,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所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待。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价格 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然后根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如果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如果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①以靠近标底者得分最高,这时报价就勿需追求最低标价;②标底价只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但仍要求低价中标,这时,投标人就要努力采取措施,即使标价最具竞争力(最低价),又使报价不低于成本,即能获得理想的利润。由于“既能中标,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房屋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介绍

附录1 房屋调查表

调查员:日期:年 月日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贴。附录 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

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渠系建筑物按其作用分类

渠系建筑物按其作用分类 ①渠道:人工开挖或填筑的水道,用来输送水流以满足灌溉、排水、通航或发电等需要。一个灌区内灌溉或排水渠道,一般分干、支、斗、农四级构成渠道系统,简称渠系。 ②调节及配水建筑物:渠道中用以调节水位和分配流量的建筑物,如节制闸、分水闸、斗门等。 ③交叉建筑物:输送渠道水流穿过山梁和跨越或穿越溪谷、河流、渠道、道路时修建 的建筑物,分平交建筑物与立交建筑物两大类。前者为渠道与另一水道相交处具有共同流床的交叉建筑物,适用于两水道底部高程相近的情况。常用的平交建筑有水闸、倒虹吸管等。后者为渠道与天然或人工障碍在不同高程上相交时,在渠道上修建的建筑物,适用于两者高程相差较大情况。常用的立交建筑物有渡槽、倒虹吸管、涵洞、隧洞等。 ④落差建筑物:渠道在地面落差集中或坡度陡峻地段所修建的连接上下游段,或在泄 水与退水建筑物中连接渠道与河、沟、库、塘的连接建筑物,如跌水、陡坡、跌井等。 ⑤渠道泄水及退水建筑物:为了防止渠道水流由于超越允许最高水位而酿成决堤事故,保护危险渠段及重要建筑物安全,放空渠水以进行渠道和建筑物维修等目的所修建的建筑物,如溢流埝、泄水闸、排洪槽、虹吸泄水道、退水闸等。⑥冲沙和沉沙建筑物:为了防止和减少渠道淤积而在渠首或渠系中设置的冲沙和沉沙设施,如沉沙池、冲沙闸等。 ⑦量水建筑物:为了按用水计划准确而合理地向各级渠道和田间输配水量,并为合理 征收水费提供依据,在渠系上设置的各种量水设施。 ⑧专门建筑物及安全设施:为服务于某一专门目的而在渠道上修建的建筑物称专门建 筑物,如通航渠道上的船闸、码头、船坞,利用渠道落差修建的水电站和水力加工站等。安全设施是指为防止、阻拦人畜等进入渠道或使落入渠道的人畜脱离危险的设施,如安全防护栏等。 渠系建筑物的形式选择,主要根据灌区规划要求、工程任务,并全面考虑地形、地质、 建筑材料、施工条件、运用管理、安全经济等各种因素后,进行比较确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水工建筑物按作用如何分类

水工建筑物按作用如何分类? 答:水工建筑物按其作用可分为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取(进)水建筑物、整治建筑物以及专门为灌溉、发电、过坝需要而兴建的建筑物。 (1)挡水建筑物,是用来拦截水流,抬高水位及调蓄水量的建筑物。如各种坝和水闸以及沿江河海岸修建的堤防、海塘等。 (2)泄水建筑物,是用于宣泄水库、渠道的多余洪水量,排放泥沙和冰凌。如各种溢流坝、坝身泄水孔、岸边溢洪道等。 (3)输水建筑物,是为了发电、灌溉和供水的需要,从上游向下游输水用的建筑物。如渠道、引水隧洞、渡槽、倒虹吸等。 (4)取(进)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建筑物。如引水隧洞的进水口段、灌溉渠首和供水用的扬水站等。 (5)整治建筑物,是用以改善河流的水流条件、稳定河槽以及为防护河流、水库、湖泊中的波浪和水流对岸坡冲刷的建筑物,如顺坝、丁坝、导流堤、护底和护岸等。 (6)专门建筑物,是为灌溉、发电、过坝等需要兴建的建筑物。如专为发电用的水电站;专为灌溉用的沉砂池、冲砂闸;专为过坝用的升船机、船闸、鱼道、过木道等。 水工建筑物按用途如何分类? 答:水工建筑物按其用途可分为一般性建筑物和专门性建筑物。 (1)一般性水工建筑物具有通用性,如挡水坝、溢洪道、水闸等。 (2)专门性水工建筑物,只实现其特定的用途。专门性水工建筑物又分为水电站建筑物、水运建筑物、农田水利建筑物、给水排水建筑物、过鱼建筑物等。 水工建筑物按使用时间的长短如何分类? 答:水工建筑物按其使用时间的长短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 (1)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工程运行期间长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又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2)临时性建筑物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暂时使用的建筑物,如施工导流明渠、围堰等。主要作用是为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如何划分? 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分等的指标有库容、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和发电等。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如何划分? 答: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分别为1、2、3、4、5级。堤防工程的级别,应该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由防洪对象的防洪要求而定,分别为1、2、3、4、5级。 水库与堤防的特征水位有哪些? 答:水库的特征水位有:(1)校核洪水位;(2)设计洪水位;(3)防洪高水位;(4)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位);(5)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6)死水位。 河道工程特征水位有:(1)设防(防汛)水位。开始组织群众防汛的水位。(2)警戒水位。当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后继续上升到某一水位时,防洪堤随时可能出险,防汛人员必须迅速开赴防汛前线,准备抢险,这一水位称警戒水位。(3)保证水位。即堤防的设计洪水位,河流遇堤防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土石坝有高中低之分吗? 答:土石坝有高中低之分。土石坝按坝高可分为低坝、中坝和高坝。我国《碾压式土石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哪三类

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哪三类?来源:作者: 2010-04-02 15:03:45【大中小】 一、建筑的分类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 行政办公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文化宫等。 托教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 科研建筑: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医疗建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 商业建筑:商店、商场、购物中心等。 观览建筑:电影院、剧院等。 体育建筑:体育馆、体育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旅馆建筑: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交通建筑:航空港、水路客运站、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

通讯广播建筑:电信楼、广播电视台、邮电局等。 园林建筑: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亭台楼榭等。 纪念性的建筑:纪念堂、纪念碑、陵园等。 其他建筑类:如监狱、派出所、消防站。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木结构: 混合结构: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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